中國各個朝代如何懲罰強姦犯?秦朝,割下來送進宮喂狗!

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下,一直以來都信奉著“貞操即天理”,不少婦女都會效仿《烈女傳》自願節烈,但卻不排除被逼迫硬上導致失節的情況。歷史上,對於強迫女子與其發生關係者都會受到嚴厲的處罰。令筆者好奇的是,在法律並不完善的封建王朝,古人是如何處罰強姦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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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屬於奴隸社會,他們對強姦的概念是很模糊的,大部分是以通姦罪論處,還推行了“三次不得赦免”的規定,也就是說,人一生可以犯錯三次。

直到秦漢時期,《秦律》中才出現了和強姦罪類似的刑罰記載,凡是官員與民女通姦者,會被強制實行宮刑,閹割下來的生殖器會被拿進宮餵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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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出現強姦罪記載是在唐朝,民間一直都有“淫唐”的說法,不論是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係等,還是男女雙方對性觀念,特別是婦女在道德約束上都頗為開放,甚至還有大量官員女子不以再嫁為恥。

可開放歸開放,唐朝的法律還是比較完善的,奉行官員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原則,強姦婦女者,輕者脫下褲子,輕則當眾仗責100,再流放邊遠地區,重則把犯人五花大綁,再活活勒死,也就是所謂的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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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朝,強姦罪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在唐朝律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性侵幼女(10歲以下)的處罰,凡是給幼女帶來傷害者,直接當眾砍頭,死無全屍。

到了元朝,因為“程朱理學”的廣泛傳播,女子三從四德、烈女不侍二夫的觀念深入人心,特別是明清時期,社會上湧現出大量丈夫過世後,恪守貞操,守寡到去世的烈女!

但是在元明清,對於強姦犯的處罰相比於宋代更為寬鬆,改斬首為絞刑,強姦未遂仗責100,流放三千里,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與未滿12歲幼女發生關係,即便是通姦,依律判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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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古代琳琅滿目地處罰強姦者的行為,確實讓人拍手稱快。然而,歷史不可複製,歷史發展的潮流更是不可逆轉,在當代,制裁強姦罪的刑罰大都以牢獄的方式出現,總感覺對於強姦罪犯過於仁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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