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因拒不執行被判刑,幫忙造假的親戚也遭殃!

浙江檢察網江山訊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生活中就存在“老賴”有錢不還,最終等待他們的是法律的制裁。近日,由江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判罪提起公訴的王某經法院開庭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經審查,2013年1月30日,王某為施某向王某甲的70萬元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後施某歸還3萬元,但剩餘借款遲遲未還。同年11月7日,王某甲一紙訴狀將施某、王某告上法庭。2014年3月24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判決王某甲勝訴,要求施某(刑拘在逃)歸還王某甲借款本金67萬元並支付違約金,王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判決生效後,王某遲遲不履行償還義務,2014年9月24日、2015年6月29日、2017年9月18日在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工作人員詢問時,王某均拒不申報其所享有的對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股權及其在該公司的收入,因此被江山市人民法院三次司法拘留。2018年11月14日,王某仍向江山市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虛假報告財產情況。期間為規避執行,王某將自身公司股權虛假轉讓給親妹妹,其妹妹故意作虛假證言隱匿王某構罪。江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其妹妹涉嫌構成偽證罪,及時向江山市公安局發出追訴函,要求一併追究其妹妹的刑事責任,最終其妹妹因偽證罪也被提起公訴。

另查明, 2013年8月9日,王某將浙江某進出口有限公司90%股權虛假轉讓給其外甥楊某,自己持有餘下的10%股權。法院執行機構多次詢問王某財產情況時,其僅在2014年9月24日虛假申報稱其有浙江某公司5%股權,後均未對其經營浙江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的收入情況進行報告。同時發現,王某在被強制執行期間某銀行卡收入共計136572元,被用於生活日常消費,且期間向他人歸還欠款8萬元,上述款項均未用於償還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借款。

江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王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現今有錢不還的做法,不僅僅以道德來約束規範,更是上升到刑法規制層面,希望有能力履行的“老賴們”吸取教訓,三思後行,切勿以身試法,追悔莫及;同時也告誡幫助“老賴”的人,故意作假證隱匿財產情況,也將會受到刑法的制裁,希望廣大市民明確利害得失,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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