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接受問題發票,稅收優惠泡湯

“因為接受一張問題發票,咱們失去了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資格,應納稅額一下子增加22萬元,這次教訓太大了!”江蘇甲工程公司負責人日前痛心地對員工說。

2019年7月,甲工程公司早在2018年8月購買建築材料獲得的40萬元增值稅普通發票被其上游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為虛開發票。按照稅法規定,稅務稽查部門要求該公司不得稅前列支有關購貨支出。這下,該公司的應納稅額大幅增加。

原本,該公司201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非工業企業屬於小型微利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甲工程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按規定其2018年度的8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為8萬元。

而當40萬元被認定為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稅前列支成本後,該公司201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由80萬元變成120萬元,不能再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稅率恢復為25%,應納稅額由8萬元增長至30萬元,需補繳稅款22萬元。

“我們公司真的購進了40萬元建築材料,是通過包工頭代購的,材料款用現金支付給了包工頭,貨已送到工地使用,只是倉促中沒有簽訂合同,難道就因為無意中收到了問題發票,這些實際發生的成本就不能稅前列支?”甲工程公司負責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感到不解。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人員向其解釋道,並非所有問題發票對應的支出都不允許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6月發佈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作了明確規定。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五條規定,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對照來看,甲工程公司屬於取得不合規發票且因上游企業失聯無法補開換開合規發票的情形,要稅前扣除有關成本,須按要求提供證明其支出真實性的資料。

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由於甲工程公司的有關交易支出是以現金支付且未簽訂合同,不符合必備資料中的第二和第三項,所以不能稅前扣除。

“經過這一回,我們可是知道規範交易的重要性了。今後,無論時間多緊張,簽訂正式合同,對公轉賬,及時驗證發票,這些程序一個都不能少。”甲工程公司負責人在公司會議上鄭重地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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