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信託:為何會成為高淨值人群的“新寵”?

海外信托:为何会成为高净值人群的“新宠”?

海外信托:为何会成为高净值人群的“新宠”?

文/徐子鈞 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作者微信:s0720xzje0128,請備註機構姓名)

海外信托:为何会成为高净值人群的“新宠”?

在資產國際化的背景下,我國關注海外信託的高淨值人群越來越多,僅去年年末兩個月,內地投資者就設立了300多隻海外家族信託。那麼信託界新寵海外信託是什麼“新物”?和本土信託有什麼區別?未來發展前景如何?有怎樣的獨特魅力?又該如何選擇設立地點和委託機構呢?本文將為大家解答上述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瞭解海外信託,建立投資邏輯。

海外信托:为何会成为高净值人群的“新宠”?

相對概念下的海外信託

1.海外信託的含義

海外信託,顧名思義,就是設立在外國的信託,學術說法是在有健全信託法的國家,依據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規建立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係。這是一個相對概念,對於外國人來說,中國本土信託也是海外信託。簽署信託合同後,有些國家信託要在信託註冊處或其他主管部門登記,有些信託可以免於登記或註冊。像中國境內的信託受大陸法律監管一樣,海外信託也受設立地司法轄區的法律監管。但是海外信託只是以設立地為區分,信託合同不一定用當地語言書寫,也不一定在當地簽署,信託財產不一定位於司法轄區所在國,甚至是受託人也可以不屬於登記地的司法轄區,所以很多中國境內的機構也可以設立海外信託。

2.海外信託和本土信託的區別

海外信託的交易結構和中國本土信託並無太大差異,也是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運營信託財產。但是由於信託機構本身是信託關係的當事人,海外信託受託人多會迴避,把信託財產直接裝進一個專門為該信託成立的公司中,通過獨立的公司運營信託財產,控股公司由委託人本人或其指定人選擔任公司投資顧問。如果為了避稅等特殊目的,還會設立離岸公司。國內有些事物管理類信託也會採用這樣的運營模式。

圖表1 海外信託交易結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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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外信託發展迎來新契機

我國信託行業起步較晚,1979年才有了真正意義上的信託公司,直到本世紀初才有了《信託法》,2007年整個信託行業才完成整頓。相較於有800多年信託史的英國和雖然只有100多年信託史但迅速發展成熟的美國,不止是海外信託,我國整個信託業的發展都較為落後,整個市場被需求倒逼發展。最近兩年,在發現高淨值客戶開始尋求海外和家族信託後,國內信託機構才開始著手佈局海外信託和家族信託。

1.海外信託發展滯後原因

我國海外信託業務長期以來主要由外資銀行或新加坡香港等獨立的信託公司開展,本土機構海外信託服務供應嚴重不足。本土機構的海外信託業務隨著家族信託業務發展才開始興起,大部分家族信託都是離岸信託結構,2013年年初平安信託發佈了內地第一隻家族信託,海外信託起步更晚。除了受信託業整體發展落後影響外,國內信託公司的海外信託發展滯後主要有四點原因:

一是無法設立分支機構。信託機構設立海外子公司一直在構想中,相關法律法規遲遲未出臺,目前只有中融信託、中誠信託、中信信託、建信信託、上海信託5家信託機構設立了境外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信託機構的境外子公司新設處於停滯狀態。

二是缺乏境外投資經驗。我國信託機構2010年才開始佈局海外業務,由於缺乏投資經驗,初期更多的是與海外投資經驗豐富的機構合作,或者是直接和海外機構合作。即便是現在有18家信託機構拿到了QDII額度,也有不少信託公司把QDII額度直接轉賣,真正自己做海外投資業務的信託機構寥寥無幾。

三是存在法律監管障礙。海外信託的一切業務都要受海外法律監管,不同的國家法律環境不同,信託監管政策也不盡相同,而國內的信託機構短時間內無法迅速熟悉海外多國的法律法規,連開展海外業務都尚需輔助,更難獨立設立海外信託。

四是前期需求不足。設立海外信託大多是為了避稅、代際傳承等特殊目的,因而海外信託中事務管理類信託居多,而事物管理類信託需求長期不足,2014年之前事務管理類信託佔比不足20%,近幾年需求才逐步增多,反超傳統投融資類信託,佔據超過半壁江山。

圖表2 事物管理類信託前期需求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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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國信託業協會,如是金融研究院

2.海外信託需求漸顯

這兩年我國海外信託的投資需求逐漸顯現,在經濟下行、CRS、新個稅調整都催化了海外信託的投資需求,去年年末兩個月內地投資者就設立了300多隻海外家族信託,知名的有小米的創始人雷軍、美團的創始人王興、達利園食品的創始人許世輝等。未來幾年,海外信託需求將迅速增長:

一是海外信託投資主力日益增加。一方面國內高淨值人群增多。高淨值人群一直是海外信託的投資主體,最早的海外信託投資主體就是受英聯邦文化影響較深的香港富商,現在內地的高淨值人群視野也逐漸國際化,設立海外信託的人也多了起來,比較有名的像龍湖地產的創始人吳亞軍夫婦、蒙牛乳業的牛根生都設立了海外信託。另一方面海外投資需求向中產階級轉移。近幾年海外投資已經不再是高淨值人群的專利,中產階級正在異軍突起,離岸信託投資成為中產階級對外投資的方式之一。而我國新中產階級隊伍日漸龐大,2017年我國中產階級人數達到3.85億人,位居全球第一。

因而,在高淨值人群增加和投資主體向中產階級延伸雙重作用下,海外信託的投資需求也隨著受眾的增多而漸顯。

二是海外信託更能滿足愈發多元化的信託設立目的。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群開始考慮子女留學、移民、海外投資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一定的海外資產,還有一些避稅、代際傳承、慈善等特殊需求。而不同於國內信託產品更多專注於投資功能,海外信託更專注於服務特定目的的信託計劃設計,更符合這些多元化的需求。

三是本土信託難以規避遺產稅的預期。目前,全球已經有100多個國家開徵遺產稅、贈與稅或通過對遺產徵收其他稅費、高額遺囑公證費等方式變相徵收遺產稅,而我國一直未徵收遺產稅。雖然財政部已經官方表示從未發佈遺產稅相關條例或草案,但是關於我國開徵遺產稅的預期不減。而我國《信託法》規定受益權是可以轉讓和繼承的,如果真的推出遺產稅,受益人可能也會被納入遺產稅納稅人範疇,很難像美國家族信託一樣免於繳納遺產稅,海外信託存在潛在增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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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信託的四大優勢

近兩年海外信託需求開始興起,是因為其多元化的功能逐漸被發現。除了投資理財、代際傳承、慈善等本土信託的通途,海外信託還具有以下四大優勢:

1.更強的保密性。海外信託的保密性極強,大部分離岸司法轄區內信託根本不需要註冊,很多海外信託外界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即便是一些經典的海外信託案例會將該信託的存在暴露在公眾視野下,但非信託參與人很難了解海外信託的具體設立情況,信託財產和信託受益人都能得到更強的保密。有些海外信託甚至對受益人都不完全披露,在海外信託中,委託人可以約定不能讓受益人知道其獲得的受益權份額,從而避免了遺產紛爭。比如知名的影視大亨邵逸夫設立的信託基金被委託給一個註冊在百慕大的ShawTrustee(Private)Limited的機構運營,兼具了慈善和家族信託功能,但這個信託內具體放置了哪些財產、受益人有哪些依舊成謎。

媒體傳言邵氏信託的規模接近百億,可以確定的是邵氏信託設立之初包括100%邵氏兄弟的股權和100%邵氏基金的股權資產資產,邵逸夫獎基金會是否被完全囊括在內未可知,邵逸夫獎基金會的規模也沒有公開資料,還能包括新加坡的地產、百貨,香港的一些影視資產,這些資產都通過ShawHoldingsInc.控股平臺持有。兩塊確定的資產中,邵氏兄弟公司股權在2011年被售86億港元重新注入該信託,而邵氏基金目前持有TVB3.64%的股權。在2009年之前,這個信託的受益人一直不為人所知,即便是2009年公佈了具體的受益人名單,此後是否更改了受益人依然無法確定。

2.更靈活的稅務規劃。必須要強調的是,“通過信託可以避稅”的說法是錯誤的,能否避稅需要綜合信託財產的類型、收益形態、稅務人身份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即便是海外信託也是如此。但是,海外信託設立地點選擇更具靈活性,能夠充分利用各個國家不同的稅收制度,通過稅務規劃,實現信託財產及收益少交、免交稅費或者稅務遞延。我國高淨值人群需要設立海外信託避稅主要是出於以下兩點原因:

一是我國並不是所有信託財產都能免於繳稅,而信託制度成熟的國家設立信託基本無須繳稅。我國信託設立是需要登記的,沒有登記的信託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對於股權和房產的登記在境內會被視同交易需要繳納高額的稅費,只有通過非交易性獲得的方式將非現金資產轉移到信託名下才可能實現避稅。而且在我國法律下,即便是通過捐贈的方式轉移股權都不能免稅。所以我國信託財產大部分是以現金形式存在,其他財產類信託非常少。但是海外信託中,在境外登記的財產,股權和不動產都可以通過在一些國家設立離岸信託,通過捐贈的方式轉移所有權,而免交捐贈稅。喬布斯的三處房產就被放進兩個信託中,免於繳稅。

二是國內信託收益會被徵收所得稅,而海外信託能夠通過稅務規劃降低稅負。因而在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避稅天堂設立信託是一種最傳統的避稅手段。但各國相繼發起“全球追稅”,包括中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加入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中國確定信息交換關係的地區不斷增多,今年3月已經確定66個信託輸出和93個信息輸入司法轄區,其中全球五大避稅天堂(百慕大、開曼、英屬維爾京、特克斯和凱科斯和海峽群島)中,只有海峽群島尚不需要交換信息到中國大陸。而中國版CRS也將離岸信託列入信息交換範圍,穿透識別部分信託的實際受益人,一旦被稽查到不僅會被課稅,還要繳納滯納金和罰款,離岸信託的稅收優化功能因此受到一定影響,加入中國版CRS的國家還會不斷增多,避稅地的選擇減少。

另外正如前文所述,如果我國真的開徵遺產稅,代際傳承將的稅務規劃將成為海外信託稅務規劃業務的另一大重點領域。

3.更徹底的資產隔離。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是基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但是隻有全權信託的信託財產才是完全獨立的。所謂全權信託就是完全由受託人決定信託財產的運作,並不是所有的海外信託都是全權信託,比如美國信託分為可撤銷信託和不可撤銷信託,只有不可撤銷信託才是全權信託。而在我國的信託法下,根本沒有全權信託概念,不止有些信託約定受託人和委託人共同管理,而且我國信託天生具有可撤銷屬性,即便是現在已經有不可撤銷信託,也只是限制了委託人的撤銷權,並沒有限制其他人撤銷權。我國《信託法》規定,如果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理論上,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惡意避債,在債務發生較長時間前、非刻意避債而注入的信託財產不符合撤銷條件,但是一個紕漏之處在於,這一條款並沒有明確債權人可以主張權利的信託設立時點,也就是說在實際審判中,一旦發生債務糾紛,即便是之前設立的、非避債目的的信託財產也可能被用來償債。而且在我國“一物一權”的法律體制下,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所有權可能不會被承認,這樣一來,即便不考慮避債的界定,受益人或委託人被以所有人的身份要求償債也是合理的。所以,只有設立不可撤銷的海外信託才能夠實現不同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海外信託的這一功能應用的也最為廣泛,多被用在離婚財產分配、避債或同一控制下資產剝離等方面,在經濟下行下,未雨綢繆通過設立海外信託避債的企業家越來越多。

龍湖地產董事長吳亞軍夫婦設立的家族信託是華人離婚財產分配的經典案例。兩人離婚前分別通過吳氏家族信託和蔡氏家族信託受益人的身份間接持有公司股份,而這些股份的實際所有權歸屬於在兩隻信託的共同受託人匯豐國際信託,離婚並沒有導致公司所有權變動,避免了公司股權紛爭和股價劇烈波動。

李嘉誠的家族信託就巧妙利用了信託財產獨立性將公司間風險隔離。李嘉誠把持有的22家公司的股票分別做成了一個個獨立的信託計劃,這樣一來,22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公司發生經營風險,即便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同一個人,其他公司也不用承擔連帶責任,經營不會受到影響。更妙的是,李嘉誠通過設立權益類和財產類兩類信託,把公司的經營權和表決權裝進權益類信託,而公司的所有資產則被裝進了財產類信託,實現了公司的經營權和財產權分離。有管理能力的人成為權益類信託的受益人,進行公司決策不用受到其他繼承人的干預。在李嘉誠下一代的受益人安排中,更有能力、踏實的李澤鉅成為了權益類信託的受益人,而李澤楷作為財產類信託的受益人也能享受公司分紅收益。

4.規避外匯管制。一方面全球經濟下行下,為了分散風險;另一方面發掘海外市場的投資機會,比如到泰國、越南等國炒房,我國高淨值人群的海外投資需求增加。但是除有留學等特殊合理需求並提供有效證明外,個人一年只能兌換5萬美元或等價外匯,這些外匯遠無法滿足海外投資者的需求。因而很多投資者另闢他徑,比如購買勞力士手錶等奢侈品再退貨換匯、借用他人外匯額度等。但我國這兩年外匯管制趨嚴,對買賣外匯、虛構支付結算、公轉私套現、支票套現等行為嚴格管控,稍有不慎就會觸犯刑法。而海外信託受離岸司法轄區監管,可以規避外匯管制,或者直接設立在目標投資品所在地,自由換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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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信託的設立地點和機構選擇

設立海外信託最為重要的就是結合自身需求和想要放入信託的財產選擇合適的信託設立地,以及委託可靠的信託機構打理信託財產。

1.設立地點的選擇

無論以何種目的設立的海外信託,在選擇海外信託的設立地點是都需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國家法律制度和信託監管制度,信託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係,只有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這種關係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護,和信託性質匹配的法律制度才能讓信託的作用充分發揮,比如信託的“一物兩權”屬性和我國“一物一權”的法律制度之間的矛盾就影響了信託資產隔離功能的發揮;二是宏觀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海外投資政策等多方面,不單是海外信託投資,包括國內所有投資都需要考慮宏觀環境三是稅收環境,這一點對於以稅務規劃為主要目的的海外信託尤為重要,其他目的的海外信託在主要目的能夠得到滿足的國家中選擇最終設立地點時,也會優先選擇低稅負國家。

但是根據設立的目的不同,也會有不同的更適合的設立地點:

以稅務規劃為主要目的的海外信託,之前主要佈局在百慕大、開曼等50多個提供不同離岸業務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但是,我國已經加入CRS,在選擇設立地點時要關注OECD發佈的最新確定交換信息到中國大陸的司法轄區名單,儘量避開CRS成員國,以免被追稅。

圖表3 截至20193月交換信息到中國大陸的司法轄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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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OECD官網,如是金融研究院

以保密為主要目的,主要設立在不需要註冊登記的國家,最好當地法律制度支持諸如受益人的受益份額保密等保密條款,比如馬耳他、馬恩島等國就不要求信託登記,馬恩島信託只需要對信託財產加以信託條款並轉給受託人就可以創建,馬耳他的信託甚至可以直接口頭創建。此外,同一個國家對不同的信託財產註冊規定可能不同,要注意區分。比如在新西蘭設立一般信託不需要註冊,但是如果信託財產中有土地或者物業資產,就需要以書面形式記錄。

以資產隔離為主要目的,需要重點關注海外國家法律制度對信託財產獨立性的保護程度,包括是否能夠設立全權信託、是否支持“一物兩權”法律關係和信託法是否和其他法律存在衝突、是否有曾經發生衝突的判例以及是否是判例法系等。大部分像英美一類信託起步早、制度成熟的國家都比較適合設立這一目的的信託。

2.信託機構的選擇

挑選信託機構主要關注三點:一種是信託結構設計能力。海外信託多是為特殊目的而設立的,需要設計匹配特定目的和信託財產的信託結構,一個精妙的信託結構能夠將信託的功能發揮到極致,比如李嘉誠的家族信託。海外信託機構或境內的外資銀行開展信託結構規劃業務較早,經驗也更為豐富。被爆出來的國內頂級富豪設立的家族信託一般都是由匯豐國際信託等頂尖海外信託機構擔任受託人。二是看海外信託從業時間和歷史案例。海外信託地點的選擇十分關鍵,從事海外信託業務久、歷史案例分佈地區範圍廣的信託機構更瞭解海外國家的信託制度、法律環境、政治環境等利弊,從而選擇出更適合設立目的的地區。三是看是否在海外信託設立目的地設有分支機構。一方面,有些國家要求信託的受託人是當地公司或信託控股的離岸公司董事需要有本國公民等,如果委託的機構在當地沒有分支機構,可能出現雙重委託,也就是信託機構把信託再度委託給當地的信託機構,這樣信託的運營管理混亂,不利於資產管理。另一方面,在當地設有子公司的信託機構對當地的投資環境、政策法律環境等更為熟悉,更利於投資經營,也更便於提供後續信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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