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每年必考考點匯總!(超詳細之2: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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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1)

【必背考點1】公司法人財產權

中級《經濟法》每年必考考點彙總!(超詳細之2:第二章)

【記憶口訣】對外擔保股董議,對內擔保股東議,出席其他表決半。

中級《經濟法》每年必考考點彙總!(超詳細之2:第二章)

【必背考點2】公司的設立要求

1、設立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出資方式: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只有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3、非貨市出資:

1)應當評估作價: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末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院應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信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注意】出資後因市場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資產減値,不能認定未履行。

4、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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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考點3】出資責任

1、未盡出資義務的責任

1)首次出資: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増資: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2、抽逃出資: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出資轉出;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増利潤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其他股東請求其對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

3、其他後果:

1)抽逃、未依法履行出資:股東權利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催告→股東會決議除名

3)股份公司:末按期繳納+催繳→另行募集+賠償

4)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必背考點4】組織機構的職權對比

1)股東會的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営“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③大事的審議批准權.

2)董事會的職權: 1召集(召集股東會會議, 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1執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5制訂+3決定(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3)監事會的職權:①監督,建議權;②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列席董事會;③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4)經理的職權:具體管理+1制訂(具體規章)+1決定(高管以外的管理人員)

【必背考點5】組織機構的組成

1、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由3到13人組成,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屬任期不得超過3年。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至19人組成,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2、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子1/3,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3年。

3、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時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

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③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般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成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④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⑤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 答詢等服務的人員;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2)上市公司關聯關係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①有關聯關係:不得行使表決權,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②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可舉行,須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通過。

③出席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記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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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考點6】會議制度

1、臨時會議:

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或股份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有: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情形:

①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章程的2/3時;

②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

③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2、決議的通過方式:

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

①增減註冊資本;

②合併、分立、解散;

③修改公司章程;

④變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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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內容:

1)股份公司股東大會:

①臨時提案權: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董事會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②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可以用;

③簽名: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

2)股份公司董事會:

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②董事會的決議違反規定致使公司嚴重損失,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最的可以免責。

4、公司決議效力: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來源: caikuaizaixian、會計大咖,由“高頓中級職稱考試”整理發佈,若需轉載或引用請註明以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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