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單判賠10萬元,頻頻“跳單”誰之過?

跳單判賠10萬元,頻頻“跳單”誰之過?

買(租)房,在如今也許越來越像買(租)房者、房產經紀人、業主(房東)間的一場博弈。為了省下“中介費”,不少買(租)房者頻頻“跳單”。但其實在法律上,房產經紀人的權利是被保護的嚴嚴實實,不管是對業主還是客戶,只要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事件:欲省中介費跳單賠償10萬元

羅先生通過房產經紀公司看中一套價值160餘萬元的房產,經過該公司經紀人的努力協調,羅先生與賣方李女士達成協議,並簽署了買賣合同。但時隔不久,因為面臨其他經紀公司的利益誘惑,買賣雙方在沒有結束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又在另一家經紀公司再度簽約。該房產公司在與雙方協調未果的情況下只有選擇訴諸法律。

案件的庭審過程非常順利,各項證據表明客戶構成跳單事實,法庭最終判決被告要支付經紀公司佣金及違約金將近10萬元。本來客戶冒險跳單也是想要不交或者少交佣金,結果一分錢都沒能少,而且律師費、訴訟費加起來又是一大筆支出。

跳單,是中介不能承受之痛

“幹中介最怕遭遇‘跳單’,辛苦幾天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武成大街某中介機構的陳小姐說,“作為中介,要收集房源,帶客戶看房,一套房子往往要帶賣家或者租房者去看上好幾次,辛苦好幾天。”陳小姐剛從業1年,就遭遇過兩次“跳單”。

中原房產風險管理部主任羅某表示,目前中介市場上的這種“跳單行為”相當普遍。這也是部分買主缺乏誠信的表現。而且對於一些買主和租房者的“跳單”行為,中介公司存在取證難,起訴週期長,訴訟成本高等問題。

為應對“跳單”,目前一些上規模的中介公司都會進行風險評估,建立一整套的預防機制,比如核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包括房產證,身份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看房的單據等,並注意第三方信息的保密,以提高客戶與中介公司依賴度。

頻發“跳單”源自缺乏“契約精神”

談及“跳單”行為,省社科院研究員胡某認為,“跳單”行為發生的根源,是由於租房者和店鋪主人缺乏一種“契約精神”。

在我國當前處於的商品經濟社會中,“契約精神”的主要內涵是:守信、自由、平等。而其中最為重要也是當前社會最缺失的就是“守信”。我國長期以來是以血緣為紐帶維繫的倫理道德社會,屬於“熟人型”的社會,但是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秩序和相關法規的完善,“契約精神”也會慢慢地在中國大地上生根發芽。

律師: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行為在法律上無效

某律師事務所李剛律師認為,“跳單”行為在法律上屬於違法行為,屬於“惡意串通妨害第三方利益”,這種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房產經紀人可以通過法院訴訟取得自己的合法利益。

所以每個人的勞動成果都應該得到尊重,千萬不要圖一些小便宜,就利用一些小伎倆去欺騙別人。否則不但得不到好處,反而觸犯法律。在二手房交易買賣中也是同樣的道理,不要為了省掉那些中介費,跳開中介去成交。那樣既不安全,同時也不尊重房產經紀人的勞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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