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房屋交易遇“跳单” 买卖双方利益到底怎么算

四川自贡:房屋交易遇“跳单” 买卖双方利益到底怎么算

罗某在购买房屋前,与四川自贡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看房协议》,其中约定由中介公司向罗某提供房源信息并带领对房屋进行考察,房屋成交后,罗某要按照房屋成交总额的1.5%即90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同时,协议还提到若是罗某获得了房屋信息却绕过中介公司与卖家私下达成交易,罗某将赔偿双倍的中介佣金和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用。且只要罗某购买中介公司提供房产信息的房子,就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全额中介佣金。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向罗某提供了位于都市林居的案涉房源信息,并带领罗某到房屋现场进行了查看。罗某看过房屋后,表示需要考虑。此后又通过第三方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该房源的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3000元佣金。中介公司得知后,认为罗某在接受了中介的居间服务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支付佣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双倍佣金和中介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针对《看房协议》的条款进行了分析,并通过视频连线了自贡房屋中介行业协会,对在行业中存在的购房者“跳单”问题进行了民意沟通和意见征求。

通过调查审理,法院认为《看房协议》主要是为了避免买房者逃避中介费用恶意“跳单”,保护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就此垄断房源,限制买房人自由选择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权利。罗某购买的房屋并非该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他在买房过程中选择房价与中介费用更低、服务更优质的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交易也是房地产中介市场交易的习惯。罗某的行为并非恶意“跳单”,中介公司要求被罗某按照《看房协议》的约定支付双倍佣金及律师费的请求不能成立。然而在看房过程中,罗某确实享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综合考虑中介公司提供看房服务的次数、已完成中介服务项目的程度及合理的支出,酌定罗某支付中介公司1000元。

“跳单”问题一直是房地产中介交易市场中的“顽疾”。中介公司如何避免被跳单,能否向买房人主张中介费用或者损失赔偿,买房人怎样选择才没有构成“跳单”、如何维护自己的自由选择权也是交易过程中大家关注的焦点。法院提醒大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对于买房者而言,在接受了中介机构提供的看房服务后,如果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机会等条件,私下与房屋业主达成交易,这种行为构成典型的“跳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房者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达成房屋交易,则要根据买房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机会等,认定是否构成“跳单”。对于中介公司而言,一方面,鼓励各中介公司通过质高价优的服务取得竞争优势,促进中介市场的良性竞争;另一方面,希望各中介机构自觉维护房屋中介市场的交易秩序,避免恶意降低收费标准而造成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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