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的互動機制研究


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的互動機制研究


摘 要:本文基於實地調研探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的互動機制。研究表明:當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路徑主要包括勞動力、土地、資金以及產品增收路徑, 而技術、物質資本等增收路徑相對較少。農民收入水平提高也從創造產業融合的規模經營條件、提高對產業融合的認知與訴求、促進參與產業融合主體身份轉變、改善產業融合發展環境等方面對農村產業融合做出相應反饋, 二者之間形成了良好的互動互促關係。

促進農民增收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目標之一, 也是實現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2017年, 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比上年增長8.6%, 剔除價格因素, 實際增長7.3%, 名義和實際增長率均高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 當前, 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 經濟由高速增長轉向中高速增長, 經濟下行壓力繼續加大, 農民增收的難度和局部減收的風險顯著增大, [1]對促進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提出了嚴峻挑戰。為適應並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 充分挖掘農民增收潛力, 我國推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其中, 通過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讓農民分享二三產業環節增值收益, 作為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培育農民增收新動能的有效對策被提出。2015年, 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2015年底,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 相關部委和部分省 (市、自治區) 也陸續出臺了專門政策文件, 部署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以下簡稱“農村產業融合發展”) 。雖然, 政策上明確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時間較短, 但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勢頭向好, 促進農民增收的效果逐漸凸顯。有研究表明, 相較於傳統農業單一發展模式, 農村產業融合的增收效應在50%以上。[2]實現農村產業融合促進農民增收的關鍵在於釐清農村產業融合發揮增收效應的路徑, 以及如何因勢利導完善並強化該增收路徑。然而, 目前相關研究中較多從農村產業融合項目角度研究對農民增收的促進作用, 較少從農民作為參與者角度研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路徑問題, 更缺少對農民增收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互動機制的研究。鑑於此, 本文從理論與實踐的雙重視角探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的互動機制, 以期為更有效地發揮農村產業融合促進農民增收效應提供有益思考。

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互動的現狀及問題

1.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互動的現狀

自2015年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被正式提出以來, 全國各地在實踐中, 依託地區資源稟賦和主導或特色產業優勢, 探索出一系列靈活多樣且各具特色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新模式, 如農業內部融合型、農業產業鏈延伸型、三次產業集聚集群發展型、農業農村功能拓展型、新技術滲透型等。[3,4]不同的產業融合模式與農民增收的互動, 微觀層面主要表現為不同的利益聯結機制, 宏觀層面則表現為產業融合的多重綜合效益。

(1) 微觀層面:利益聯結日趨緊密, 機制創新亮點紛呈。各融合主體在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中具備不同的比較優勢和劣勢, 他們通過構建激勵相容的利益聯結機制, 不斷調整分工格局, 實現優勢互補、分工協作、互利共贏, 提高產業融合項目的發展質量和綜合競爭力。融合項目主導產業、參與主體、組織方式的不同, 決定了利益聯結機制的多樣化、多元化, 使其成為農業經營體系創新的亮點。當前, 參與農村產業融合的主體日益多元, 包括普通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產業聯盟、產業聯合體 (會) 等, 不同經營主體又相互聯合形成不同的合作方式, 如“合作社+農戶”“公司+園區+農戶”“龍頭企業+合作社+基地+農戶”等。產業層面也拓展至農業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的各個領域。這就催生出不同的利益聯結機制, 從鬆散到緊密依次表現為: (1) 勞動就業型, 即普通農戶以務工形式參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活動, 獲取相應的工資性收入; (2) 土地出租型, 即普通農戶將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給農村產業融合主導主體, 獲取相應的土地租金; (3) 合同訂單型, 即普通農戶按照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的要求進行農業生產, 而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為農戶提供技術服務、資金支持、生產資料等, 並按保底價或高於市場價的訂單價收購農戶生產的農產品, 保障普通農戶的基本收益; (4) 土地、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入股型, 主要包括農民入股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業企業、工商資本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兩種類型, 但當下以前者為主; (5) 複合型組織聯結型, 即不同產業融合項目參與主體組建新的複合型農業經營組織, 如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會) 、現代農業綜合體、農業產業聯盟等。如上五種常見的利益聯結機制或單一存在, 亦或交叉並行。

(2) 宏觀層面:多重效益逐漸顯現, 發展動能加速生成。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已在全國各地迅速推開, 部分先行地區更是積極探索、主動創新, 形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模式。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經濟、社會、生態等多重效益逐漸顯現, 在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 經濟效益。追逐利益是生產要素流動的內在動力, 而農村產業融合為生產要素有效配置提供了載體和通道, 推動農業價值鏈的裂變升級, 實現產業融合增值, 並轉化成融合主體的增值收益。截至2016年底, 全國農業產業化組織達38.6萬個, 輻射帶動農戶1億餘戶, 農戶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戶均年增收3000餘元。[5] (2) 社會效益。農村產業融合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 帶動了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的完善, 加速了農業現代要素積累, 助推了美麗鄉村建設, 促使農村煥出發新的生機等。[6]如部分“村社合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將產業融合發展中歸合作社的剩餘收益作為村集體收入, 用於本村道路修建、生活衛生環境整治、貧困幫扶等, 社會效益較為突出。 (3) 生態效益。功能拓展型產業融合項目是發揮生態效益的有效形式, 依託綠色生態資源, 開發農業的多種功能, 開展休閒農業、創意農業、鄉村旅遊等, 帶動了相關產業協同發展, 實現了既要金山銀山, 也要綠水青山的雙重目標。另外, 農村產業融合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業競爭力, 推動了農業現代化發展, 為鄉村振興增添了動力。

2.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互動中存在的問題

(1) 農村產業融合的社會認知尚待提高。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前提是科學辨識農村產業融合的真偽。雖然農村產業融合已經在全國各地廣泛地開展起來, 但其中不乏“偽的農村產業融合”, 社會中對“什麼是農村產業融合”“農村產業融合由誰參與”“農村產業融合與農業產業化的區別”等認知模糊不清。 (1) 普通農民的認知不足。農民在政策信息獲取方面處於比較劣勢地位、缺乏甄別信息真偽的能力, 而信息在傳遞過程中又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真, 因此對農村產業融合的認知最為不足。不少農民認為, 農村產業融合是農業企業、工商資本的遊戲, 對此表現出不瞭解、不關心、不參與的“三不”消極態度, 主體地位沒有體現出來, 制約了農村產業融合的深入推進。 (2) 專業大戶、農業龍頭企業等其他融合主體的認知偏差。作為農村產業融合的生力軍, 該群體對農村產業融合的認知主要建立在政府的認知基礎之上, 表現為跟著政府政策走, 按照政府的標準申請產業融合項目、獲取相關支持政策, 對農村產業融合不求甚解, 以致在項目開展中自覺或不自覺地偏離農村產業融合的本質。 (3) 政策執行主體的認知偏差。在政策執行和資金落實過程中, 不少政府部門對農村產業融合的複雜性、創新性認知不足, 簡單以為就是政策宣講、項目申報、資金髮放, 對過程把控、示範引導、典型塑造和政策創新重視不夠, 影響到農村產業融合工作的推進以及相關支持政策的有效落實。

(2) 農村產業融合的總體水平偏低。一是農村產業融合主體多而不強、創新能力弱, 整合資源、集聚要素、開拓市場的能力有限。多數農村產業融合項目缺乏發揮主導作用且實力突出的產業化組織, 融合主體的弱質性成為農村產業融合提質增效的制約瓶頸。二是農村產業融合內容創新力度不夠, 發展模式雷同問題較為突出。產業融合主要聚集在附加值低的產業鏈前端, 對農業的多功能性挖掘不足, 不少項目處於低水平復制模仿階段, 缺乏高端化、品牌化、標準化的產業融合項目, 導致產業融合發展的內容同質化、市場飽和、惡性競爭問題, 不利於農村產業融合良性健康發展。三是有些農村產業融合項目的輻射帶動能力不強。這與融合主體間利益聯結機制不完善有關。不少產業融合項目的利益聯結機制規範程度低, 利益聯結形式主要以訂單型為主, 而股份合作型相對較少, 且部分股份合作型名不副實。四是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如給排水和供電條件差、信息化水平低、道路等級以及可達性差、環衛設施不齊全等, [7]導致與外界空間的對接不暢、吸引優質資源的能力不強、開發區域特色資源的難度增大, 制約著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水平的提升。

(3) 農村產業融合升級的要素制約突出。農村產業融合需要現代農業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給, 而當前農村生產要素的配置結構和流動性障礙正制約著農村產業融合項目對生產要素的跨界集約配置。 (1) 傳統生產要素制約。大部分農村產業融合項目需要一定面積的設施用地或建設用地用於倉儲、加工、流通、休閒設施建設等, 尤其是當產業融合項目規模擴大、業務延伸後, 其對設施用地或建設用地指標的需求也隨之增加。而農村產業融合項目所在地多為基本農田, 且可利用的設施用地或建設用地指標有限, 制約部分產業融合項目落地或擴張升級。雖然各級政府對農村產業融合予以貼息貸款、低息貸款等優惠政策, 但由於政策針對性不強、附加條件苛刻、落實不力等, 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仍然普遍存在。部分農村產業融合主體甚至借用高息“過橋資金”以緩解資金需求壓力, 加大融資成本和經營風險。 (2) 先進生產要素制約。人才、技術、服務等先進生產要素是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升級的重要支撐, 而這些正是農村所緊缺的要素, 對產業融合升級的制約比傳統要素更為突出。農村產業融合需要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高素質複合型人才, 而現階段產業融合的發展水平以及發展環境弱化了對複合型人才的吸引力, 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先進生產技術的引進及採用。

(4) 農村產業融合的風險防範意識不足。在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迅速推進的同時, 部分融合項目的風險問題日益凸顯, 而當前政府部門和融合項目參與主體仍以加快融合發展為重, 對潛在的風險缺乏防範意識。在各地農村產業融合實踐中, 存在因自然災害、市場不景氣、發展戰略不當等導致的農村產業融合項目虧損或失敗的現象。風險防範意識不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農村產業融合涉及的利益主體較多, 經營虧損或失敗的波及面較廣, 而市場中缺乏相關的保險產品或融合主體對已有的保險產品認知不足、參與積極性不高;二是當前農村產業融合遍地開花, 且普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 一旦後期扎堆進入發展的興盛期, 將面臨市場需求飽和、價格波動等一系列風險, 追逐短期利益而忽視長期風險勢必為農村產業融合可持續發展埋下隱患;三是部分融合項目被賦予過多的目標職能, 被動地承擔起與其現階段發展能力不相匹配的社會職能, 影響產業融合的健康發展, 甚至存在被拖垮的風險。此外, 農村產業融合主體之間風險承擔與利益分享不對等, 農業產業化組織承擔著農村產業融合的絕大部分風險, 導致激勵與約束機制不匹配, 農民增收的可持續帶動作用不甚明朗。

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路徑分析

農村產業融合的微觀本質是生產要素跨界集約配置的“帕累託改進”。農村產業融合打破了原有農村一二三產業孤立發展的格局, 通過對勞動力、土地、資本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 催生了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改變了農村產業發展的原有組織形態。這一過程中, 農民也通過生產要素的再配置適應這種改變, 達到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再協調, 以不同路徑增加了收入。

1. 勞動力增收路徑

勞動力是農村產業融合的最基本投入要素, 也是其他生產要素投入或發揮作用的載體。農村產業融合通過勞動力報酬增值促進農民增收的路徑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村產業融合創造了部分就業崗位, 吸納周邊閒置的農村勞動力就業, 提高了農民工資性收入;二是部分農村產業融合項目依託規模經營, 推動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 進一步提高了工資性收入在農民總收入中的比重。

2. 土地增收路徑

對於土地轉出農戶而言, 土地租賃是最原始、最普遍的做法, 農民獲取一定的土地出讓租金。但近年來, 隨著土地流轉市場的不斷髮育完善, 土地流轉形式愈加豐富, 入股、代耕、託管等新形式不斷湧現, 其中土地入股逐漸成為農民參與農村產業融合的流行做法, 農民不僅能夠獲得“保底收益”, 還能參與“二次分紅”, 享受農村產業融合的增值收益。此外, 部分農戶直接參與農村產業融合, 如以“訂單”的形式成為農村產業融合鏈條中的一環, 分享其他融合主體要素投入的溢出效益, 提高既有資源的投入產出效率。

3. 資金增收路徑

還有少數農戶以資金入股的形式參與農村產業融合, 或者成為農村產業融合的發起人。但由於農村產業融合的資金需求量普遍偏大, 而農民的資金約束性較強且投資意識不足, 農民參與農村產業融合主要表現為風險規避型行為。因此, 當前通過該路徑實現農民增收的情況相對較少。但在“土地增收路徑”中, 農民以“訂單”等形式參與農村產業融合也同時涵蓋了勞動力、土地、資金等眾多要素增收的路徑內涵。各資源要素作為一個要素集合共同發力, 共同促進農民增收。

4. 產品增收路徑

在種養環節, 農戶是具有比較優勢的微觀主體。因此, 在多數農村產業融合項目中, 農民在統一的物質投入、農機服務、技術指導下, 實現了種養環節的專職化、專業化和標準化, 確保了農產品的質與量, 為優質優價奠定了基礎, 如特色品種種養、標準化種養、有機生態種養等。此外, 農村產業融合中“訂單”等合作形式的締結又為農產品銷售渠道和銷售價格提供了有效保障。綜合之下,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以農產品增值的形式實現了農民增收。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要素路徑還包括技術增收路徑、物質資本增收路徑等, 如農民以房屋使用權、農業機械等固定資產等參與農村產業融合, 並獲取相應的要素報酬。鑑於當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水平總體偏低, 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 技術、物質資本等要素增收路徑相對較少。但隨著農村產業融合的深入推進以及農村要素市場的不斷髮育完善, 產業融合促進農民增收的要素路徑會更多, 增收效應會更強。

三、農民增收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促進作用分析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收入水平提高之間存在內生性。農村產業融合能夠促進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而農民收入水平提高又會反作用於農村產業融合發展, 推動農村產業融合向更高層次水平邁進。這種反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 農民收入水平提高有利於推動勞動力轉移, 為部分農村產業融合模式創造規模經營條件和市場需求條件

根據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 農民收入水平提高會激發農民需求層級向更高水平轉換, 由農村轉移至城市是最直觀的體現, 城市意味著更豐富的物質文化生活、先進的醫療教育資源以及高工資就業機會等。農民向城市轉移主要表現為進城務工, 部分農民在城市落戶。該過程伴隨著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 為部分農村產業融合模式發展創造了土地規模經營條件。此外, 農民收入水平提高也表現在城鄉居民消費結構升級方面, 個性化、多元化的消費需求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創造了市場需求條件。[8]

2. 農民收入水平提高有利於增強農民對農村產業融合的認知與訴求

新形勢下, 農村產業融合被寄予促進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的厚望, 但當前許多地區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總體上仍處於“幼樹期”或“初果期”, 尚未進入“盛果期”, [9]對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尚不顯著, 農民收入中得益於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比例較小。但隨著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深入推進, 其增收效應會逐漸增強。農村產業融合重要性的凸顯會提高農民對農村產業融合的認知與偏好, 其增收示範效應會增強農民對農村產業融合的訴求, 進一步夯實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群眾基礎。

3. 農民收入水平提高有利於促進農民參與農村產業融合身份的轉變

農村產業融合對資金、技術、經營管理理念等提出了較高要求, 與工商資本、農業龍頭企業等相比, 農民在這些方面處於比較劣勢地位。在當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實踐中, 農民主要以次要參與者身份參與農村產業融合, 甚至沒有參與農村產業融合。但隨著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其參與農村產業融合的物質基礎以及對農村產業融合的訴求會進一步增強, 推動其在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過程中角色的轉變, 由不參與或被動參與向主動參與或發起人轉變。如在各地農村產業融合實踐中, 返鄉下鄉創業者等鄉村精英逐漸成為農村產業融合的主力軍, 增強了農村產業融合的本土根植性和社區親和性。

4. 農民收入水平提高有利於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環境的改善

農民收入水平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整體提升, 而經濟發展往往伴隨著各種軟硬件基礎設施的配套及完善。因此, 農民收入水平提高會改善農業農村發展的基礎設施條件, 為農村產業融合創造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如近年來, 受農民收入快速增長帶動的農業生產性服務需求向綜合化、多樣化、高端化快速轉變, 有效地促進了農村現代農業服務平臺、集成服務商的快速發展及其配套的現代農業基礎設施的迅速完善, 為加快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四、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互動的外部環境分析

雖然當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的難度加劇, 但從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的互動互促來看, 機遇大於挑戰, 促進農民增收的潛力較大、前景廣闊。

1. 各級政府高度重視, 支持政策頻頻出臺

自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以來, 我國在短期內相繼出臺了多項政策方案, 從金融服務、人才創業創新等方面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近期出臺的《關於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16]84號) 更是進一步細化了具體支持政策, 從簡化市場準入、改善金融服務、用地用電支持、開展創業培訓等八個方面全面、系統地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地方層面, 浙江、安徽、福建、陝西等地也結合各地實際, 相繼出臺了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在農村業已具備產業融合要素條件的基礎上, 各相關支持政策的出臺勢必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起到催化助推作用, 加速農村產業融合由無到有、由“幼樹期”或“初果期”向“盛果期”轉變, 凝聚起農民增收、鄉村振興的新力量。

2. 新型農業主體不斷湧現, 產業融合的基礎增強

新型農業主體是未來農業發展的生力軍, 也是農村產業融合的重要參與者。新型農業主體不侷限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還包括新型農業服務主體、經營農業的社會工商資本等。相較於普通小農, 新型農業主體具備資金、管理、技術、社會關係等比較優勢, 參與農村產業融合的基礎好、能力強, 能夠找準結合點與普通小農形成有效的組織方式和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助推農村產業融合快速發展。[10]近年來, 新型農業主體的不斷湧現, 壯大了農村產業融合的後備隊伍, 奠定了農村產業融合產生、提檔升級的融合主體基礎。此外, 新型農業主體的增加常常伴隨著土地規模經營集中度的提高, 也為部分農村產業融合項目落地或擴張提供了土地規模經營的條件。

3. 農村要素市場逐漸完善, 優質要素湧入通道暢通

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等深入推進, 農業農村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逐漸被破解, 農村要素市場不斷完善, 對接高端要素、產品市場的通道逐漸疏通、能力逐漸增強。技術、服務、工商資本等要素資源不斷湧入農村市場, 為農村產業融合提檔升級提供了強有力的要素支撐。如農業信息化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和“+互聯網”在農業農村發展中的快速普及, 一些平臺型企業、農產品電商、鄉村旅遊電商、網絡金融等發揮出在農業產業鏈延伸、供應鏈打造以及價值鏈提升中的比較優勢, 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注入新的要素動力, 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

五、思考與建議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為當前農業農村發展注入新的動能, 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在相關政策的引導及支持下,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作用逐漸凸顯並增強, 與農民增收的互動形式不斷豐富、程度不斷加深。但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互動仍然存在較大的深化完善空間, 據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 加強產業融合政策經驗宣傳

農村產業融合的社會認知不足很大程度上歸咎於政策宣傳推介不到位。因此, 要加強對農村產業融合常識以及支持政策等的宣傳, 提高社會的整體認知水平, 進而增強農民對農村產業融合的訴求, 為農村產業融合工作的開展及深入推進奠定良好的輿情基礎。同時, 繼續加強對農村產業融合典型經驗的宣傳推介, 如印刷案例手冊、舉辦經驗交流會等, 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讓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好處實實在在地展現出來, 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互動注入內生動力。

2. 落實完善產業融合相關支持政策

一方面, 國家及地區層面頻頻出臺了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支持政策, 對此要保障相關支持政策落到實處, 惠及農村產業融合主體;另一方面, 農村產業融合是個新事物, 處於動態發展的初級階段, 要根據其發展的實際情況, 調整並完善相關支持政策, 提高政策的精準性、指向性。尤其是地方各級政府, 要因地制宜地創新支持政策體系, 滿足融合主體的合理政策需求, 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農民增收互動營造良好的政策氛圍。

3. 加強農業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是農村產業融合順利發展的外在基礎, 對融合參與主體具有較強的吸引力。但當前農業農村發展的公共服務建設相對滯後, 水、電、通信設施落後, 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平臺缺乏等, 不能很好地滿足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需求, 制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廣度與深度。[11]雖然農民收入水平提高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農業農村發展的公共服務設施條件, 但公共服務 (準) 公共物品的屬性決定了完全依靠農民自發提供的內生動力不足, 還應通過政府引導創新其供給機制, 予以完善。

4. 多措並舉提高農民收入水平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是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 但不是唯一途徑, 而且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直接惠及群體也不可能涵蓋農村所有農戶。從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微觀本質來看, 應藉助農村產業融合激活並優化農村閒置或低效配置的生產要素資源, 促進勞動力、土地、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資源合理充分流動, 實現既有條件下的要素資源最優配置。因此, 應根據農戶個體收入來源的內在比較優勢, 合理引導農戶參與農村產業融合或外出就業等, 多措並舉拓寬農戶收入來源渠道、提高農民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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