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遲到罰跑步意外摔倒骨折,家長告到教育局,老師到底有沒有懲戒權?

沙漏遺愛


我來說說自己的看法,和大家交流。

首先,遲到用罰跑來處理,方法簡單粗暴,不知道老師這樣做想達到的目的是什麼。我想老師要達到的目的肯定是讓孩子不再遲到或者儘量少遲到。你罰跑能達到目的嗎?除非要讓學生達到害怕的程度,小跑一下,他還當玩耍呢,甚至認為遲到沒事,跑一會就好了,豈不適得其反。大跑到他們害怕恐懼的程度,可能回起作用,但會惹出事。

其次,遲到的學生也應有區分,是偶爾一次還是經常遲到,偶爾一次,不用處理,問一下情況,做一點提醒就好了。誰能保障沒有偶爾遲到的,當老師我們也不能保證100%不遲到。如果是經常遲到,就要想辦法加強教育。

第三,對經常遲到的,應該瞭解遲到原因,是路遠、睡過頭、路上玩耍還是其他原因,聯繫家長合作幫助孩子解決問題,告訴孩子,有問題,沒關係,老師會和家長一起幫助他解決,以後就不會遲到了。

第四,體罰最壞的結果還不是家長找麻煩,二是把孩子的錯誤進行公示,讓他們不斷訓練的是臉皮厚,訓練對自己的錯誤很麻木。有沒有發現,經常遭到體罰的孩子越來越像劉胡蘭?

所以,不用體罰,不用罰抄,不用罰勞動,因為這些都達不到教育孩子改正錯誤最佳效果。


想窮遊的老高


這個老師很蠢,他遲到與你沒任何關係;他就是曠課也是他和他父母的自由呀!你為什麼要侵犯他們的人權呢?教育局開除老師都活該!你上你的課他不讀書是他的自由!就有這麼笨的老師,教育局才不會幫你老師說呢,還給教育局完成了處分人的案子任務;主要還會把此案例警示全體教師。哎,該老師不但出名了還有案底了,評先評優和13個月工資及獎金沒有了,評職稱難了!都是被責任心太強害苦了,連自己的家人也跟著苦!千萬記住,響應磚家公知律師領導們的號召,把教尺收起來,給孩子們減負,還孩子們自由與天性!你只管好自己和自己的孩子就行!


用戶14415745354


教育懲戒權有也不敢用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教師法》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不含體罰、辱罵、打罵)

什麼是教育懲戒權?口頭批評算不算?

2018年12月27日,在陝西省漢中市,西鄉縣城秦巴茶市發生一起女童墜樓事件,女童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初步調查排除他殺可能。女童母親稱,女兒疑因帶糖果去學校被老師發現並批評,後在回家途中自殺。29日下午,西鄉縣教體局回應稱,此事中老師的教育方式符合相關規定。

什麼是教育懲戒權?要求剪頭算不算?

近日,一篇名為《15 歲初中學生被老師理光頭,十天未上學跳樓自殺》的文章在網上引發熱議。網帖稱,11月2日下午,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附屬中學一初三學生在家跳樓身亡。家長認為,孩子自殺與此前班主任強制其理光頭不無關係,因此希望校方為此承擔責任。

什麼是教育懲戒權?要求完成作業算不算?

2月21日下午,新學期第四天,深圳市寶安區一名13歲男生在家附近墜樓身亡。據家長反映,出事前男孩被班主任要求在家完成寒假作業。男孩出事後,家屬陸續發現4封遺書,被分別放置在不同的地方。經深圳寶安警方調查,初步認定系高墜事故,排除他殺。

寶安教育局已責成校方全面配合公安部門展開調查工作,積極協助家長做好善後工作,及時開展生命教育,做好學生心理疏導工作,全面保障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教育懲戒權跟正方防衛有一樣的地方,就是這個“度”怎麼把握?

男子打死挑釁者獲刑9年 法庭上發問:當時該怎麼辦我怎麼做才是對的?

2017年12月10日晚,大學剛畢業的王浪在酒吧遭遇社會人李雷的挑釁,王浪多次認慫、賠笑,但仍遭到李雷的辱罵、推搡。隨後,王浪用李雷遞給他的酒瓶還擊,導致李雷死亡。一審法院認定王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決王浪有期徒刑九年。隨後,王浪上訴。

二審時,檢方認為王浪“防衛過當”。王浪在庭上不斷髮問:誰能告訴我,當時那種情況,我應該怎麼辦?

教育懲戒權的度怎麼把握?


阿阿阿杰


說明原來用戒尺教育學生的方式得到了認可,現在把懲戒權還給老師,又有多少老師能夠正確使用呢?到底哪些教育方式屬於懲戒權的範疇呢?


結合題主的問題分析,學生上課遲到,老師應當對學生進行教育,教育的方式多種多樣,比如罰學生做一次清潔,寫一篇小字,背誦一篇課文,讓學生在臺上說明遲到的原因等,都能夠達到懲戒的目的,既不傷害學生身體,又不傷害學生心靈。

老師罰學生跑步,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的老師象徵性的讓學生跑一圈兒,以示警戒,有的老師可能會讓學生跑十圈,甚至更多。雖然跑步也是屬於懲戒範圍的一種方式,但這種方式導致學生意外摔傷骨折,老師是要負責任的。


懲戒和體罰的關係很微妙,合理的懲戒是教育教學中的一種手段,但不能長期使用同一種懲戒方式。不合理的懲戒,變成了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現在老師手裡擁有懲戒權,要合理使用,但現在很多老師不想使用懲戒權,擔心學生家長找上門兒來,還是把懲戒權還給學生家長吧。


Lance課堂


老師有一定的懲戒權,但不能罵,不能打,不能侮辱人格,對於學生遲到被罰跑步意外摔倒骨折,如果是明智的家長不會去告老師,告學校,什麼樣的家長教出什麼樣的孩子,孩子遲到,家長有99%的責任。

一、現在學校大平臺的老師都不敢大管學生,罰站不行,說是體罰學生;罰抄作業,說是變相體罰學生;罰打掃衛生,擔誤學生的休息時間,……總之,現在當老師還是比較難的。

二、現在孩子嬌生慣養的多,在家就是皇上,公主,那能受半點委屈,送到學校要求出成績,老師確實要想盡一切辦法讓孩子高高興興的學習,老老實實的遵守學校及課堂紀律。

三、孩子還要管,不管是行不通的。希望家長與學校老師配合,共同管理好孩子,讓孩子德智體美勞綜合發展,抗壓能力強,讓孩子越長越堅強,越長越完美。


沙漠風暴一滴水


懲戒權歷來就是想當然的東西,歷史上從來就沒有懲戒權一說,我沒想著,有那條法律法規規定規定過教師有懲戒學生的權力。

“大人教訓小孩”是其意識依據,“身體比你壯”是其物質條件。如果不信,想一想,你是不是面對一個體型高大的學生,突然感覺你自認為的懲戒權在減弱!

“小孩不聽話,就打!”這句俗語成為很多人包括教師認為的想當然的懲戒學生的依據,仔細想想,當我們理直氣壯的懲罰學生時候,真說不出誰給了我們勇氣!



一位年輕的老師,面對不聽話的不完成作業的孩子,氣憤填膺。我說:你為什麼那麼生氣,有那一條規定,要求學生必須聽老師的?就因為我們是老師嗎?那老師啞口無言,看我的眼神,彷彿面對一個天外來客!

在這起事件中,學生因為遲到罰跑圈摔倒骨折,應該屬於比較嚴重的意外傷害。畢竟傷筋動骨一百天,骨折是比較嚴重的傷害,如果傷到關鍵部位,會留下後遺症,花費也不菲。我們這裡一個學生,做操的時候,兩個同學鬧,一下摔倒,手腕著地骨折,這地方是人體很精密的地方,治癒難,似乎需要換關節,學校墊付了幾萬,對方家長家庭困難,無力承擔費用,受傷孩子只能一次次找學校。很麻煩的事情!



這件事情中,讓家長抓住的把柄就是學生並不是在正常的學習生活中受傷的,而是在受罰的情況下骨折,彷彿就是體罰骨折了,其實真的可以這麼理解的,你打了學生一拳,學生摔倒骨折,你不能說學生自己摔倒骨折的。還是老師體罰所致。作為父母肯定很心疼,很氣憤。如果學校和教師再一再推卸責任,缺少必要的責任認知,所以家長告到教育局也算正常!

教師到底有沒有懲戒權,可以明確地回答:沒有!歷來就沒有,都是想當然的事情,上不了檯面,家長真計較起來,教師也很狼狽。如果有的話,在歷次的家校較量中,學校也不會無一勝績,全盤皆輸!


教育鋒線


教師到底有沒有懲戒權,在當前還沒有明朗的前提下,我只能說“教師,慎重、再慎重”。

教師教育學生,學生沒事或者出彩誰都好,一旦出事,總要有個背鍋俠,作為主要的當事人,不處理教師處理誰?

俗話說“胳膊擰不過大腿”,在大勢如此的情況下,教師的些許能量改變不了多少,最終的板子還是會落到教師頭上,這點在當前是毋庸置疑的。我們來看看現在都是教育政策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從《教師法》中基本上已經明確規定,教師沒有體罰學生的權利,也不可體罰學生,體罰學生會收到行政處罰和懲戒。據此,教師教育學生:只能動口、不能動手。這無疑增加了教師教育學生的難度。

體罰等於懲戒?

體罰與懲戒是否是一個概念,是否可以通過釐清界限、範疇,還教師適當懲戒權?

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比如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師)對小孩身體使用的懲罰,其嚴厲性從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對少年兒童的一種錯誤的教育手段,體罰的類型有罰站、罰抄、罰跑步、打手心、打屁股、打大腿、打腳心、罰跪、罰蹲等。

如上,從互聯網搜查的概念,體罰是很寬泛的,上至肉刑,下至罰站均是體罰的範疇,如此寬泛,這也難怪教師“畏手畏腳”。

可否對“體罰”一詞在法律上進行限制解釋,還教師適當懲戒權?

對於《教師法》規定,下位法如果規定教師的懲戒權,均與上位法相沖突,是無效的,這便需要國家層面進行解釋或者修改,從目前來看,進行解釋無疑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總之,希望能把塵封已久的“戒尺”還與教師,讓教師有所倚仗,至此才能不至於“媒體報道一次、通報一次、學習一次、傷心一批教師”的現象,也希望我國教育事業越來越美好。


心情保溫杯


學生遲到罰跑步,在正常情況下,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在學校,相對來說,儘管在法律規定上,老師沒有懲罰權,但由於要促使學生聽教,老師時不時要動用一些懲罰手段,本身家長、學校就連老師都知道這樣做不對,但不這樣做,學生更難教,所以大家可以講都默認老師的這種做法,比喻罰站,罰搞衛生,罰抄書等等,但是一旦出事,情況就不同了,比喻罰學生跑步造成骨折,從原則上說,老師絕對錯了,這時就看該家長的態度了,開明的家長,會理解老師的做法,儘量能妥善處理,而有的家長卻不依不曉,甚至會打老師,也因為這樣,造成時下,有的老師潔身自好,不願意去多管學生,任其自由發展,大家都知道,學生正處在長身體長知識的階段,需要學校老師家長的協調甚至是嚴勵的管教,才能促進學生更好地向正的方向發展,而時下這種管教的現象和思想傾向,明顯不利於青少年學生的成長,但有什麼辦法呢?有的老師因這樣,甚至會掉飯碗,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時事關心88


題主問到底有沒有懲戒權,這肯定是沒有,要不然怎麼會有那麼多人提出給教師享有懲戒權進行立法的建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法律條文賦予教師享有懲戒權。

具體到事情本身,學生遲到了,教師能否罰其跑步,這個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和其它政策性規定。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教師必須依法辦事。從這一點來說,罰學生跑步是無法可依的。

相關法律法規及師德規範裡面規定了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罰學生跑步,雖然教師沒有直接有肢體接觸,但可以認定為是變相體罰。從這一點來說,罰跑是違法的。

最後談談罰跑有無合理性。學生上課遲到,其實影響的是其自身的學習和行為習慣,對他人、集體和社會沒有什麼危害性,其錯誤是很小的,完全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來解決,用罰跑來讓他長記性就有點過了。如果不是其主觀上的原因,而是由於客觀上的某些外在原因導致的,可以理解並諒解他。學生遲到就罰跑,其合理性非常欠缺。

對於遲到這種小錯,先談話瞭解情況,能寬容的寬容一下,需批評的就批評一下,不必上綱上線地採用高壓政策,不能把“師道尊嚴“曲解成”師道威嚴“,要讓學生對師”敬而近之”而不是”敬而遠之“。現在有不少人提出懲戒權,提出什麼敬畏教師,但願不要過左,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百姓茶館話人生


幹了幾年的工作,我現在明白了一個道理,就是你做的事越多,出錯的幾率也高,相反到了最後的成績,可能比任何一個工作都不幹的人還差,這就是教育中的現狀。

所以說你在學校裡面什麼事都不做,甚至不好好教課,甚至不努力工作,總歸比你認真工作有可能會出現問題要強的許多。出現這種情況,你覺得認真工作的人傷心不傷心?難過不難過?

老百姓有一句話說的,挑的水越多,打碎的罐子也越多,但是你把罐子給打碎了,你就需要承擔責任。人家一滴水沒挑的人,人家沒損壞罐子,所以說人家比你優秀,這就是在教育中形成的一種謬論。

對於這樣的一種結論,我在最近幾年是深有感觸,所以說即使一個在積極主動的人時間長了也會被我們的教育過程中出現的所有一些奇怪的思想教得懶惰起來。

一些老師因為主動管理學生,當然在這個問題中我們可以看到老師讓學生去跑步,學生出了問題,但其實我們需要澄清的就是,難道老師真的就沒有任何辦法了嗎?那老師必須承擔所有的責任嗎?

老師本身不需要什麼懲戒權,但是老師也需要自己的用心,能夠得到公平的回報,一些特殊情況的存在,不能夠成為老師用心付出的一個絆腳石。

我不知道這個問題是一個假設還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我想最終的結果肯定老師是賠禮道歉,甚至有可能會丟失公職。

這就是我們現在的教育狀態。老師來講,真的不需要什麼成全。如果能夠安安穩穩的不出任何事情,哪怕成績再差,可能對於老師來講,也比那些整天急於求成,認真管理學生出了問題的老師好太多。

描述有點繞,但是基本意思我想每個人都明白,就是幹事的不如會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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