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千萬別入坑 買車套路多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經成為不少家庭的“必備大件”。火爆的汽車交易市場,也暴露出不少問題。

汽車屬於大件耐用商品,消費者購買時都比較慎重,一些汽車銷售商在新車銷售時卻給消費設下重重陷阱。汽車愛好者蘇先生向記者坦言,根據他買車的經驗,汽車銷售行業的“貓膩”很多,銷售時熱情地承諾各種優惠,但當你付完款之後,尤其是遇到售後問題時,就態度冷淡。

《2018年安徽省消保委系統投訴分析報告》指出,新車銷售問題仍是投訴熱點問題,集中表現在:一是新車質量問題頻發,消費者反映較多的是新車有異響、有二次噴漆痕跡、新購車發現系統內有維修記錄,無法自選車輛,商家交付什麼車就只能提什麼車;二是強制收費問題,購車時被要求繳納PDI檢測費、上牌服務費,強制在4S店購買車險、收取續保押金或不按約定時間退還押金等;三是不能履行約定,付款後無法按時提供車輛、不能按規定時間提供車輛合格證,造成車輛無法上牌等。四是贈送的服務打折扣,購買車輛時會贈送相關的服務項目,但又沒有詳細說明服務內容,等消費者要求兌現服務時,給消費者製造重重障礙。

2018年底,合肥市民胡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她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貸款購買一輛價值30萬元的品牌汽車,被告知要收取“金融服務”等費用共計1萬多元。隨後,胡女士向有關部門投訴,經調解,該汽車銷售公司取消了這些收費。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消費者採取分期貸款的方式購買汽車,被汽車銷售公司收取所謂的“金融服務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特別是一些汽車銷售公司在已獲得金融公司勞務報酬的情況下向消費者隱瞞,重複收取所謂的“金融服務費”,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如果汽車銷售公司未與金融公司達成協議,而消費者自行委託4S店代為辦理貸款手續,適當收取一部分“代辦費”是正常的。但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明確告知消費者,且在協商後,對方表示同意才可以收取,不能以所謂的“金融服務費”的名義向消費者收取。

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針對汽車銷售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汽車銷售管理辦法》都進行了規定,如果在買車過程遭遇不合規的待遇,消費者們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省消保委也提醒廣大消費者,遇到購買汽車侵權事件,要及時撥打12315,或者向相關部門投訴。同時,省消保委也將廣泛聽取消費者意見,強化汽車領域的商品和服務監督。(彭園園)

小心!千萬別入坑 買車套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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