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索要押金有技巧 不妨問問大房東

「以案释法」索要押金有技巧 不妨问问大房东

2015年10月,某房產經紀公司(甲方、出租人)與王某(乙方、承租人)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該房產經紀公司將某商品房住宅租給王某居住,租賃期限自2015年10月3日至2016年10月2日,租金為每月3300元,租金共計39600元,押金為3300元。

合同同時約定,在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甲方核對所有收據押金憑證及房屋租賃合同後,驗收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嚴查屋內水電燃氣表數後沒有欠費,乙方填寫退房申請,甲方7個工作日後退還乙方押金。

雙方還約定物業費等費用由王某負擔。

合同簽訂後,王某依約定佔有、使用租賃房屋並支付租金,其在合同簽訂當日給付某房產經紀公司押金3300元。

2016年10月2日,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租賃雙方於當日辦理房屋交接,王某簽寫“退房申請”及“物品交接清單”。房產經紀公司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應由王某負擔物業費2212元、刷牆費900元、保潔費230元。

因雙方就押金退還事宜發生爭執,王某訴至大興區法院。

庭審中,房產經紀公司對物業費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對刷牆費、保潔費提交2張收據,該收據的開票時間分別為2016年10月4日、2016年10月5日,金額分別為900元、230元,收款人一欄均未填寫。

對此,王某不予認可,並主張經其事後向租賃房屋的業主瞭解,物業費已由房東交納,房產經紀公司並未交納物業費,租賃房屋在未經牆壁粉刷後已出租他人。對於保潔費230元,王某同意在押金中扣除。

法院判決

大興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房產經紀公司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已履行完畢,房產經紀公司理應退還王某所交納押金。雖然根據合同約定,應由王某交納物業費,但就欠付物業費數額,房產經紀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

對於房產經紀公司所提交金額為900元的刷牆費收據,因收款人一欄為空白,證據形式存在瑕疵,法院不予採信。王某同意在押金3300元中扣除保潔費230元,對此法院不持異議。據此,法院判決該房產經紀公司應當返還王某的剩餘押金3070元。

法官提示

通過本案,審理法官提示租房人,當遇到管理不規範的房產經紀公司時,租賃雙方往往會因押金退還事宜發生爭執,而押金普遍是1個月租金,並非小數。為了吸引客戶,房產經紀公司往往壓低租金數額,並通過不退還押金等手段獲取利益。

遇到此類糾紛,租戶往往慌了手腳,手裡只有一份合同,兩眼一抹黑,不知道如何著手。這個時候,租戶可以參照王某的經驗,不妨從大房東下手,獲取更多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只要手中握有談判的籌碼,不論是與房產經紀公司協商解決,還是到法院提起訴訟,都會立於不敗之地。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因此,承租人既要理性維權,更要智慧維權。(稿件來源: 中工網——《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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