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副市長的賣官賬本:公安局長31萬政委10萬

記者:黃孝光

2008年11月,河南省信陽市舉行一場公安機關基本功比武競賽。賽前,時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李長根聽取了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汪某某的情況彙報。信陽市新縣公安局局長楊某某、固始縣公安局政委閆某某、上天梯分局政委董某某等縣區局負責人也到競賽場,為參賽隊員加油助威。

彼時,汪某某、楊某某、閆某某、董某某四人均履新不久。8年以後,一份判決書將揭露他們與李長根的特殊關係——不但是上下級,而且也有著行賄、受賄的往來。

近日,這份判決書在網上流出。判決書顯示,2006年至2014年李長根任職信陽市公安局局長期間,至少有30名信陽市公安系統的人直接或間接向李長根行賄以獲取職務調整,涉案人員覆蓋了信陽市的所有區縣。

2016年4月14日,李長根因受賄630餘萬元,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李長根已於2016年10月20日在獄中去世。

與之相比,行賄者中則仍有不少在位者。據公開資料顯示,李長根入獄後,30名行賄人中至少有12人仍在信陽市公安系統任職。

信陽市委宣傳部一位負責人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證實了這份判決書的真實性,並表示李長根案發後,信陽有關部門已給予行賄者不同程度的處分,至於具體處分情況,因文件涉密不便對外公開。

賣官流水賬

“公安局長31萬、政委10萬、交警支隊長33萬,河南李長根賣官清單曝光!”4月初,一篇披露李長根受賄案的文章在網上流傳,將李長根賣官行為評論為“明碼標價”。

該文信息即源自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年對李長根受賄案所作的刑事判決。判決書詳細羅列了李長根31項受賄索賄行為,其中有30名信陽市公安人員直接或間接行賄以獲取職務調整。每逢節日、生日或當李長根家屬來到信陽時,他們便頻繁造訪李長根的辦公室,李長根長年居住的信陽賓館701室更是成為他們錢權交易的隱秘場所。

判決書透露的信息顯示,30名涉案人員的行賄金額不等,並未呈現“明碼實價”的明顯規律。同樣是從縣級公安局政委調整至局長一職,原羅山縣公安局政委王某行賄3萬元,原固始縣公安局政委陳某行賄10萬元,原淮濱縣公安局政委胡某某和原商城縣公安局政委周某某的行賄款則是14萬元。

與公安部門打過多年交道的信陽人徐子明(化名)向《中國新聞週刊》分析,經濟實力、關係親疏以及後臺強硬程度等,都是影響行賄金額的因素。有人只需要象徵性地給一點錢,有人則需要經過長期經營。

判決書顯示,據李長根供述,2008年端午節前一天,羅山縣公安局政委張某某以讓其推薦提拔為由給了一個信封,內裝5萬元人民幣;幾個月後,他被任命為潢川縣公安局局長。

此後幾年,張某某多次造訪李長根的家、辦公室和賓館住所,並於2013年2月調整至固始縣公安局當局長。2013年中秋節時,他找親戚借了20萬元,以調至市區工作為目的再次向李長根行賄。未料沒過多久,李長根被任命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離開了信陽市,20萬元打了水漂。

與張某某借錢買官相比,另有7人涉及公款行賄。判決書顯示,行賄金額最高者是原固始縣公安局局長楊某某。他分20次送給李長根總價值81萬元的財物,其中71萬元藉由公款抵賬。

2007年12月,得知李長根需要一幅10萬元左右的畫,楊某某安排手下舒某花8萬買了張民國時期的山水畫,舒某後來找了些發票在交警大隊的財務上衝抵。

利用警改賣官

李長根供詞提到,收到那張價值8萬元的古畫後,他轉而交給了當時在國防大學學習的河南省公安廳原廳長秦玉海。

公開信息顯示,李長根曾與秦玉海在河南焦作市共事四年,被認為是秦玉海的“黃金搭檔”。2004年秦玉海調任省公安廳工作以後,李長根隨後升遷為信陽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政法委書記。2016年11月,秦玉海因受賄罪被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2010年,時任河南省公安廳廳長的秦玉海在河南力推警務機制改革,撤銷公安分局,新建大派出所,打破市公安局下轄分局、分局下轄派出所的三級管理模式。

據當年媒體報道,當時為推動警改,河南省公安廳和省編辦聯合下文出臺指導意見,給各地公安局增設了科級以上領導職數。秦玉海則直言不諱地回應,“警改就是要提拔一些官”,“對長期紮根警務室、工作業績突出的民警,具備條件時可高配職級,享受副科、正科甚至副處級待遇。”

徐子明介紹說,警改後,信陽市市區的溮河分局一分為二,平橋分局一分為三,7個分局被重新組建成10個副處級派出所,每個派出所下設的四個大隊都是正科級。“雖然對外稱派出所,但還是分局的架子,同時使用兩種印章。多一個局機關,就多個局長、多個政委,多一些相應的科室。”

判決書還披露,李長根在位期間,信陽市公安局進行過4次規模較大的幹部調整——2008年8月一次,調整範圍為:任免各縣區公安局局長、政委和市公安局局直縣處級幹部;2009年3月一次,調整範圍為:任免市局局直機關內部的科級幹部;2013年5月一次,調整範圍為:任免城區分局科級幹部;2013年10月一次,調整範圍為:任免市局局直機關內部的副縣級幹部。

某種程度上,信陽市的警務機制改革給李長根提供了更多賣官的機會,約三分之二的交易產生在警改之後。根據信陽市政府《信政任〔2011〕2號》文件,2011年7月信陽市市區10個派出所(分局)局長履新,其中李長根案行賄人員胡某某、呂某某、李某某分別任溮河派出所(第二分局)、老城派出所(第三分局)、平橋派出所(第四分局)的所長(局長)。

審理期間,李長根主動交代了他的“賣官流程”:第一步,由他直接確定推薦名單;第二步,將這些人員的名字、擬任職務告知信陽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並一一對應寫好;第三步,為了保密,其親自將名單交給市委組織部;第四步,市委組織部將該名單上報市委常委會進行研究,通過後,再依照黨政幹部任免規定程序進行任命。

有些下屬複製了李長根的賣官模式。“買官花了錢,勢必還要往下賣官把錢撈回來,這可能導致整個公安系統的連鎖反應。”信陽市光山縣人劉喜月(化名)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了一個光山縣樣本。他提到,光山縣有一任局長陶某某提拔下屬時受賄25萬,某次收了錢沒辦事,被舉報後落馬。

陶某某落馬後,光山縣公安局政委餘某某補位局長一職。2012年12月,光山縣發生學生被砍事件,餘某某引咎辭職。後來餘某某向李長根行賄2.7萬美元,請求為其調整崗位提供幫助,但因李長根調離信陽市公安局而未成功。

餘某某離職後,光山縣公安局局長一職再次空缺,政委劉某隨後以2萬人民幣的價格補位成功。

處分結果始終未公開

從事權錢交易的同時,不少行賄者對外呈現的是功勳卓著的高大形象。

相關報道中,王某被比作“鏗鏘玫瑰”,“始終保持一名共產黨員的清廉本色,不收一份禮,不辦人情案、關係案”;李某某被譽為“女包青天”,“以巾幗不讓鬚眉的魄力,用智慧和心血,為群眾築起了一道平安牆”;王某某是“警營鐵漢”,立過兩個二等功,三次三等功,被信陽市政府評為“破案標兵”;陳某“一身正氣浩乾坤”,在固始7年,破獲35起現行命案,破案率達到了100%……

張某某2008年通過行賄獲得潢川縣公安局局長一職,被媒體描述為“臨危受命”。據民主與法制網報道,2008年前潢川縣公安局已經連續兩年治安考核全市倒數第一,“危難之時,張某某接任了潢川縣公安局局長,開始了大刀闊斧的改革”。

河南《大河報》則曝光過張某某的另一面。2009年,原潢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會計魏松林被指控貪汙和挪用195萬元公款,他後來交代了交警支隊的62筆違法違紀開支,其中一筆涉及張某某:“2008年度,公安局張局長的小孩上大學,杜明安(潢川縣交警大隊大隊長)去送禮,從我這拿了10000元。”

2013年2月17日,張某某走馬上任固始縣公安局局長,開始了他的“俏巴局長”之路。據民主與法制網報道,“俏巴”是河南固始縣方言,有“棒”“好”的意思;短短半年時間,張某某贏得各界群眾的認可,故而被譽為“俏巴局長”。

據公開信息顯示,信陽市公安局目前12名黨委成員中,有3人都在李長根的賣官名單上。

河南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朱是西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行賄屬於違法違紀行為,凡是發現有這種事的肯定一律不用”。

李長根被判刑後,事情未能塵埃落定。如今判決書流出,30名行賄者的後續去向依然成謎。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雨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行賄同樣是犯罪,通常會被另案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信陽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餘金霞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李長根賣官名單流出後,近期有不少民眾諮詢,為此他們專門向紀委和公安部門進行了瞭解。據反饋,當年對30餘名行賄人員採取的處分措施不一,有的被警告,有的被降職,有的從實職崗位被調到虛職崗位,也有的得到了寬大處理。至於具體處分情況,因為“是內部機密文件,不便對外公開”。

“在當時那種境況下,有可能他們一念之差犯了錯,但並非就要一棍子悶死,而是應該以教育、挽救為主。”餘金霞強調,“但是這裡面的涉案人員,確確實實已經受到了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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