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達宏利印度機會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合同摘要

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權利和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或責任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及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選擇、更換或撤銷境外投資顧問;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應確保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相應資料、文件、信息等均為完整、準確、合法、有效;

(2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權利和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基金管理人更換或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選擇、更換或撤銷境外託管人並與之簽署有關協議;

(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除(26)項所述資料外,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選擇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境外託管人。對基金的境外財產,基金託管人可授權境外託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職責;境外託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原因而導致的基金財產受損的,基金託管人承擔相應責任;在決定境外託管人是否存在過錯、疏忽等不當行為時,應根據基金託管人與境外託管人之間的協議適用法律及當地的法律法規、證券市場慣例決定;但基金託管人已按照謹慎、盡職的原則選擇、委任和監督境外託管人,且境外託管人已按照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託管資產的前提下,對境外託管人的破產而產生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23)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外管局報告;

(24)每月結束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外管局報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資情況,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25)辦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26)基金託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資金往來、委託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20年;

(27)及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負有形式審查義務。對於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基金託管人執行該等指令所產生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2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中國證監會、外管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7)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8)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業務規則》、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瞭解所投資基金產品,瞭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贖回費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除管理費、託管費外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銷售幣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或修改《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7)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範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錶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錶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錶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錶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錶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錶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錶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匯兌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本基金進行基金分紅,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複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含境外投資顧問的投資顧問費(如有);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含境外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和稅務顧問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賬戶開立費用,賬戶維護費用,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及在境外市場的交易、清算、登記等實際發生的費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費、券商佣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和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與基金投資活動有關的費用;

9、所投資市場當地監管機構要求的相關費用;

10、為應付贖回和交易清算而進行臨時借款所發生的費用(託管行及境外託管行墊付資金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11、基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繳納的、購買或處置證券有關的任何稅收、徵費、關稅、印花稅、交易及其他稅收及預扣提稅(以及與前述各項有關的任何利息、罰金及費用)以及相關手續費、匯款費、基金的稅務代理費等;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的管理費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境外投資顧問的投資顧問費(如有)兩部分,其中境外投資顧問的投資顧問費在境外投資顧問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的投資顧問合同中進行約定。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基金的託管費包含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和境外託管人的託管費兩部分。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3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規模等因素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調整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須最遲於新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或投資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基金在稅收方面的損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鑑於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利益投資、運用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的要求而成為納稅義務人,就歸屬於基金的投資收益、投資回報和/或本金承擔納稅義務。因此,本基金運營過程中由於上述原因發生的增值稅等稅負,仍由本基金財產承擔。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和投資方向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把握印度經濟成長帶來的機會,挖掘在印度發行上市的優質公司,力爭為投資者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可投資境內境外市場:

針對境外市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託憑證和美國存託憑證;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包括且不限於ETF及聯接基金);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參與境外證券借貸交易。

針對境內市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超級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等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投資於印度主題企業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的股票、存託憑證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各項金融衍生品應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全球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區域經濟發展情況、微觀經濟運行環境等可能影響印度證券市場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預測,利用數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較股票、貨幣市場工具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風險收益特徵,並以此為依據,對基金整體資產配置比例進行確定。同時,本基金將定期,或由於宏觀經濟重大變化不定期地進行資產配置比例調整,以保持基金資產配置的有效性。

2、印度主題的界定

本基金為印度主題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主題企業,包括印度主題企業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的股票、存託憑證等。

所謂印度主題企業是指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企業:1)上市公司註冊地在印度;2)非註冊在印度但在印度上市;3)主要業務收入/資產在印度市場的機構、企業等。

3、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充分挖掘印度經濟成長所帶來的印度股票投資機會,優選在印度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公司,重點投資於估值相對較低,但質地優良具有好的成長性和穩定的股票。

本基金以價值和成長投資理念為導向,採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選股策略。通過對於經濟週期的跟蹤和研究,以及對於地區資源稟賦比較,對各行業的發展趨勢和發展階段進行預期,選擇優勢行業作為主要投資目標。通過對印度股票的基本面分析和研究,考察公司的產業競爭環境、業務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長模式、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備中長期持續增長或階段性高速成長、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本基金從定量及定性兩方面對上市公司進行分析篩選,並通過估值模型來精選出具備持續增長或階段性高速增長能力、且價值被低估的優勢企業進行重點投資。

① 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選擇個股時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和市場數據,從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長能力、運營能力、負債水平等各個方面進行量化篩選。本基金採用的量化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盈利能力指標:主要包括淨資產收益率、主營業務利潤率、總資產收益率、內部收益率等;

成長能力指標:主要包括長期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長期利潤增長率等;

運營能力指標:主要包括總資產週轉率、存貨週轉率、應收賬款週轉率等;

負債水平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

② 定性分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優秀、誠信的公司管理層;

財務透明,資產質量及財務狀況較好,良好的歷史盈利記錄;

行業集中度及行業地位,具備獨特的核心競爭優勢和定價能力;

規模效應明顯;

具備中長期持續增長能力或階段性高速增長的能力。

此外,根據公司業績的長期增長趨勢以及同類企業的平均估值水平,應用估值模型選擇價值被市場顯著低估的企業進行投資。採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資產重置價格、市盈率法(P/E)、市淨率法(P/B)、經濟價值/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法(EV/EBITDA)、現金流貼現法(DCF)等。

4、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投資於跟蹤印度相關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ETF)或包括且不限於指數型的公募基金,作為輔助性的流動性投資。本基金將綜合考慮管理資產規模、發行時間、月交易量、費用比率等因素,選取滿足流動性需要的投資標的。

5、貨幣市場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國內外的宏觀經濟走勢、貨幣政策變化趨勢、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基礎上,分析和判斷利率走勢與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並綜合考慮各類投資品種的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特徵,在國內外市場對基金資產組合進行積極管理。

① 利率預期策略

本基金將首先採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綜合研究主要經濟變量指標、分析宏觀經濟情況,建立經濟前景的情景模擬,在宏觀分析與流動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歷史與經驗數據,確定當前資金的時間價值、通貨膨脹補償、流動性溢價等要素,得到當前宏觀與流動性條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線。區分當前利率債收益率曲線期限利差、曲率與券間利差所面臨的歷史分位,然後通過市場收益率曲線與均衡收益率曲線的對比,判斷收益率曲線參數變動的程度和概率,並據此動態調整投資組合。

② 券種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及貨幣政策的變動,首先對信用債、利率債等券種的到期收益率與風險進行綜合比較,確定優先配置的資產類別,並結合各類投資工具的市場容量,確定配置比例。

③ 銀行定期存款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綜合考慮成本收益的基礎上,儘可能的擴大交易對手方的覆蓋範圍,通過對這些銀行廣泛、耐心而細緻的詢價,挖掘出利率報價較高的多家銀行進行銀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在獲取較高投資收益的同時儘量分散投資風險,提高存款資產的流動性。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政策框架下,採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值評估後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並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7、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以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為目標,在基金風險承受能力許可的範圍內,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期貨、期權、權證、互換、遠期等衍生品投資。通過對現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基金組合的實際情況及對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動性等因素的分析,在採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合約構建相應的頭寸,以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降低系統性風險。基金還將利用衍生品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降低現貨市場流動性不足導致的衝擊成本過高的風險,提高基金的建倉或變現效率。

通過對國際宏觀經濟形勢、貨幣政策、市場環境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匯率走勢的因素進行深入分析,並結合相關外匯研究機構的成果,研判主要匯率走勢,並適度投資境外外匯遠期合約、結構性外匯遠期合約、外匯期權及外匯期權組合、外匯互換協議等金融工具,以降低外匯風險。

(四)投資限制

1、投資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投資於印度主題企業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的股票、存託憑證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各項金融衍生品應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條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5)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6)本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但存放於境內外託管賬戶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機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除外)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20%;

6)為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7)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行總量。前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合併計算同一機構境內外上市的總股本,同時應當一併計算全球存託憑證和美國存託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證券,並假設對持有的股本權證行使轉換;

8)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9)本基金投資衍生品應當僅限於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不得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同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檯交易金融衍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b)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值,並且基金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值終止交易。

c)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口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包括衍生品頭寸及風險分析年度報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10)基金可以根據正常市場慣例參與境外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所有參與正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②參與正回購交易,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對賣出收益進行調整以確保現金不低於已售出證券市值的102%。一旦買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賣出收益以滿足索賠需要。

③買方應當在正回購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紅。

④參與逆回購交易,應當對購入證券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已購入證券市值不低於支付現金的102%。一旦賣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已購入證券以滿足索賠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應責任。

11)基金參與境外正回購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購證券總市值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40%。前項比例限制計算,基金因參與正回購交易而持有的擔保物、現金不得計入基金總資產。

1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境外資產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第6)、9)、10)、11)點除外),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境內投資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項、第(3)項、第(4)項、第(6)項、第(7)項第7)點另有約定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要求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1)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購買不動產;

5)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6)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7)購買實物商品;

8)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0)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11)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12)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14)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15)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由於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數據不準確、不及時,導致監管報告數據不準確,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資顧問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公平對待不同基金財產或不同投資者;

2)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洩露基金或投資者資料;

3)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基金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後的2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基金份額髮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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