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共同貸款買房,誰當“主貸人”更合適?

申請貸款買房時,銀行一般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收入證明,且收入證明上的金額是每月應還款額的兩倍以上

,但在部分房價較高的城市,夫妻倆其中一方的收入未必可以達到銀行放貸規定的標準,這時,就可以選擇夫妻倆“共同貸款”的方式來供樓。

舉個例子:小趙和小黃,新婚,無外債,準備在番禺買房,經過計算,夫妻倆每個月需還貸1.4萬元,才可填補房款缺口,但丈夫小趙的月收入為2.5萬元,並不能滿足“兩倍以上”這一收入證明要求。如果夫妻兩人共同申貸,那麼加上妻子小黃1萬元/月的收入證明,就可以滿足銀行的放貸要求了。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貸款買房,並不意味著雙方都是“主貸人”。事實上,在面籤時,銀行會詢問,要將哪一方設為“貸款人”,哪一方作為參與還款的“共同貸款人”。所以,當決定了“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我們還要考慮選誰作為主貸人比較合適?今天小良就來跟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夫妻倆共同貸款買房,誰當“主貸人”更合適?


一般來說,決定“主貸人”的關鍵性因素是——收入、徵信、職業以及年齡。

壹·收入

因為銀行會通過收入證明或銀行流水,來評估申貸者的還款能力,收入越高、越穩定,銀行更容易批貸放款。所以,在面籤時,建議選擇收入高且穩定的一方作為主貸人。

貳·徵信

銀行放貸之前,會查詢夫妻倆的個人徵信記錄。如果主貸人的徵信記錄良好,而共同貸款人存在一些徵信問題,但後來已經解決了的話,一般不會影響銀行放貸。所以決定主貸人選前,一定要先自查個人徵信情況。

叄·年齡

在收入和徵信都相差無幾的情況下,主貸人一般會選擇更年輕的一方,因為主貸人越年輕,可以貸款的年限就越長。

肆·職業

最後要考慮的因素是“職業”,建議選擇職業穩定的一方作為主貸人,如公務員、國企職工、企事業單位、醫生、教師等,因為此類職業較穩定,收入來源比較有保障,更受銀行“偏愛”。

夫妻倆共同貸款買房,誰當“主貸人”更合適?

那麼,如果未來婚姻不幸觸礁,兩人共同申請的房貸,應該由誰來繼續還呢?

有人認為,房子不判歸自己,那麼自己肯定沒有必要再繼續還貸了。這種想法其實是不對的,夫妻倆婚姻破裂,房屋被判給其中一方,另一方要向銀行申請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貸款人,以此來解除自己償還貸款的義務。

如果不向銀行申請,那麼哪怕兩人已經離婚了,房子也沒有判給自己,也還是要繼續按照原先的約定繼續還貸。

綜上,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時,一定要謹慎選擇主貸人,以免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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