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性光學內窺鏡(有創類) 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硬性光學內窺鏡(有創類)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有創類硬性光學內窺鏡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註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有創類硬性光學內窺鏡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並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註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著重技術審查關注的要點,因此法規和一些已公佈的技術文件中的內容沒有全部引用而給出了指引。建議在現行法規和各項規章文件的基礎上,參考本指導原則完成註冊申報的審查工作或者資料的準備工作。

本指導原則中的各種示例可作為參考,在註冊申報中應基於產品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結合法規和指導原則的規定和要求提交註冊申報資料。

一、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有創類硬性光學內窺鏡,其主要通過有創的方式而非通過人體自然孔道的方式進入人體。例如:腹腔內窺鏡、關節內窺鏡、椎間盤內窺鏡、胸腔內窺鏡等。其用途為:在醫療環境中,在檢查或者手術中觀察成像。硬性光學內窺鏡是一個含有傳輸照明光路和光學成像系統的硬性內窺鏡,外部照明光可經由照明光路進入人體內,患者體內的情況可通過成像系統在外部成像或由醫生直接目視觀察。硬性內窺鏡是內窺鏡進入人體部分無法順著自然孔道或者創建的外科切口或者其他器械通道彎曲的內窺鏡。

在臨床應用中,與硬性內窺鏡相對的有軟性內窺鏡;與光學內窺鏡相對的有電子內窺鏡。軟性鏡和電子鏡由於成像原理和技術要點與光學鏡不同,均不在本指導原則討論範圍內。此外,本指導原則不適用於不含有光學成像系統的視管、窺管等。

以下幾種類型的產品可以參考本指導原則,但本原則不能覆蓋對其的所有技術審查要求,還需視實際情況增加相關的要求,如:(一)電切內窺鏡,需要在產品設計、驗證和質量控制等方面增加對高頻應用部分的考量;(二)帶有顯示器等附加功能的產品,需要對這些附加的功能和部件的安全、有效性進行考量;(三)一次性使用的無菌包裝的產品,其生物相容性、有效期、滅菌、包裝等方面與通常意義的可重複使用的硬性光學內窺鏡有差異。類似這些個性化的差異不在本指導原則範圍內進行詳細討論,具體問題應具體分析。

二、註冊單元劃分

用於人體不同部位的硬性光學內窺鏡應劃分為不同註冊單元,例如:腹腔內窺鏡和椎間盤內窺鏡。

與內窺鏡一同使用的,通過內窺鏡器械孔道的各類刀、剪、鉗、鑷等無源器械應和內窺鏡分開申報;與內窺鏡一同使用的,通過內窺鏡器械孔道的高頻手術設備的有源附件,應和內窺鏡分開申報。這些器械建議以“(作用部位/作用機理)內窺鏡(有源/無源)器械”單獨進行註冊申報。

與內窺鏡配合使用的附件,如:閉孔器、鏡鞘等可與其在同一個註冊單元申報。

三、技術審查要點

申請人進行首次註冊時,應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准證明文件格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簡稱43號公告)中附件4的要求提交註冊資料。

申請人應按照43號公告附件8的要求提交“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該清單是申請人實施安全、有效基本要求的一種證明方式,同時也可作為一種審查指引。其涵蓋了三個方面的內容:基本要求、證明符合基本要求所採用的方法、證明符合基本要求所提供的證據。這部分審查和編寫時應關注對於其中各項要求的適用性是否完整,所採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充足。其中的證據部分內容應與後續的申報所提交的其他技術資料相對應。

對於硬性光學內窺鏡,除了A通用原則的適用性之外,建議考量以下幾項的適用性:B1化學、物理和生物學性質、B2感染和微生物汙染、B5環境特性、B9有源醫療器械和與其連接的器械、B10機械風險的防護、B13標籤和說明書、B14臨床評價。對於不適用的項目應說明理由。

在此清單所列內容的基礎上,技術審評關注內容如下:

(一)綜述資料

1.概述

在2017年8月31日總局發佈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中,有創類的硬性光學內窺鏡管理類別為第三類。該目錄於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的分類編碼參考該目錄為06—14—01。

產品名稱建議規範為“(作用部位和/或作用機理)內窺鏡”。例如:腹腔內窺鏡、宮腔電切內窺鏡。

2.產品描述

(1)工作原理

硬性光學內窺鏡由光學成像系統和照明系統組成。光學成像系統由物鏡、轉像系統、目鏡系統三大系統組成。照明系統為光學纖維束。被觀察物經物鏡所成的倒像,通過轉像系統轉為正像,傳輸到目鏡,再由目鏡或者目鏡外接攝像系統放大用於觀察。

(2)結構組成

應給出結構示意圖,顯示出內窺鏡的各部分構成。必要時,將頭端面給出示意圖,標明各通道或者結構的名稱。

典型的硬性內窺鏡的光學成像系統由物鏡系統、中轉系統(轉像系統)及目鏡系統三部分組成。物鏡是在光學系統中第一次對實際物體成像的光學部件;目鏡是將物鏡所成的像放大後供眼睛觀察用的光學部件。在內窺鏡中,物鏡和目鏡通常是各由一組透鏡組成的透鏡組,故稱為物鏡系統和目鏡系統。中轉系統是與物鏡系統和目鏡系統具有良好耦合性的,用以轉像的光學系統,其放大率通常為1倍。

典型產品結構圖示例如下(根據產品實際情況選擇提供):


圖1 結構圖舉例a

圖2 結構圖舉例b

圖1和圖2反映了此類常規產品的基本構成。在實際中,如有不同於以上的結構,應提供示意圖並標明。

(3)主要功能及其組成部分的功能

主要功能:用於(部位)手術時,將內窺鏡的工作部分插入人體(部位)中,通過光纜接口(或者光纜接口外接適配器後)連接冷光源提供照明,並通過目鏡或目鏡外接攝像系統用於放大成像,來觀察(部位)圖像。

如果申報產品中包含適配器等附件,應對其功能、規格、參數等信息予以明確。

3.型號規格

對於註冊單元中含有多種型號規格的情況,應列表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體現其差異。特別地,應列出光學參數。舉例如下:

表1 型號規格及基本參數

技術參數

型號

A

B

C

D

工作距離(mm)

總長度(mm)

工作長度(mm)

插入部分最大寬度(mm)

器械通道最小寬度(mm)

視場角2W(°)

視向角Θ(°)

視場中心角分辨力[C/(°)]

有效景深範圍(mm)

顯色指數Ra(A光源)

顯色指數Ra(D65光源)

照明鏡體光效(IleR

綜合鏡體光效(SLeR

綜合邊緣光效(SLe-Z

有效光度率

單位相對畸變VU-Z控制量(||)

形狀參數

注:表格內容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此外,應明確不同型號規格劃分的依據。特別說明不同型號間的差異,必要時可以配圖。

4.滅菌方式及相關參數

應明確硬性光學內窺鏡採用的滅菌方式以及具體的說明和涉及的參數。特別注意明確可否進行高溫高壓滅菌。

5.包裝說明

內窺鏡的包裝應該能夠保護內窺鏡免受不利的儲存和運輸條件影響所造成的損害。對於內窺鏡類產品,主要是從光學元器件的保護角度出發,目的是保障其成像的質量。

光學元器件具有易碎性,其中使用的粘接劑對熱源以及化學品較為敏感。內窺鏡由於多應用於微創手術,其鏡管通常較細長,內部是光學透鏡組,外部是不鏽鋼材料,應注意不能彎折損壞,否則會影響其成像品質。實際中,常見使用保護鞘作為包裝的一部分,以包裹鏡體防止損壞,另外常使用適當的泡沫等材料固定和保護產品。

6.適用範圍和禁忌症

適用範圍通常規範表述為“用於(臨床部位)的觀察成像”。如有特殊配合使用器械,應在此處明確“與…配合用於…觀察成像”。如適用人群為兒童或新生兒,應註明。禁忌症根據臨床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

必須明確的是,內窺鏡在醫療機構中使用,必須由接受過相關培訓,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操作。所有人員在使用內窺鏡前,必須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

7.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

應提供同類或前代產品的基本信息和上市信息,同類產品應明確生產商,如是已在我國取得註冊證產品,應明確註冊證號。重點明確以下差異:工作原理、結構組成、主要技術參數、材料(特別是預期與人體接觸部分的材料)、適用範圍。其中主要技術參數對比應至少包含技術要求中涉及的性能參數。

8.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明確內窺鏡配用附件以及設備的信息。例如:各種接頭、光纜等;如與特定光源或者攝像系統等設備配合使用,則應明確配用設備的信息,如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商信息等;說明其與申報產品的物理、電氣等連接方式;如有區別於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徵,應明確說明,必要時給出圖示等信息。特別地,對於含有多個不同接口的內窺鏡,應說明不同接口的作用和預期連接的部件或者設備。

(二)研究資料

1.性能研究

此部分可結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列舉如下:

GB 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 9706.19—2000《醫用電氣設備第2部分:內窺鏡設備安全專用要求》

YY 0068.1—2008《醫用內窺鏡 硬性內窺鏡第1部分:光學性能及測試方法》

YY 0068.2—2008《醫用內窺鏡 硬性內窺鏡第2部分:機械性能及測試方法》

YY 0068.3—2008《醫用內窺鏡 硬性內窺鏡第3部分:標籤和隨附資料》

YY 0068.4—2009《醫用內窺鏡 硬性內窺鏡第4部分:基本要求》

GB/T 14710—2009《醫用電器環境試驗要求及試驗方法》

對於硬性光學內窺鏡而言,光學參數和機械參數是主要的反映其性能的參數,以下簡述兩者的含義和要求,技術要求中至少需要體現出對以下參數的要求和試驗方法。

如根據產品特點有新的性能要求,則應給出相應的指標要求和試驗方法,同時應出具這些指標的含義、確定的依據和試驗方法的科學性、合理性依據。

(1)光學參數

視場角:通過光學鏡觀察到的物體視場尺度。視場角越大,能夠觀察到的範圍越大。其數值設計與不同的臨床應用範圍相關,以滿足觀察人體不同部位的臨床需求。

視向角:光學鏡的視軸與光學鏡鏡體主軸所構成的夾角。視向角越大,上述兩軸的夾角越大。使用中反映了目視觀察的方向,體現出人眼觀察方向與物體成像中心的差異。這個參數同樣具有重要的臨床意義,其數值設計也與臨床需求相關。

像質:成像的質量。通過角分辨力、有效景深範圍和視場質量三個指標來衡量。分辨力是指對實際物體的成像的分辨能力。角分辨力越大,分辨能力越強,成像越清晰;景深是能在像平面上獲得清晰的像的空間深度。景深範圍越大則能夠清晰觀察的範圍越大,該指標的確定通常結合技術與臨床應用的需要;視場質量是指視場應無重影或鬼影、閃爍等效應,無可見雜質、氣泡等缺陷。

顏色分辨能力和色還原性:與參考標準光源相比較,光源顯現物體顏色的特徵。用顯色指數來衡量。當採用ISO 10526:1999 CIE S 005規定的A和D65標準照明體的光譜,經照明光路和成像系統傳輸後輸出,其輸出光譜應仍能保持良好的顯色性。顯色指數體現了顏色還原性的能力,指數越高,表示顏色失真越小,有利於臨床診斷。

照明:由照明變化率和照明有效性兩個指標來衡量。前者是驗證內窺鏡經消毒滅菌後,光通量的變化率;後者包括邊緣均勻性和照明鏡體光效,邊緣均勻性表徵視場的視場邊緣的均勻性,越均勻越好;照明鏡體光效表徵視場邊緣相對於中心的照度,其值越大越好。

綜合光效:由綜合鏡體光效和綜合邊緣光效兩個指標構成。前者是光學鏡照明光路和成像系統對邊緣光效的貢獻總和;後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考慮球面Z視場參數的情形下的綜合的平均邊緣光效。其值越接近1越好。

光能傳遞效率:以有效光度率表示。反映了內窺鏡的光能傳遞效率。其值越小,說明光能傳遞效率越高,光能損失越少。

單位相對畸變:反映的是內窺鏡成像與真實物體之間的邊緣視場和中心視場放大倍率的差異性。應確定畸變的控制量,並對控制的殘留量提出要求,即畸變一致性要求。

(2)機械參數

尺寸:包含工作長度、插入部分最大寬度、器械通道最小寬度(如有器械通道)、目鏡罩尺寸。這些與使用密切相關的尺寸應在註冊申請人規定的範圍內保持一定的一致性。用允差來控制。其中工作長度的允差通常為±3%。

配合:針對臨床中需與鏡鞘或鏡橋、鏡鞘配合使用時的鎖止和插拆、定位和密封需要滿足的要求。

封裝:對封裝工藝和質量的要求,可通過霧層試驗和封裝可靠性試驗來驗證。

強度和剛度:規定了在以下兩種情形下,需要進行的試驗:①如果內窺鏡插入部分的橫截面尺寸過小,或細長比過大而易損壞時;②如果內窺鏡的插入部分允許適度彎曲時。

連接:對連接處質量的要求。

插入部分外表面質量:插入部分除特殊目的外,不應有任何可能引起的安全傷害存在。

(3)其他指標

對隨附資料的要求應符合YY 0068.3—2008的要求,詳見該標準。

接口安全性:帶有照明用光纜接口的硬性內窺鏡,特別是帶有除光纜接口以外的多個接口的內窺鏡,應對接口誤接的可能性根據YY/T 0316—2016進行風險管理程序,對潛在危害的嚴重性進行評價。

電氣安全性能:應符合GB 9706.1—2007、GB 9706.19—2000的要求。

對於含有目鏡罩的內窺鏡,其與插入部分的隔離需要進行電介質強度的試驗。

可重複消毒或滅菌產品的耐受性:對於可重複消毒或滅菌的硬性內窺鏡,消毒或滅菌方法應既不能損壞產品的功能,也不能產生腐蝕。

除了強制性標準中涉及的性能參數之外,其他與產品安全、有效性相關的參數,也應在性能研究範圍內。這部分需結合產品的特點分析確定。對於此類參數,應說明性能指標確定的依據和驗證方法的科學合理性。

通常情況下,硬性光學內窺鏡不需要引用YY 0505—2012《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並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4)環境試驗

由於硬性光學內窺鏡對環境條件比較敏感,建議評定其在各種工作環境和模擬貯存、運輸環境下的適應性。

內窺鏡的環境試驗可按照其適用的強制性標準中的相關條款進行,如強制性標準中沒有規定可參照GB/T 14710—2009《醫用電氣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進行,抑或提交完整的環境適應性研究驗證資料。

環境試驗的試驗項目中,振動、碰撞和運輸試驗應帶包裝進行。每個試驗程序中的檢測項目由註冊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在按照試驗順序進行完運輸試驗後應驗證全部的性能指標。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應按照《關於印發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7〕345號)提交生物學評價報告。同時應符合YY 0068.4—2009中7生物相容性要求。

生物相容性評價應明確內窺鏡預期與人體接觸的部位、接觸性質、接觸時間、以及所採用的材料的種類。根據接觸性質、接觸時間、材料的種類等信息選擇合適的評價方式開展評價研究。如需進行生物相容性試驗,應按照GB/T 16886系列標準的要求開展。

生物相容性要求和試驗方法無需列入技術要求。與人體接觸部分及採用的材料建議在技術要求中註明。見本指導原則附I產品技術要求示例。

硬性光學內窺鏡與人體接觸部分一般包含頭端物鏡窗部分、鏡管部分。包含的材料比如有醫用不鏽鋼、玻璃、膠水等粘結劑,部分產品表面或頭端部分有特殊塗層。如有其他種類材料應特別明確。

根據GB/T 16886.1—2011中附錄A,硬性光學內窺鏡的生物學作用應至少包含細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內反應。有可能接觸血路或者循環血液的內窺鏡則不限於這三項。

對插入人體的金屬材料,若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中適用的醫用金屬材料,可不再重複生物學試驗。註冊申請人應在生物學評價報告中標明所採用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現行有效版本的標準號(含年號)及名稱,所選材料的牌號或/和代號,以及材料的化學成分要求。金屬材料的化學成分應通過試驗來驗證。

3.生物安全性研究

按照43號公告附件4相應條款執行。現有技術下的硬性光學內窺鏡通常不涉及生物安全風險,可聲明不適用此項。

4.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由註冊申請人制定滅菌/消毒使用的方法和設備/試劑。根據一般的可重複使用的硬性光學內窺鏡的情況,通常屬於終端用戶消毒和滅菌。

對於終端用戶消毒:應當明確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的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

對於終端用戶滅菌,應當明確推薦的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及所推薦的滅菌方法確定的依據及效果驗證;對可耐受兩次或多次滅菌的產品,應當提供產品相關推薦的滅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資料。

以下為示例,根據實際情況提交資料。硬性光學內窺鏡的消毒方式常見的是化學消毒方式,可採用專用的含有2%戊二醛的消毒溶液進行消毒。滅菌方式常見的有環氧乙烷氣體滅菌、高溫高壓蒸汽滅菌和低溫等離子滅菌。應注意,並非所有的硬性光學內窺鏡均可使用蒸汽滅菌這種方式,故應明確是否能夠採用此種滅菌方式。可以採用此種方式的產品在鏡體有相應標識,同時在隨機文件中有相關說明。

註冊申請人提供的消毒滅菌方式均應有具體的方法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項,應提交完整的資料。相應的內鏡清洗、消毒、滅菌的說明應體現在隨機文件中。此部分的實例可參考YY 0068.3—2008中附錄A隨附資料的舉例。此外應注意,高溫高壓蒸汽滅菌之前的包裹等準備工作,對於光學鏡的性能和使用期限有較大影響,應給與明確說明;環氧乙烷滅菌方式需嚴格執行正確的滅菌程序,比如滅菌後的通氣等,以防有毒物質的危害。

如採用有別於上述的其他方法,應參照以上要求提交資料,包括完整充足的依據和驗證資料,以證明其科學、合理以及安全、有效。

5.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硬性光學內窺鏡通常屬於有限次重複使用的醫療器械。應明確可重複使用次數或者有效期限,並提交相應的次數或者期限確定的依據或者驗證報告。硬性光學內窺鏡的使用期限的確定通常與消毒滅菌的方法和元器件的老化等因素相關,由註冊申請人根據自身產品特性制定。

例如:頻繁的高溫高壓滅菌對於內窺鏡的材料、工藝、光學系統均是考驗,特別是對於裝配中採用膠粘方式的內窺鏡。此種情形下應設計並驗證內窺鏡耐受的次數,保證其有效期內成像質量及穩定性;內鏡製造工藝中使用的粘接劑的穩定性和耐受性也對產品光學成像質量有影響,進而影響有效期限的確定。

如註冊申請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對某些零部件提供維修更換服務以確保其整體使用期限,則建議註冊申請人明確這些零部件本身的特性及預期使用期限,提交證明性文件,並對維修更換服務期限進行聲明。在隨附資料中完整描述使用期限,包含維修更換服務涉及的零部件。

6.臨床前動物實驗

註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的設計特點和臨床應用風險分析等因素決定是否進行臨床前的動物試驗。如適用,動物試驗應當包括動物試驗研究的目的、結果及記錄。

7.軟件研究

本指導原則討論的硬性光學內窺鏡不包含軟件,可聲明此部分不適用。

8.其他資料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由申請人根據申報產品情況選擇提交資料。

(三)生產製造信息

硬性光學內窺鏡屬於有源設備的應用部分,建議明確產品生產加工工藝,註明關鍵工藝和特殊工藝。生產工藝過程,可採用流程圖的形式,並說明其過程控制點。

(四)臨床評價資料

進口醫療器械應提供境外政府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准該產品上市時的臨床評價資料。此外,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指導原則提交臨床評價報告。

申報人可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提交評價資料。該原則有三種評價的路徑。

1.列入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

在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中,硬性光學內窺鏡在列入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類型有:硬性光學腹腔內窺鏡、硬性光學關節內窺鏡、硬性光學胸腔內窺鏡。

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指導原則,對於列入《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產品,註冊申請人需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和申報產品與已獲准境內註冊的《目錄》中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具體需要提交的臨床評價資料要求按照指導原則執行。提交的資料應能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的產品具有等同性。若無法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產品具有等同性,則應按照指導原則其他要求開展相應工作。

與《目錄》所述內容對比應注意產品名稱和產品描述中組成以及適用範圍的等同性。與《目錄》中獲證產品對比應至少包含臨床評價指導原則附表1中的對比項目。其中性能要求可參照產品技術要求中的性能要求部分進行對比。

2.與已上市的同品種產品進行比對

如申報產品不屬於列入《目錄》中的產品,可以採用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的方式進行臨床評價。同品種比對的方式在存在差異時,應對差異是否影響產品安全、有效性進行分析,並提交支持性資料,如分析結論是無不利影響,可繼續進行同品種比對的路徑,進行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的收集以及分析評價。針對差異的資料應通過申報產品自身的數據進行驗證和確認。數據的收集應選擇合適的數據來源及收集方法。臨床數據分析評價應按照公認的臨床證據水平評價標準,建立數據集,進行統計學分析,形成數據評價並完成報告。

與已上市同品種產品的對比見本指導原則附2“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對比項目(硬性光學內窺鏡)”中的對比項目,重點在於明確差異部分。分析評價路徑圖、文獻蒐集方法、評價方式、數據集建立方式均對於評價報告的質量有至關重要的影響,應參照臨床評價指導原則進行。文獻的蒐集應力求全面、有針對性;評價方式可結合產品技術和臨床應用特點選取足夠的、合適的方式;數據集的建立應基於蒐集到的有效的文獻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劃分。

3.臨床試驗。

如果不適用以上兩種評價方式,則需採用進行臨床試驗的方式。對於需要在中國境內進行臨床試驗的產品,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的要求開展。

(五)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醫療器械應按照YY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編制,主要包括醫療器械預期用途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徵的判定、危害的判定、估計每個危害處境的風險;對每個已判定的危害處境,評價和決定是否需要降低風險;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和驗證結果,必要時應引用檢測和評價性報告,如醫用電氣安全、生物學評價等;任何一個或多個剩餘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定等,形成風險管理報告。

對於硬性光學內窺鏡,在註冊申請人根據產品自身特點進行風險評價的基礎上,產品設計和研發階段的風險有以下幾點需要關注:

1.滅菌

內窺鏡直接接觸患者組織和體液,一般為可重複使用器械,在頻繁地使用中有汙染的風險。這一風險可以通過適當的清潔和滅菌技術予以控制。這些技術應在進入市場前的產品測試階段確立並得到驗證,並且在使用說明中應進行詳細、清晰地描述。用戶應被告知該器械是以非滅菌狀態提供的,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恰當的、完整的清潔和滅菌程序。

2.意外損傷

內窺鏡是一種細長的金屬器械,為了更好地觀察通常具有角度的尖端(或頭端)。因此,在進入人體的過程中,如果進入手術位點時速度太快或操作不夠精細,有造成非預期的組織傷口的可能。此外,如果內窺鏡進入人體部分表面有缺口、斷裂或劃痕,那麼在進入人體的時候這些粗糙的邊緣可能引起組織的損傷。此類風險應通過適當的內窺鏡常規護理和保養,以及醫生恰當的操作予以消除。使用說明應指導醫生正確地使用內窺鏡,並且應強調在使用前進行檢查的步驟,包括檢查內窺鏡表面有無細孔、裂紋及毛刺等項目。

3.產品的完整性

硬性光學內窺鏡通常由不鏽鋼、玻璃及其他部件組成。在多次使用後材料可能會有腐蝕情況,或者連接用的粘接劑脫落,可能導致某些部件在使用中脫落或者斷裂。通過手術前仔細地檢查內窺鏡可以控制這種風險。使用說明應提示使用者在使用前仔細檢查內窺鏡有無鬆動和損壞的部件,如果發現損壞,停止使用並採取恰當的措施。此外,應明確產品的有效期,提示不要使用超期產品,或者建議在手術中準備足夠的備用的內窺鏡產品。

4.灼傷/燒傷患者

內窺鏡通常配合外部光源使用,在長時間通光的情況下會在內窺鏡頭端部產生很高的熱量,可能會灼傷患者或點燃其他接觸的物體。這一風險在行業內具有廣泛的認知,內窺鏡和內窺鏡類器械的國際和國家標準都對此做了規定。例如:GB 9706.19—2000(IEC 60601-2-18:1996)《醫用電氣設備 第2—18部分:內窺鏡設備安全專用要求》中規定:

插入部分的溫度,除光出射部分外,不得超過41℃。但與內窺鏡附件一起使用時,僅在短時間內,該表面溫度可以超過41℃,最大溫度不得超過50℃。在此情況下,內窺鏡附件的使用說明書應給出適當的警告和避免對患者的安全危害的方法建議。

光出射部分可以超過41℃,但在使用說明書中應給出適當的警告和避免對患者和操作者的安全危害的方法建議。應包括該表面溫度所引起的潛在的臨床後果的描述(例如:永久的組織傷害或灼傷)

此部分風險可以通過適當的操作避免。註冊申請人應在使用說明書中給予明確提示,例如:不應長時間照射同一位點;選取所需的最小光源亮度;開關光源時,應先降低亮度等等。

5.與激光設備配套使用

與激光設備配套使用時,內窺鏡可能反射激光能量,損傷使用者眼睛。說明書中應給出警示或者指導,必要時應提供護目裝置,如濾光片、防護眼鏡等。

6.與高頻手術設備配合使用

與高頻手術設備配合使用的內窺鏡需滿足一些互連條件,以確保足夠的隔離和防護(GB 9706.19—2000中有相關條款)。因此說明書中應明確該產品是否能與高頻手術設備互連使用。如果誤用,可能會存在臨床的風險,對使用者和患者具有一定的安全危害。

7.電氣安全方面可能的風險

為了避免對患者造成危害(電擊),與心臟不直接接觸的設備(BF型)不得與那些預期與心臟接觸(CF型)的設備聯合使用。在進行需要CF設備的手術時,所有設備都必須至少為CF型。

(六)產品技術要求

應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編寫產品技術要求。示例見本指導原則附1。其中:

1.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對於註冊單元內含有多個型號/規格的情況,應列表說明。此外,建議在此處明確硬性光學內窺鏡預期與人體接觸部分及其材質。

2.性能指標

應全面引用YY 0068系列標準(YY 0068.1—2008,YY 0068.2—2008,YY 0068.3—2008,YY 0068.4—2009)和產品適用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安全部分應全面引用GB 9706.1—2007和GB 9706.19—2000,將內窺鏡作為有源設備的應用部分進行測試。電氣安全特徵部分建議明確應用部分的防電擊類型和防進液設備類型。

特別注意,可與高頻手術設備配合使用的硬性光學內窺鏡應適用GB 9706.19—2000中相應條款,特別是,6.8.2bb)和42.101中相關條款。此外,有以下注意事項:

(1)申報產品組成中包含光纜的內窺鏡,應對光纜有相應的要求。應引用YY 0763—2009《醫用內窺鏡 照明用光纜》的要求。同時安全測試也應包含光纜進行。(照明用光纜主要由光導纖維構成,通過接頭與內窺鏡或者光源連接,作用是傳輸光)

(2)組成中如包含配合使用的附件,應有相關要求,並對配合使用的性能進行測試。具體的要求和測試指標由產品特性決定。

(3)YY 0068.2—2008中4.4是針對內窺鏡插入部分的橫截面尺寸過小,或細長比過大容易損壞時或者內窺鏡插入部分允許適度彎曲時的要求,其適用性取決於臨床的不斷反饋,或註冊申請人自我聲明,或資深人員的評價。

(4)YY 0068.4—2009中6電氣安全性能與GB 9706.1—2007中相應部分不完全相同,此處特別對目鏡罩的絕緣提出要求,應引用並建議列在性能指標部分。(注:目鏡罩本身多數採用絕緣材料,在使用中可能與人體的眼周部有接觸)

3.檢驗方法

對於來源於強制性標準中的要求,原則上應採用該標準中的試驗方法。如有與產品安全有效性相關的其他要求及由註冊申請人自行制定的方法,應針對該試驗方法的科學、合理性提交支持性資料。

4.術語(如適用)

(七)產品註冊檢驗報告

提交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和預評價意見。應提交原件。如選擇典型性型號進行檢測,應提交典型性聲明,從技術角度明確選擇典型性型號的依據。

檢測報告的產品名稱、型號、生產商等基本信息應與申報一致。應明確檢測依據和結論。性能部分應與技術要求中性能部分的要求表述一致,安全部分應全面引用相關強制性標準,依據產品的適用性出具完整報告。檢測報告的照片頁應反映出產品結構組成、基本外觀信息、銘牌信息、重點結構和標識。

對於檢測中典型性型號選擇的問題,原則上可選擇同一註冊單元裡視場角、視向角較大的,工作長度較長的,相對較細的產品;應選擇結構複雜的,特別是光學系統較複雜,容易出現薄弱環節的產品。原因是基於以下例舉因素的考量:如視場角較大應注意視場邊緣的成像質量;視向角比較大的情況需要驗證其成像效果;細長比較大的情況對工藝的要求較高,需要驗證其光學和機械性能;有特殊結構設置的產品,如可變視向角的內窺鏡,需要對其特殊功能進行驗證等。

在典型性聲明中,說明選擇型號的原因和依據。總之,所選產品應能代表全部申報產品的安全、有效性。

(八)產品說明書和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籤樣稿

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及相關法規要求,此外應符合GB 9706.1—2007、GB 9706.19—2000和YY 0068系列標準中對於此類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說明書中的技術參數應與技術要求及檢測報告一致。其中,對於產品安全、有效性相關的功能和參數應得到驗證,並體現在技術要求中。

說明書編寫示例可參考YY 0068.3—2008中附錄A隨附資料的舉例。

另外,對於進口產品註冊,應提交原產國上市的產品說明書及標籤和符合6號令的中文說明書和最小銷售單元標籤樣稿。原則上,原產國上市所用說明書內容與中文說明書內容相比,除了適應我國法規及技術文件的差異之外,主要技術參數、結構等內容應保持一致。

對於含有多個型號產品的註冊申報,應提交包含所有型號的說明書,說明書的產品名稱、型號、結構組成、適用範圍、生產商信息、代理人信息(如適用)、技術參數等信息均應與各項技術資料中一致。

除了以上的基本要求之外,硬性光學內窺鏡由於產品的特性,有一些需要關注的內容,下面給出一些例子供參考。

對於硬性光學內窺鏡產品來說,內窺鏡的清洗、消毒、滅菌部分是隨附資料中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部分。應詳細寫明採用的方式、使用的工具/設備,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項。另外,常規的維護保養方法以及有效期限的確定也是需要明確的信息。內窺鏡類產品通常涉及使用前的檢查,用以保證使用的效果,相關的說明也應在隨附資料中有所體現。例如:每次使用前必須對內窺鏡進行檢查:鋒利的邊緣凹痕或劃痕、裂紋、彎折、鏽蝕、變形、鏡頭或鏡頭蓋破損、標記/標籤清晰可見、缺失部件。

硬性光學內窺鏡通常由醫用冷光源提供照明光,經由光纜傳遞到內窺鏡頭端出射,雖然光源本身的光能轉換成熱量的比率較小,但是由於頭端光線比較集中,長時間的照射存在灼傷人體組織的危害。因此,在說明書中應有警示。

例如:光學鏡在接通光源時,光纜入口處和進入人體部頭端處的溫度可能超過41℃,容易灼傷患者和引起手術室火災。為了降低這些風險,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讓內窺鏡直接接觸患者組織或易燃材料,例如鋪巾或紗布。

2.每次開始手術時,將光源調節至最低設置。根據需要逐漸增加光輸出,直到光照達到最低足夠水平。

3.儘量不要長時間照射同一位置,如必要,請關注被照區域溫度。

4.在斷開光纜或接頭前,請先關閉光源並讓內窺鏡冷卻。

另外,是否能與激光或者高頻設備互連使用需要在說明書中明確說明或者給出警示。如可以聯用,產品相關的激光方面的防護措施及高頻的互聯條件都應滿足,從而防控此方面的風險。如不能聯用而在實際中使用,有對醫生及患者產生傷害的可能性,需要重視。

內窺鏡是光學產品,使用中離不開光線,光在提供照明的同時,在某種條件下有對人眼產生傷害的可能性。因此,此類型的設備在使用中應有警示,例如:不能直視出光口;連接好設備後再打開光源,關閉光源後再斷開連接;以最小輸出打開光源,光源調暗後再關閉等。

1.申請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和相關法規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有關分類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2.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其中注意,符合清單中涉及的強制性標準應與產品技術要求中引用的強制性標準相對應;對於進口產品,申請人和代理人均需出具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聲明。建議真實性聲明中體現出所提交的資料清單。

四、編寫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附:1.產品技術要求示例

2.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對比項目

附1

產品技術要求示例

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XX內窺鏡

1. 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1.1產品型號/規格

產品型號/規格見表1:

技術參數

型號

A

B

C

D

工作距離(mm)

總長度(mm)

工作長度(mm)

插入部分最大寬度(mm)

器械通道最小寬度(mm)

視場角2W(°)

視向角Θ(°)

視場中心角分辨力[C/(°)]

有效景深範圍(mm)

顯色指數Ra(A光源)

顯色指數Ra(D65光源)

照明鏡體光效(IleR

綜合鏡體光效(SLeR

綜合邊緣光效(SLe-Z

有效光度率

單位相對畸變VU-Z控制量(||)

形狀參數

注:表格內容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XX內窺鏡預期與人體接觸的部分有…,對應每個部分的材料有…。

1.2型號/規格劃分說明

2.性能指標

2.1光學性能(注:參見YY 0068.1—2008及產品相關標準)

2.1.1視場角:應符合表1的要求,誤差:±15%(結合實際情況而定)。

2.2機械性能(注:參見YY 0068.2—2008及產品相關標準)

2.2.1封裝

2.2.1.1霧層

含光學元件的內窺鏡,封閉的內部應清潔乾燥,經低溫至高溫突變試驗後,內部無視場模糊現象。

2.2.1.2封裝可靠性

含光學元件的內窺鏡應能承受如下密封性的試驗不失效:

a)水下1m歷時12h水壓試驗;

b)按註冊申請人規定的滅菌或消毒方法循環20次試驗。

注:2.2.1.2b)不適用於一次性使用的內窺鏡。

2.3標籤和隨附資料(注:參見YY 0068.3—2008及產品相關標準)

2.3.1最少標記:

每個內窺鏡應該至少有以下標記:

a)標識號和/或其他足以識別內窺鏡和註冊申請人的標記;

2.4 電氣安全

2.4.1 對於含目鏡罩的內窺鏡,如果聲稱它的目鏡罩與插入部分進行了電隔離處理,那麼隔離部分的電介質強度應能通過試驗電壓50Hz正弦、1500V下最大電流不大於0.03mA的試驗。(注:參見YY 0068.4—2009中涉及的條款)

2.4.2應符合GB 9706.1—2007和GB 9706.19—2000的要求。

與…(光源或者攝像裝置)配合使用為BF型(或CF型)應用部分。防進液類型為…

3檢驗方法

3.1.1視場角:按YY 0068.1—2008中附錄A規定的方法進行,結果應符合2.1.1的要求。

3.2.1 封裝:按YY 0068.2—2008中規定的方法進行,結果應符合2.2.1的要求。

3.3.1 最少標記:按照YY 0068.3—2008中的要求檢查,結果應符合2.3.1的要求。

3.4.1應按照YY 0068.4—2009中6電氣安全部分的試驗方法進行,結果應符合2.4.1的要求。

3.4.2按照GB 9706.1—2007,GB 9706.19—2000中規定的方法進行,結果應符合2.4.2的要求。

4.術語(如適用)

附2

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對比項目

(硬性光學內窺鏡——有創類)

硬性光學內窺鏡

對比項目

1.工作原理

2.結構組成 關注:結構的差異。

3.生產工藝 關注:是否有特殊的工藝。

4.與人體接觸部分的製造材料(如種類、材料牌號、成分、符合的標準等信息) 關注:是否有不同的材料或者成分的差異。

5.性能要求

關注:光學性能、機械性能等,參考YY 0068.1—YY 0068.4中性能參數要求,體現差異的部分。

6.安全性評價(如生物相容性、電氣安全性等)

關注:生物相容性評價、GB 9706.1和GB 9706.19的適用性。

7.產品符合的國家/行業標準

8.適用範圍:關注:使用部位的差異。

(1)適用人群

(2)適用部位

(3)與人體接觸方式

(4)適應症

(5)適用的疾病階段和程度

(6)使用環境

9.使用方法 關注:使用方式的差異。

10.禁忌症 關注:臨床使用範圍的差異。

11.防範措施和警告 關注:臨床使用風險點的差異。

12.滅菌/消毒方式 關注:方法的差異,需對比所有采用的方法。

13.包裝 關注:是否是一次性包裝,由包裝差異引入的臨床風險。

14.標籤 關注:隨附資料差異。

15.產品說明書 關注:隨附資料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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