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三部公告,2019年第39號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同時調整購進農產品扣除率、出口退稅率,及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擴大可抵扣進項稅範圍,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範圍,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在2018年部分行業實施一次性留抵退稅的基礎上,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14號
公告明確了2019年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實施後的相關事項,一是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開具紅字發票及藍字發票;二是納稅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如何處理;三是納稅人購入不動產,持有期間用途發生改變的,進項稅額應如何處理;四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需要提供什麼資料等,《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發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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