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8起“拒不執行”典型案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拒不执行”典型案例

新聞發佈會現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長城網石家莊訊(記者解哲琳)11月26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新聞發佈會,發佈了8起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張某峰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案例

2015年7月17日周某駕駛三輪車與張某峰駕駛的小轎車相撞,致周某重傷且生活不能自理,周某將張某峰訴至晉州市人民法院,判令張某峰賠償周某各項損失共計20餘萬元。2017年1月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文書,被執行人張某峰未依法報告財產及履行義務,在執行期間,其將金融機構陸續進賬的11萬元進行了轉移。

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生效判決,但其不僅拒絕執行,且惡意轉移錢款,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2017年8月7日,晉州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決罪將張某峰移交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上網追逃。2017年9月2日張某峰被晉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期間,張某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與周某親屬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周某親屬對張某峰的行為表示諒解。2018年2月8日,晉州市人民法院對張某峰進行了公開審判,判決被告人張某峰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李某蘭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案例

關於李某蘭與某工程有限公司買賣糾紛一案,鹿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鹿民二初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蘭將挖掘機歸還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李某蘭不服提出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因李某蘭未履行法定義務,2015年7月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在鹿泉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之後李某蘭未履行和解協議,並於2016年1月15日將挖掘機抵押給他人。鹿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蘭提起公訴。

經鹿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蘭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將挖掘機抵押給他人,致使民事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8年6月,鹿泉區人民法院判決李某蘭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路某峰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案

2015年8月,關於趙某曼與路某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新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判決路某峰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趙某曼69萬元及利息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未按法院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申報財產及履行義務。2016年1月,新樂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執行人路某峰的小型汽車2輛,責令路某峰收到執行裁定後5日內將查封車輛交到法院。因被執行人路某峰既不履行還款義務又未按期將上述車輛交至法院,新樂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5日對路某峰作出罰款10萬元決定。

因路某峰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又不申報財產,且未按執行裁定將扣押的車輛交至法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對其罰款後仍不執行,新樂市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路某峰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訴訟中,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得到申請人諒解。2018年5月22日,新樂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判決路某峰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袁某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關於袁某江與宋某、赫某民間借貸糾紛二案,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分別於2013年6月、2013年9月作出(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011號民事判決書、(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2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袁某江向宋某返還480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償還赫某280000元及支付利息110600元。進入執行程序後,袁某江一直下落不明,且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後經查,袁某江及其配偶分別相繼領取拆遷補助款499071元,在本村分得三套拆遷房,及房屋拆遷評估款24381元、過渡費165000元。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袁某江提起公訴,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刑事責任。2018年1月,袁某江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經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袁某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袁某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履行完畢,可酌情從輕處罰。2018年8月15日法院依法判決袁某江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一年。

馮某雙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案

關於馮某雙與張某借款糾紛一案,2017年3月,石家莊市井陘礦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判定被告馮某雙每月給付張某4000元至付清借款,並給付利息。調解書生效後,被告馮某雙在給付張某16000元后,剩餘款項以各種理由拒不償還。2017年9月,張某向井陘礦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馮某雙未按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要求申報財產及依法履行義務。後經查,被執行人馮某雙2017年6月出售了其愛人名下兩套商鋪,所得售房款並未償還申請執行人。2017年10月,井陘礦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其採取司法拘留,並處罰款10000元,但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2017年11月14日,井陘礦區人民法院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8年2月28日,石家莊市井陘礦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馮某雙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井陘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3月29日井陘礦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馮某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張某習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案

關於張某習民事糾紛一案,2017年4月,靈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26民初5號民事判決書,判定張某習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其門前與原告劉某之間的磚牆,恢復通行。張某習不服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被告張某習拒不執行判決。

進入執行程序後,因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後仍拒不執行,2018年1月,法院決定對被告實施拘留。雖然法院執行人員多次做工作,張某習仍拒絕履行義務,2018年1月18日,靈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向靈壽縣公安局移交立案。2018年4月25日,經靈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習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劉某昊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案例

關於劉某昊與高某借款糾紛一案,2016年3月,晉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83民初3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劉某昊給付高某人民幣180萬元,判決生效後,劉某昊拒不履行判決義務。進入執行程序後,2016年4月,因劉某昊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晉州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26日依法對其拘留十五日,並決定罰款10000元,劉某昊未交納罰款。2016年6月,晉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責令劉某昊五日內將查封的車牌號為冀A020K1的汽車交至晉州市人民法院,劉某昊拒不執行。

因劉某昊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晉州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11日將案件移送晉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7年12月6日,劉某昊駕駛上述被查封的汽車行至無極縣東莊路口時,被無極縣交警大隊查獲。2018年4月28日,晉州市人民法院對張某昊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劉某昊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高某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案

關於高某某與原告周某某欠款糾紛一案,元氏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償還原告欠款295萬元。判決生效後,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案件立案執行後,高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且故意隱瞞財產,拒絕配合法院執行。2018年4月,元氏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實施拘留。2018年8月,法院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依法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9月,申請執行人與被告高某某等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高某某主動前往公安機關自首。

經元氏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018年11月1日,元氏縣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高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成立,因被告人主動投案,案發後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高某某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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