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以騙稅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無罪!

對不以騙稅為目的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罪還是無罪,例如:

一、在項目掛靠中,個人/無資質企業/低資質企業借用高資質企業名義簽定合同,高資質企業向業主方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真實業務是個人/無資質企業/低資質企業完成,高資質企業並沒有實質性業務。從這個角度看,掛靠中高資質企業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一種虛開。從稅法角度,究竟有罪還是無罪?

二、一家小規模納稅人的勞務公司或專業承包公司,因甲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該企業開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找了一家企業為甲方開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是明顯的虛開。究竟有罪還是無罪?

最高院:不以騙稅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無罪!

此前雖然有很多判例和文章,甚至最高法的個案批覆認為是無罪,實踐中仍不缺乏有罪判例,司法實務裁判不一,這是因為缺少一個公開權威的指引。2018年12月4日,最高法對外公佈了一批典型案例,提到了這個問題,相信以後能少點爭議。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一批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在這六件典型案例中,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對於指導全國法院在司法審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不規範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張某強與他人合夥成立個體企業某龍骨廠,張某強負責生產經營活動。因某龍骨廠系小規模納稅人,無法為購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強遂以他人開辦的鑫源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間,張某強先後與六家公司簽訂輕鋼龍骨銷售合同,購貨單位均將貨款匯入鑫源公司賬戶,鑫源公司併為上述六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3張,價稅合計4457701.36元,稅額647700.18元。基於以上事實,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強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裁判結果】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張某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強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檢察院未抗訴。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認定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並撤銷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該案經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審後,依法宣告張某強無罪。審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不規範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實踐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情況較為複雜,取證比較困難,需要仔細甄別、準確認定。一般說來,對於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製造企業虛假繁榮,相互對開或循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以偷逃、騙取稅款為目的,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論處。無實際生產經營的行為人既為他人虛開銷項發票,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票,應當按其中虛開數額較大的一項計算其虛開的數額,按銷項受票人已經實際向稅務機關抵扣的數額,並扣除行為人已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和退賠的款項,認定其給國家造成損失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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