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質押貸款”新規:不得高於保單現金價值80%(附全文)

保單質押貸款,是指人身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單現金價值為質,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種短期資金支持。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針對文件具體內容,在4月30日前向行業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中涉及了幾大重點內容,此處小黑板列重點如下:

申請資質方面:

  • 貸款主體,限於人身險公司,而財險公司不在其中
  • 保單期限,需超過一年、有保單現金價值猶豫期後,有效期內。且團體保單不可以。
  • 貸款申請人,需為投保人本人,若委託他人需有書面同意,且不能是相關業務人員或中介。

利率相關方面:

  • 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於相應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
  • 萬能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於貸款辦理時的實際結算利率。
  • 保單質押貸款金額不得高於申請貸款時保單現金價值的80%。
  • 貸款期限由原來的不得超過6個月調整為不得超過12個月,避免投保人頻繁貸款還款,且支付較高利息。

嚴禁監管套利:

  • 禁止監管套利,要求人身保險公司不得利用保單貸款變相改變保險產品期間以及收益水平,變相突破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
“保單質押貸款”新規:不得高於保單現金價值80%(附全文)

據瞭解,這項業務已在我國開辦了20年以上,並隨著人身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而發展。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銀保監會在多份文件中都指出,人身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適度延長保單質押貸款期限,提升貸款額度,幫助客戶緩解短期資金壓力,支持小微企業復工復產。

但是,保單質押貸款相關政策規定較為分散,尚無專門的制度安排,行業缺乏統一明確的操作標準,目前人身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業務較為突出的問題是規避保險產品監管規定變相開展中短存續期業務、藉助質押貸款非法騙取客戶資金的案件風險、保險公司現金流風險以及貸後管理措施不足問題等。

從具體內容來看,《徵求意見稿》正是為規範人身險公司的保單質押貸款業務,防範保險領域經營風險和金融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

除以上重點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人身保險公司在簽訂貸款協議時,應對貸款用途進行審核,並明確要求貸款申請人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所借款項用於房地產和股票投機,不得用於購買非法金融產品或參與非法集資,不得用於未上市股權投資。保險公司發放保單質押貸款應返回投保人原繳費賬戶。


《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立目的和依據為規範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業務,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單質押貸款定義本辦法所稱保單質押貸款,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單現金價值為質,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種短期資金支持。保險公司開展的保單質押貸款是基於保險主業的一項附屬業務,是為便利投保人而對其開展的保單增值服務。

第三條 監管管轄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保險公司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國家宏觀經濟金融政策導向,加強貸款資金規模控制和流向跟蹤。

第四條 可提供貸款的保單範圍保險公司對超過一年期且具有保單現金價值或者賬戶價值的個人人身保險,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且猶豫期滿後,均可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符合申請條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單質押貸款。保險公司不得對團體保單提供保單質押貸款。

第五條 貸款期間的保險合同履行 在保單質押貸款期間,保險合同未出現中止或終止情形的,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障責任。在保單質押貸款期間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可約定優先償還保單質押貸款的本息。 第二章 業務規則

第六條 保單質押貸款條款保險公司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相應保險產品的條款中應包含保單質押貸款條款。 保單質押貸款條款應包含以下要素:保單質押貸款辦理條件、最長貸款期限、利率確定依據、最高可貸金額確定標準、退保或給付保險金時欠款和欠息處理方式、未按時償還貸款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情形等。

第七條 保單質押貸款協議

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貸款,應與投保人簽訂貸款協議或以保單批單的形式,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貸款起止日期、期限、金額、利率,貸款用途、還款規則、違約處理方式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貸款信息的要求等。

第八條 貸款信息上報徵信系統 保險公司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應當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貸款信息。

第九條 貸款事項告知保險公司在業務辦理前應如實告知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權利與義務、保單質押貸款協議的主要內容,以顯著方式提醒投保人不良貸款確定標準、無法按時還款對保單效力和借款人信用記錄的影響等事項,並由借款人簽署同意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貸款信息的書面材料。

第十條 貸款申請人 保單質押貸款的申請人為投保人,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單質押貸款服務。保險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核實投保人身份,確認貸款申請為投保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非投保人本人的,投保人申請保單質押貸款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核實被保險人身份,確認同意貸款申請為被保險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貸款申請人為投保人委託人的,委託人不得是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或與保險公司有合作關係的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失信被執行人申請保單質押貸款的,保險公司應審慎發放。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保險公司應當參照貸款市場平均利率或者參考利率水平、公司資金成本、保險資金運用水平、流動性狀況等因素,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從服務消費者的角度出發,確定合理的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於相應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萬能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於貸款辦理時的實際結算利率。

第十二條 貸款比例保單質押貸款金額不得高於申請貸款時保單現金價值的80%。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保單質押貸款的額度管理,確保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規定範圍。

十三條 貸款用途保險公司在簽訂貸款協議時,應對貸款用途進行審核,並明確要求貸款申請人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所借款項用於房地產和股票投機,不得用於購買非法金融產品或參與非法集資,不得用於未上市股權投資。保險公司發放保單質押貸款應返回投保人原繳費賬戶。投保人應按照貸款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並如實向保險公司提供使用情況信息。

第十四條 貸款期限保單質押貸款申請辦理時間應在保險合同猶豫期滿後,貸款期限應在保單有效期內,每筆保單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 貸款還款投保人應當按照貸款協議約定按期足額歸還保單質押貸款。保險公司應在保單質押貸款到期前向投保人發送還款通知,通知應包括還款期限、還款金額、逾期後果等信息。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以透支方式清償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 貸款展期 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可按照貸款協議約定進行展期業務處理。保單質押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保單質押貸款展期後,貸款期限仍應在保單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應制定保單質押貸款展期處理流程,並明確告知貸款申請人。

第十七條 貸款逾期保險公司應制定保單質押貸款逾期標準、處理流程、計息方式、產生不良信用記錄的情形等事項,並明確告知貸款申請人。保單質押貸款保單質押貸款

第十八條 貸款本息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當投保人未償還的保單貸款本息之和超過保單現金價值時,保險公司可依據貸款協議約定對保單進行效力中止處理;合同效力因貸款原因而中止的,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發送通知及後續工作提示,相關貸款狀況信息應及時報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當投保人全部清償保單貸款本金和利息,且向保險公司申請並恢復保單合同效力後,保險公司應將貸款償還信息及時報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管理制度與信息系統保險公司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應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和服務流程,建立健全相關業務系統,確保具備保單質押貸款辦理、信息查詢報送、客戶服務等功能,並按監管部門要求上報統計數據。

第二十條 貸後跟蹤管理保險公司應加強貸後管理,建立貸款清收機制,嚴格按照貸款期限要求,對逾期貸款進行清償結轉;對於因貸款原因導致失效的保單及時與投保人溝通,按照合同約定恢復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償付能力和流動性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對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按照監管規定計提償付能力最低資本,並達到相應資本要求。保險公司應將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納入流動性管理計劃,充分評估保單質押貸款對資產和負債業務的影響,加強現金流預測和管理,密切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二十二條 反洗錢及案件管理保險公司在辦理保單貸款業務時,應按照反洗錢管理、個人保險實名登記管理以及保險業案件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貸款客戶身份識別,加強相關營銷人員管理,嚴格審核大額貸款、大齡貸款、多次貸款、投後即貸等情形,防範洗錢風險以及利用保單質押貸款侵佔、騙取、套取客戶資金等相關案件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內控管理保險公司應將保單質押貸款納入內控管理體系,針對保單質押貸款涉及的各個業務環節,制定相應的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機制,明確風險防控重點、工作流程和標準,定期開展風險排查,維護公司穩健經營,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第四章 質押登記

第二十四條質權登記平臺保險公司可通過保單質押貸款登記平臺辦理保單質押貸款質權登記。保單質押貸款登記平臺是指由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建立的行業登記平臺。

第二十五條 登記平臺管理 保單質押貸款登記平臺應建立保單質押貸款質權登記的業務規則及管理規範,完善質權登記的法律程序,依法做好相關信息登記、查詢和維護工作,加強內控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質權登記保險公司在取得投保人授權後,可將保單質押貸款相關信息在登記平臺進行質權登記,質權登記信息應包括貸款信息、相關保單信息等內容,保險公司應確保登記信息準確、完整。投保人全部清償貸款本金和利息後,保險公司應及時辦理質權登記解除手續。

第二十七條 質權信息查詢投保人可自行查詢或授權他人查詢本人保單質押貸款登記信息。未經投保人授權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登記平臺不得向他人或第三方機構提供投保人的保單質押貸款登記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監管套利保險公司不得利用保單貸款變相改變保險產品期間以及收益水平,變相突破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監督管理保險公司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一)對保單質押貸款做虛假、片面宣傳,誤導消費者的;(二)未完整告知第八條內容的;(三)未採取有效措施核實貸款人身份的;(四)突破保單質押貸款比例或其他限制,或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違規發放保單質押貸款的;(五)利用保單質押貸款變相突破保險產品監管規定的; (六)保單質押貸款管理制度、業務流程或風險防控機制不健全,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七)其他違反監管法律法規要求情況的。

第三十條 萬能保險萬能保險等具有賬戶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的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比照本辦法對於現金價值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規章解釋本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關於保單貸款的監管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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