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貢:房屋交易遇“跳單” 買賣雙方利益到底怎麼算

四川自貢:房屋交易遇“跳單” 買賣雙方利益到底怎麼算

羅某在購買房屋前,與四川自貢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簽訂了《看房協議》,其中約定由中介公司向羅某提供房源信息並帶領對房屋進行考察,房屋成交後,羅某要按照房屋成交總額的1.5%即90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同時,協議還提到若是羅某獲得了房屋信息卻繞過中介公司與賣傢俬下達成交易,羅某將賠償雙倍的中介佣金和因此支出的律師費用。且只要羅某購買中介公司提供房產信息的房子,就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全額中介佣金。

協議簽訂後,中介公司向羅某提供了位於都市林居的案涉房源信息,並帶領羅某到房屋現場進行了查看。羅某看過房屋後,表示需要考慮。此後又通過第三方房地產經紀公司與該房源的所有權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3000元佣金。中介公司得知後,認為羅某在接受了中介的居間服務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拒絕支付佣金,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羅某按照協議的約定支付雙倍佣金和中介公司支付的律師費用。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針對《看房協議》的條款進行了分析,並通過視頻連線了自貢房屋中介行業協會,對在行業中存在的購房者“跳單”問題進行了民意溝通和意見徵求。

通過調查審理,法院認為《看房協議》主要是為了避免買房者逃避中介費用惡意“跳單”,保護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但不能就此壟斷房源,限制買房人自由選擇房屋中介機構進行交易的權利。羅某購買的房屋並非該中介公司獨家代理,他在買房過程中選擇房價與中介費用更低、服務更優質的中介公司達成房屋交易也是房地產中介市場交易的習慣。羅某的行為並非惡意“跳單”,中介公司要求被羅某按照《看房協議》的約定支付雙倍佣金及律師費的請求不能成立。然而在看房過程中,羅某確實享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之規定,綜合考慮中介公司提供看房服務的次數、已完成中介服務項目的程度及合理的支出,酌定羅某支付中介公司1000元。

“跳單”問題一直是房地產中介交易市場中的“頑疾”。中介公司如何避免被跳單,能否向買房人主張中介費用或者損失賠償,買房人怎樣選擇才沒有構成“跳單”、如何維護自己的自由選擇權也是交易過程中大家關注的焦點。法院提醒大家,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民事活動中,各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對於買房者而言,在接受了中介機構提供的看房服務後,如果利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和機會等條件,私下與房屋業主達成交易,這種行為構成典型的“跳單”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買房者通過其他中介機構達成房屋交易,則要根據買房人是否利用了該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機會等,認定是否構成“跳單”。對於中介公司而言,一方面,鼓勵各中介公司通過質高價優的服務取得競爭優勢,促進中介市場的良性競爭;另一方面,希望各中介機構自覺維護房屋中介市場的交易秩序,避免惡意降低收費標準而造成惡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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