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拒執」四川高院發布5例「拒不執行、抗拒執行」典型案例

一、楊某因拒不執行、故意傷害法官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王某因拒不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劉某與楊某、王某(楊王二人系夫妻關係)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劉某於2017年7月4日申請執行。四川省興文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後,執行幹警於7月10日向二被執行人楊某、王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楊某態度極其惡劣,拒絕簽收法律文書並威脅執行幹警。執行幹警依法採取留置送達。其後,楊某、王某仍未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且在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執行該生效判決。8月31日下午,興文縣法院再次執行時,楊某、王某藉口躲避執行幹警,繼續拒不執行該生效判決。當日下午,楊某電話威脅申請執行人和法院執行幹警,揚言要對當事人不利。

2017年9月1日下午,楊某竄至興文縣人民法院僰王山法庭,找該案審判階段承辦法官羅某。當時,該法官正在下鄉辦案途中。楊某用法庭辦公室座機打電話,威脅羅法官揚言要殺害他及家人。隨後,楊某回家途中在羅法官住宅樓下遇到法官之妻楊某乙及其女羅小某。楊某與楊某乙、羅小某等發生衝突,威脅、扭纏楊某乙、羅小某,期間甚至使用敲碎的玻璃瓶攻擊羅小某,致其頸部被刺傷。隨後,興文縣法院執行幹警趕到現場,將楊某送往興文縣公安局僰王山鎮派出所。

2017年9月2日,興文縣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對楊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和罰款30000元的處罰決定。對楊某執行拘留後,王某仍然在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繼續躲避、藏匿等,拒不執行生效判決。9月14日,通過10多天的艱苦尋找,公安機關將在僰王山鎮某酒樓附近藏匿的王某抓獲歸案。

2018年2月5日,興文縣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王某、楊某提起公訴。2018年5月15日,興文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評述:

楊某、王某具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為了抗拒法院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其以威脅執行幹警、申請執行人,四處躲避、藏匿的方式抗拒執行,並進而威脅、扭纏和傷害法官及法官親屬,王某甚至在其妻子、共同被執行人楊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仍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損害了法院權威和法律尊嚴,應當依法受到刑法制裁。

二、肖某某因拒不申報個人財產、拒不交付被法院查封財產,長期惡意逃避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

肖某某、劉某某(在逃)與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依法作出(2015)瀘民初字第3338號民事判決,並在審理期間根據趙某某申請,分別以(2015)瀘民保字第339-1、339-2、339-3號民事裁定書,於2015年11月23日、12月1日依法查封了肖某某所有的坐落於四川省合江縣荔城新紀元商住小區的房屋,查封了劉某某、王某某夫婦所有的坐落於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內、前衛西路西北側的滇池湖岸花園一期住宅,查封了肖某某所有的帕納美拉小型汽車、劉某某所有的牧馬人牌小型汽車、王某某(劉某某之妻)所有的奔馳牌小型汽車、豐田牌小型汽車。劉某某、王某某夫婦因不服瀘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於2017年5月6日作出(2016)川05民終687號二審終審判決,判決肖某某應於前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起5日內償還趙某某借款本金1807708元。利息從2014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但應扣除趙某某已領取的25萬元。劉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肖某某、劉某某均未履行義務,趙某某向瀘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瀘縣法院於2017年9月25日依法受理該執行案件,並於同年11月15日以郵寄送達方式向肖某某、劉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因肖某某、劉某某未按照報告財產令要求申報一年內財產變動狀況,瀘縣法院於同年12月5日作出(2017)川0521司懲61號罰款決定書,決定對肖某某、劉某某分別罰款10萬元,要求限期繳納。並於同年12月10日以郵寄送達方式向肖某某、劉某某送達通知書,要求肖某某、劉某某限期交付查封的帕納美拉小型汽車、牧馬人牌小型汽車。肖某某在收到前述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情況下,未按判決內容履行償債義務,未履行財產申報義務,未按期繳納罰款,未按期交付查封車輛,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後瀘縣人民法院根據線索,於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川0521執1427號之三執行裁定書,將肖某某以四川萬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瀘州市第三建築工程公司名義在四川金渝旅遊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的應收款140萬元予以凍結。肖某某收到前述法律文書後拒不執行。瀘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24日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移送瀘縣公安局。瀘縣公安局於同月30日立案後,將肖某某列為網上追逃人員。2月19日,肖某某在貴州省六盤水火車站準備乘坐火車時被六盤水火車站派出所抓獲,並於同日至2月23日羈押於六盤水市第二看守所。

瀘縣人民檢察院以瀘檢公訴刑訴(2018)98號起訴書指控肖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於2018年5月4日向瀘縣法院提起公訴。5月15日,經瀘縣人民法院公開審判,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評述:

本案中,肖某某拒不依法申報個人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應收工程款等,並在收到罰款處罰決定後仍然拒不執行,亦不交付已查封財產。其有履行能力卻一直拒不履行義務,長時間惡意逃避法律責任,嚴重挑戰裁判權威和法律底線,主觀惡性較大,應當依法制裁。

三、任某某作為市人大代表,經法院3次司法拘留仍拒不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四川省安嶽縣人民法院在執行安嶽縣城西鄉慈雲村1組、2組、3組,安嶽縣城西鄉牛角村8組、9組、10組、11組、13組與被執行人資陽市某林業開發有限公司、任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於2015年2月13日向被執行人資陽市某林業開發有限公司、任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其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資陽市某林業開發有限公司、任某某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一、被執行人資陽市某林業開發有限公司、任某某將在安嶽縣財政局應收取的款項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後,剩餘的部分款項分別於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於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於2015年12月31日前將餘下款項一次性付清;二、申請執行人自願放棄要求被執行人給付復耕費的請求,被執行人自願放棄土地上的附著物;三、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任某某負擔。截至該執行和解協議到期,資陽市某林業開發有限公司、任某某仍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所確定的義務,且經執行幹警傳喚,拒不到人民法院說明情況。該案涉及安嶽縣城西鄉慈雲村、牛角村共8個村民小組的數百人群眾利益。被執行人任某某系資陽市第三屆人大代表,安嶽縣人民法院依程序向資陽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報請許可採取強制報告書》,資陽市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3月14日作出資市人委(2016)13號《關於許可對市三屆人大代表任某某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

為查找被執行人任某某下落,安嶽縣人民法院向安嶽縣公安局發出協助臨控函,向社區網格化管理中心發出通知,要求對被執行人任某某的下落予以查找。2018年3月12日晚10時,接安嶽縣公安局通報,安嶽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將被執行人任某某從成都一家賓館予以拘傳,並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間,任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之後,法院又於3月27日、4月12日兩次對任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在此期間,經安嶽縣人民法院前期調查,發現任某某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執罪。2018年4月20日,任某某被安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4日,安嶽縣檢察院依法對被執行人任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提起公訴。安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經法院三次司法拘留教育後仍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決定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

評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更應作遵紀守法的表率。2018年9月21日上午,安嶽縣人民法院在城西鄉政府巡迴公開審理了安嶽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庭審過程除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當地村社幹部和群眾代表旁聽外,還有5名正在司法拘留期間的被執行人到場旁聽,進一步強化宣傳和教育警示作用。

四、閆某泉調換車牌、偽造機動車行駛證隱藏財產、拒不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四川凱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閆某泉追償權糾紛一案,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閆某泉未主動履行義務,四川凱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6年10月9日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34733.65元。

執行中,綿陽高新區法院依法向閆某泉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並通過對申請執行人四川凱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線索的調查核實,以及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實地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閆某泉名下登記有川BYT2**、川BZL4**和川BWJ0**三輛汽車,有位於綿陽市科創園區房產一套,工程管架若干。法院遂依法查封了閆某泉名下的車輛和房屋,並向閆某泉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搬離已查封房屋,閆某泉拒不搬離。閆某泉為逃避執行,還將其所有的川BWJ0**車輛的號牌換成他人車輛的號牌,並偽造機動車行駛證,該行為被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查處後,被綿陽高新區法院決定司法拘留15日。因閆某泉名下有房產、車輛、工程管架等財物,其有履行生效判決的能力,但其拒不執行,也拒不搬離涉案房屋,甚至以使用他人牌照、偽造行駛證的方式逃避執行,其行為惡劣,性質嚴重。2018年7月6日,綿陽高新區法院以其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綿陽高新區公安分局移送犯罪線索。綿陽高新區公安分局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並於7月11日將閆某某刑事拘留。隨後,閆某某的親屬代其履行了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四川凱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諒解書。9月18日,綿陽高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閆某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閆某泉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評述:

閆某泉名下有房產、車輛、工程管架等財物,完全有能力履行義務。但執行過程中,其在明知判決歸還他人錢款且收到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不僅拒絕、阻礙執行,甚至將名下車輛的號牌換成他人車輛的號牌,並偽造機動車行駛證,逃避執行。閆某泉的上述行為主觀上有抗拒執行的故意,屬於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的情形,情節惡劣,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依法制裁。在當前抗拒、逃避執行現象多發,執行難問題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執行為顯得尤為必要,對實現判決內容,維護司法秩序、增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

五、劉某因擅自隱藏、轉移查封財產,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2014年12月10日,陳某某因與劉某發生勞動糾紛,以劉某可能轉移、隱藏、變賣財產為由,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12月12日,郫都區法院裁定對劉某價值人民幣130000元的財產進行查封,並於同日對劉某所有的三臺雕刻機進行現場查封。後陳某某於12月15日就其與劉某間的糾紛向郫都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於2015年5月5日判決劉某支付陳某某醫療費等共計150000餘元。案件審理期間,劉某將上述被查封的三臺雕刻機擅自轉移隱藏,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2015年10月12日,陳某某以郫都區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書為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郫都區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已被查封的上述財產被劉某轉移隱藏,且未查控到劉某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遂以其涉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將案件移交郫都區公安局立案偵查。

2016年2月22日11時許,郫都區公安局團結派出所接陳某某電話報警後,遂趕至安靖鎮將已被陳某某留住的劉某擋獲。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並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全部義務16萬餘元。郫都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明知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而擅自隱藏、轉移,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其行為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被告人劉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在歸案後能及時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全部義務,確有悔罪表現,決定對其適用緩刑。遂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評述:

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是保證案件執行到位、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的必要手段,非經法院判決或裁定,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置。本案被執行人劉某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且對法院查封的財產進行隱藏、轉移或者變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嚴重妨礙了案件執行工作且擾亂法院工作秩序,應當依法制裁。

「打击拒执」四川高院发布5例“拒不执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轉自四川高院官方微信公眾號2018年10月11日

「打击拒执」四川高院发布5例“拒不执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