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資助子女的錢,做父母拿得回來嗎?

以案释法|资助子女的钱,做父母拿得回来吗?

以案释法|资助子女的钱,做父母拿得回来吗?

房子是家的代名詞,也成為現代年輕人的頭等難題。工資的漲速和漲幅相比房價相去甚遠,在很多大城市,如果沒有父母的幫助,想依靠自己的力量在三十歲之前擁有一套房子基本上天方夜譚。

以案释法|资助子女的钱,做父母拿得回来吗?

於是,子女結婚時,父母出資為其買房,便成為當下較為普遍的現象。一家人歡歡喜喜時,其中並沒有多大的問題,可一旦子女婚後夫妻關係惡化,甚至演變為離婚時,爭執就出現了。

這不,一位母親(嶽女士)向婦聯同志留言:自己為兒子買的婚房,兒子兒媳離異後,房子不讓自己住了,我該怎麼辦?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01

事件回顧

嶽女士於2007年4月21日首付15萬,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坐落於溫嶺市松門鎮海天名苑的房產用作婚房。本來買房是一件高興的事情,雙方也共同居住長達數年。但近期,兒媳卻不讓嶽女士住了。原來,兒子做股票虧損,有債務在身,當時想著為了逃避責任,雙方夫妻商定假離婚,在嶽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轉於兒媳名下。沒想到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現在兒媳跑了,還要求自己離開曾經出資的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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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女士對於兒媳的做法很不滿,她拿出了當時留下的一份證據,是與兒子簽訂的一份房屋租賃協議。

該協議上白紙黑字寫著:甲方(陶先生)因資金不足,由乙方(嶽女士)墊付房子首付款。為保障乙方利益,甲方從2016年5月1日至2036年5月1日,將房子租賃給乙方20年,雙方簽字並畫押。

拿著租賃協議的嶽女士卻陷入了兩難的抉擇當中。如果嶽女士想要保證自己的權益,就要向法院起訴自己的兒子,而面對親情和權益的抉擇,嶽女士最終放棄了向法院上訴,畢竟上訴的對象將是自己的親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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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女士的選擇,其實是當下許許多多遭遇類似處境的父母的一個縮影。

那麼作為父母一方,如果要維護自身的權益,向法院起訴的話,這樣的官司,法官會怎麼判呢?父母資助款以後怎麼分割,可能跟很多人都有關。杭州富陽法院判決的這起官司可以給你個參考。

02

法院判例

2010年登記結婚的小李與小紅到2017年走不下去了。妻子小紅起訴到法院要離婚。

在勸說兒媳無效後,2017年底,老李至富陽法院起訴,要求小李與小紅共同歸還借款共計102萬元,案由為民間借貸,證據是針對每一筆借款,都有借條。前兩張都是小李簽字的,最後一張小紅也有簽字。

法院將銀行轉賬記錄、流水明細、老李的款項來源、交付時間、地點等具體事實逐一核對,以及通過對小李購房、購車位發票等予以逐項審查核實,發現時間及金額都吻合。

結合小李與小紅在婚姻關係期間的經濟能力,可認定他們購房、購車位及經營資金來源並非自有資金,確從其他渠道取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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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這些借款都發生在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共同生活及經營所需,所得利益均為夫妻共享,應視為共同債務,共同償還。且小紅也無法充分出具那些錢是老李對兩夫妻明確贈與的證據證明,最後法院判決全部支持老李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在法律意義上,子女一旦成年,父母已盡撫養義務,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是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並非父母應負擔的法律義務。沒有明確約定是借款並不代表為無償贈與,如果是贈與性質必須父母明確表示。

03

“孃家人”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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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佩珍

溫嶺市箬橫鎮法律服務所主任,春芳婦女維權工作室調解員。擅長辦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案件。

父母對子女,那真叫傾囊而出。孩子要買房子,首付拿去;生意週轉不過來,父母的錢先墊一墊。

那麼父母為婚後子女資助,到底屬於借款還是贈與?
“孃家人如此說:

1

事件情況: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墊資並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子女應負償還義務。

分析判定:子女婚後購房出現資金週轉問題,父母為子女購房墊資並無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子女因購房曾向父母借款並出具過相關借條,可以證明父母的墊資行為屬於藉資而不是贈與,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係,子女對父母墊資應負有償還義務。

2

事件情況: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並未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宜直接認定該出資是贈與性質。

分析判定: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並未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僅依據父母為子女轉賬、子女用該款項購房便認定父母為子女購房的轉賬出資是對子女的贈與。子女主張該購房出資是父母的贈與行為,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的購房出資宜認定為是對子女的借款,子女應當承擔償還義務。

3

事件情況:不能證明婚後父母出資幫助子女買房屬於贈與行為的,應認定雙方之間為借貸關係。

分析判定: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因為子女婚後經濟困難,父母為其買房提供借款,且父母未對該借款作出過贈與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張該借款為贈與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未能充分證明該借款為贈與性質的,應承擔不利後果。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關係宜認定為民間借貸關係,子女應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

4

事件情況:在父母出資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為購房出資款是對子女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當承擔返還義務。

分析判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適用的是父母購房出資已經明確是贈與性質的情形,解決的是父母購房出資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在父母出資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的情況下,子女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出資屬於贈與性質的,應認定為該出資款是對子女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當承擔返還義務。

5

事件情況: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未能證明該出資屬於贈與行為的,子女應承擔償還義務。

分析判定:為子女出資購房並非父母必須承擔的義務,不應當然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父母向子女借款幫助其解決買房困難,並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子女又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借款屬於贈與行為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係,子女對該購房借款應承擔償還本息的義務。

以案释法|资助子女的钱,做父母拿得回来吗?

總而言之:父母的錢在沒有明確贈與意思的情況下,且子女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出資屬於贈與性質的,子女都應當承擔返還義務。

孃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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