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的“呼格吉勒圖案”,會不會再次被立案

內蒙古自治區高院15日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內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關於呼格吉勒圖案的二審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年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並向其父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據12月15日央視)

含冤屈死的呼格吉勒圖在18年後,終於迎來了轉機,15日,內蒙古高院作出再審判決,宣佈呼格吉勒圖無罪。喜訊傳來,呼格的父母喜極而泣,繼而在墳前痛哭:“兒子,法律終於還了你清白!”內蒙古高院的領導也專程到呼格家,向呼格的父母道歉。

法律終於還了呼格吉勒圖以清白,但是筆者卻依然有一個疑問,被判無罪的呼格會不會在未來的某一天又出現在嫌疑人的名單上,“呼格案”會不會被再次立案呢?

這樣的疑問在內蒙古高院剛剛作出無罪決定的時候,似乎有點不合時宜,甚至在某些人看來有點可笑。但是,如果你瞭解今年8月22日剛被福建高院宣判無罪,9月份就被當地警方再次立案列為犯罪嫌疑人的念斌,就不會覺得奇怪了。

“念斌案”和“呼格案”在很多地方有著相似點:漏洞百出的證據鏈、省高院的無罪宣判、接到宣判後的痛哭和接下來的追責以及國家賠償。唯一不同的,那就是念斌在四次被判死刑後依然活著,但活著的念斌雖然被宣判無罪當下卻面臨著極大地傷害:多年監禁被折磨的肉體傷害尚未康復,如今又有被限制出境、列為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傷害。

我們不想再去分析福建南平警方再次立案在法理上是否合適,因為很多法學家都說了,只要有新的證據,那麼即使念斌現在被判無罪,也依然可以被立案,列為嫌疑人。那麼,是不是可以說,只要內蒙古警方能夠再次找到新的證據,那麼“呼格案”依然可以被立案?

目前1996年內蒙“4·9”女屍案真兇趙志紅案尚未宣判,在理論上就有翻案的可能。也就是說,在目前的司法體系下,別說尚未宣判的案件,即使是早已經走完了所有審判程序(一審、二審、複核),一如“念斌案”,也可推翻重審。

在這裡,我們不得不再次提及現代司法審判中一個重要的原則:一事不再審原則。在現代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審強調的是“既決案件”的既判力,強調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再審”。

一事不再審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公權力對公民的無休止的追訴中,對公民造成的傷害;另一方面,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糾紛與各種衝突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有終局性和權威性,如果嚴格按照程序作出的判決都一直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勢必影響公民對法律的信仰,人們藉助司法解決糾紛和衝突的信念就會動搖,司法定爭止紛的功能也將喪失。

我國刑事訴訟中目前排斥了一事不再審原則,那是不是確立一事不再審就會造成縱容罪犯呢?一如著名的美國棒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雖然所有的證據都指向辛普森,但由於警察取證的程序瑕疵導致其最後逍遙法外。事實上,一事不再審原則恰恰是對正義的最大追求:它在一方面要求司法審判對結果負責,那就要求在偵查、取證、庭審、宣判等所有的程序上慎重嚴謹,盡最大的努力保證案件的公正;在另一方面,對個人而言,他可以走完所有的司法救濟程序,為自己辯護。在這樣的情況下,司法人員就要排除弄虛作假、刑訊逼供,嫌疑人也能儘自己最大努力為自己開脫。最後的結果,不管是有罪還是無罪,法庭和當事人都接受。

縱觀世界主流國家,除了中國外都接受了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審原則,這既是我們司法進步可資借鑑的經驗,也是我們前行的方向。確定既決案件的審判力,也是我們確保不再發生念斌、呼格再次被立案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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