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先扣除利息可能會有大麻煩!

民間借貸糾紛算是現實生活中很常見的糾紛,但在實踐操作中又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事先扣除利息。有些借貸雙方當事人覺得這樣做比較方便,但事實上,這種方法卻讓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認定增加了一定的難度。

民間借貸,先扣除利息可能會有大麻煩!

這種情況是指,出借人在借出第一筆資金時,會預先在本金彙總中扣除利息。也許看起來並沒什麼大礙,但當出借人主張按照借款憑證所記載的本金進行償還的,法院一般是以實際出借金額來計算本金及利息。根據《合同法》中第200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債權憑證中有寫明借款金額時,將以實際金額認定為本金,但是當出現先扣除利息這種情形的,法院在判決時,認定數額將以實際出借的數額來計算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通常情況下,民間借貸中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方式,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我們是應該按實際借款數額來進行返還,試想一下,當本金的缺失對於債權人實際權益而言是極其不公平的,因此,我們需要按照規定來支付利息。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借貸雙方對於利率的約定也是極其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需要在相關的借貸憑證中寫明。實踐中,有很多民間借貸都帶投資性質,當出現利率不明的情況,可能會損害出借人的投資效果和期望。

《合同法》第211條第一款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合同已經到期,同時借款人仍然沒有還款,則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時間則從到期之日開始計算。因此,在進行借款活動的時候,應當清楚明確的在相關憑證上寫明,利率及計算方式。

儘管,民間借貸不同於銀行企業等方式的借貸,利率可能會更高,但是,仍然要在我國規定的範圍之內,超過範圍的時候,債務人可以要求不支付超出的部分。這樣可能會給出借人帶來一定的損失。我國的《合同法》第211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一般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商業銀行同期、同類型的貸款利率四倍,一般是24%。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情況而言,出借人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出,對於訴訟程序中法庭對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認定產生一定的影響。當產生糾紛的時候,法院在認定本金時候,多數是以出借金額來計算本金及利息。因此,在生活中,我們不建議採取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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