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奔馳利之星售賣車輛做法對嗎?買賣雙方誰錯了,應怎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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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沒有注意這件事。

查了一篇報道,才知道一個大概。

是消費者某女(以下簡稱某女)在西安一4S店(以下簡稱店家)購置一輛66萬奔馳車。交錢後5分種,某女發現漏油。遂引起糾紛。某女跑了三趟交涉。前兩趟店家答應退款或換車。某女同意。第三趟店家說換髮動機,被某女拒絕。後當地工商部門介入調查。據說是雙方已協商解決。具體情況雙方拒絕透露。

一、根據2013年10月1日實施的國家質檢總局《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店家應予更換或退款。請求權、選擇權、決定權在某女。不在店家。第三次店家要求更換髮動機違法。某女拒絕合法。

二、若工商部門(現在應是市場監管局,原工商局,質檢局、食藥局合併)查明店家是以次充好,使用了舊發動機、油箱。則是欺詐。某女可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向店家請求66萬的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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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是商家欺詐銷售,物慾橫流,無畏法律,監管缺位,消費者維權難於上青天。

全民吶喊, 向工商管理局投訴,向法院起訴。

依據消法55條商家賠償3倍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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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包規定,維修,換車,退款第一種雖然維修了有一定的補償,但是車主並沒有開,換誰誰都不會同意,第二種換車比較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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