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贈送面積 總贈送面積從何而來

駐馬店房產在線訊 相信不少買房人都看到過開發商打的廣告,比如買房贈送閣樓、地下室、花園、露臺、飄窗等。買房“贈送面積”或“半贈送面積”已經成為開發商賣房促銷的重要手段。開發商贈送的面積真的是免費的嗎?贈送的面積會不會有風險和法律糾紛?我們來看看下面的介紹。


什麼是贈送面積 總贈送面積從何而來


什麼是贈送面積?

駐馬店房產在線小編了解到“贈送面積”是指開發商利用商品住宅現行的建築設計規範,儘量多設計可利用但又不計算或只計算一半面積的居住空間,以提高單位使用率,讓購房者覺得“物超所值”。

通常情況下,開發商贈送的面積多是陽臺、飄窗、露臺、錯層、地下室等。對此,不少購房者認為自己是賺到了,殊不知,這些“贈送面積”,有的本是購房者應得的,有的是開發商擅自改規劃違建的面積,在所有權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甚至還可能沒法辦不動產權證。

哪些“贈送面積”本來就是購房者應得的?

根據住建部2014年7月1日出臺的新版《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規定,半封閉的陽臺、沒有頂蓋且在房屋戶型之外的露臺、結構淨高低於2.1米的飄窗、結構淨高低於2.2米的夾層等本來就不計入建築面積,是購房者應該免費獲得的使用面積。

根據新版《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3.0.13規定,“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如果開發商要贈送的飄窗結構淨高低於2.1米,這種飄窗原本就是不計入建築面積的,那麼開發商的贈送就不成立。

除將本該購房者免費獲得的使用面積計入“贈送面積”外,一些開發商還將小區所有業主共有面積,例如頂層露臺、地下室空間等贈送給部分特定購房者。開發商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因為開發商無權將公共部分的面積贈送給私人使用。

此外,還有一些開發商所謂的“贈送面積”是其擅自改變規劃違建的,即在項目通過審批後,開發商又對原有設計進行修改,例如通過搭建樓板、增加躍層等對戶型進行二次改造。這種做法不僅會使整個建築承重變大,破壞原有的抗震、防災設計,降低樓體安全係數及使用壽命,更重要的是,這種擅自修改設計規劃的開發商沒法辦理大產證。

所以購房者買房時一定要弄明白“贈送面積”的性質,如果這些“贈送面積”本來就是購房者可以免費使用的,購房者只是被忽悠了,沒有太大的經濟損失。如果這些“贈送面積”是開發商違建得來的,最終會導致購房者沒法辦理不動產權證,那就得不償失了!

哪些算全部面積?哪些計算一半面積?

1、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2、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擔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4、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5、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6、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7、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項,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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