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似錦被林茂根“跳單”了,關於“跳單”行為的法律規定


房似錦被林茂根“跳單”了,關於“跳單”行為的法律規定

房似錦被林茂根“跳單”了,關於“跳單”行為的法律規定

《安家》電視劇正在火熱播放中,劇中,主人公房似錦為了順利促成林茂根購得中意的老洋房,不顧黑夜、下雨天,單人騎著小電驢穿梭在上海街頭。好不容易找到“完美”的向公館,又碰上產權人遠走國外,難以找到的苦惱。

靠著男主人公馮姑姑的雪中送炭、無私奉獻,眼看交易即將實現,誰知飼料大王林茂根竟是“老賴”,“跳”過安家中介直接與向公館產權人向文森簽訂購房協議。

對於林茂根中“跳單“行為,法律上如何認定,法律後果又是什麼呢?

一、安家天下與林茂根成立居間服務合同關係。

房似錦所在的安家天下公司與林茂根雖沒有簽訂協議,但雙方在事實上已成立居間合同關係,所謂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林茂根系委託人,安家天下公司系居間人(房似錦僅系安家天下員工,其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安家天下公司的行為)。

關於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見於《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四百二十五條、四百二十六條、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但這些條款並沒有對“跳單”行為予以認定,也未明確“跳單”人的法律後果。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民法典(草案)對於“跳單”行為認定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

為彌補法律漏洞,《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該條款主要系針對買房人利用中介找到房源之後,甩掉中介直接和賣房人訂立合同的情形,也就是“林茂根”這類人。《安家》電視劇中,林茂根利用房似錦找到向公館房源,隨後又通過房似錦直接與向公館產權人代表向文森接觸,並直接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民法典(草案)》第965條規定的“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因此,即使林茂根未與安家天下籤訂任何協議,但其仍然應當向安家天下支付佣金。

目前,《民法典(草案)》並沒有頒佈、生效,此時該如何認定“跳單”行為?

三、最高院發佈的關於“跳單”行為認定的指導性案例

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涉案房屋產權人李某委託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買房人陶德華在通過兩家不同的中介公司進行看房活動後,又通過原告中原公司看了該房屋。後因另一家中介公司報價較低,陶德華遂通過該中介公司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中原公司遂起訴要求陶德華支付中介費用。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並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

市場亂象需要法律的調整和規範,隨著《民法典》的出臺,相信對於惡意“跳單”行為會具有更加嚴格的約束和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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