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講堂|上門滋擾人民陪審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普法小讲堂|上门滋扰人民陪审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陪審員被稱為“不穿制服的法官”,然而江蘇省南通市卻有兩名男子因不滿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結果,對一審參與案件審理的人民陪審員實施上門質問、無理糾纏、恐嚇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

今年上半年,陶某、李某向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要求對任港街道辦事處違法建築租賃合同欺詐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因崇川區市監局未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兩人遂將崇川區市監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其不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對任港街辦進行行政處罰。

經審查,崇川區人民法院及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民事判決中已經對案涉租賃合同進行了評判,認定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已經成立並得到實際履行,因房屋是臨時建築,未依法辦理延期手續而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合同無效後財產歸屬、損失賠償等也進行了認定。開發區法院遂以所訴合同受生效裁判文書羈束為由,裁定予以駁回起訴。

接到行政裁判書的當天下午,陶某和李某一起先後上門滋擾該案合議庭兩名人民陪審員,無理要求人民陪審員告知其參審和合議情況,並以法院文書系偽造公文為由報警糾纏,恐嚇、威脅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後,又阻止人民陪審員和法院工作人員接觸,妄稱人民陪審員要和法院進行串供,引起了周圍大量群眾圍觀。

法律後果

2018年11月21日,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兩人分別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10000元和司法拘留十日,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開發區法院經審查認為,陶某、李某的上述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人民陪審員正常的工作生活,還嚴重干擾了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遂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法律知識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享有同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法院落實司法公開、陽光審判的重要舉措。為了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同時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陶某和李某在收到法院法律文書後,對人民陪審員實施上門質問、無理糾纏、恐嚇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已給人民陪審員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懼、精神上的壓力,嚴重影響了人民陪審工作的正常開展和法院正常的訴訟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處罰。

每一個訴訟參與人要依法維護權益,合法表達訴求,始終尊重和敬畏法律。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中國普法網;原文《南通兩男子上門滋擾人民陪審員 法院對二人處以司法拘留並罰款1萬元》,內容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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