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權利徵收村民的農田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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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無權徵收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徵收基本農田的、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進行批准;其他土地徵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且要報國務院備案。因此,根據以上依據來看,只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才有權批准徵地行為,其他部門都無權私自做出徵地的決定。

也就是說,村委會及鎮政府是無權徵收土地也無權審批的。徵收土地是有嚴格的限定的,不能誰想徵就徵。

那麼誰有權利施行徵收拆遷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公告、實施主體

當徵地批文獲得審批後,土地徵收行為就真正的拉開了“帷幕”。而組織實施土地徵收的主體應是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發佈徵地公告以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也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因此,在看到土地徵收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之後,不僅僅只看內容,還要看發佈公告的主體。如果是鎮政府或是村委會發布的那就是違法的,而合法的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作出土地徵收公告或是實施土地徵收。

村裡徵地需要經過村民同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徵收或者徵用集體土地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無論政府是永久性地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還是臨時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其徵收、徵用的目的,都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

所以,國家徵收或是徵用土地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是具有強制性,不需要經過村民的同意。前提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只能由國家依法進行徵收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利徵收土地的。開發商更是沒有這個權利。

但如果是商業用途,那肯定要村民簽字同意。而且涉及到徵地都有補償。因此,當有相關部門或是單位、個人來徵收土地時,首先要看徵收性質。

徵收土地時要出示哪些文件?

徵地告知書:就是徵地報批之前,要將擬徵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農民。

土地現狀調查確認書:國土部門要對擬徵土地位置、性質、面積等現狀的調查情況告知農民,並且由農戶簽字確認。

徵詢意見書:國土部門應對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充分徵詢意見,有人申請聽證的,要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徵地公告包括: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徵地補償方案: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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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的法律上面來說,農村裡面村委會是沒有權力征收村民的農田的。

有很多人誤以為村委會也是政府機關,單位也是有權利行使政府平時行使的各項權利的

但是實際當中卻不是這樣的,今天我們給大家來梳理一下,在農村裡面,村委為什麼沒有權力來徵收農民的土地?


只有發包方才能夠對土地進行徵收

針對於土地的徵收問題,我們都知道,只有發放承包的這一方才能夠對土地進行徵收的要求。

那麼在農村裡面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對於這些土地是他們所承包經營的,那麼發放承包經營土地的這一個方面是政府,也是我們的國家部門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用來很明確的回答,大家針對於這個承包徵用的土地的一個方面是隻有政府才有權力進行對土地的合理徵收。


如果是非法徵收,我們可以舉報

有的地方會欺負農民,不懂法律或者對於一些地方而言,有個人的作惡行為導致農村裡面出現徵收土地混亂的情況。

所以針對於這種方式方法,只要不是這個國家政府合法的徵收,那麼我們可以進行舉報。

因為進行合法的徵收之前,會做出全面的調研活動,甚至貼出來公告和大家簽訂好相關的合約。

這樣才能夠進行合理的徵收,並且這個榜單也需要公佈出來,而不是私人進行徵收的。

所以一旦發現這樣胡亂徵收的情況之下,我們就應該提出來或者舉報道當地的相關部門。


徵收土地必須有發放承包方進行徵收。

對於土地徵收必須得進行合理的徵收。什麼叫做合理的徵收?這個徵收的價格必須得是當地的經濟條件,平均的價格5倍之多。

當然這個可能會對每個地方的證書情況不一樣,但是我們今天來主要的分析一下,提供我們這邊徵收的情況給大家來分析一下。

對於農田的徵收呢,基本上都維持在4萬塊左右的價格進行徵收。

如果是對於房屋土地的宅基地的徵收拆遷,那麼必須給予統一的分配安置房,在一個補償裝修的費用等等。


所以合理的徵收,他會有足夠詳細的合同內容,讓大家一一看完再進行簽字。


農人莫小道


村委會當然無權徵收村民的農田,他只有權利組織流轉搞承包,但是無權徵收。我國土地歸集體所有,有權利徵收農民土地的只有政府。國家實行基本農田總量最低保護制度,不能超過18億畝的紅線,所以要保護農田不被非法佔用。


之所以有的農民誤認為村委會也有權利徵收農民的土地,是因為大家把村委會當成了基層管理機構,認為村委會也屬於政府,或者說最低一級的管理機構,其實這是錯誤的。村委會,屬於基層自治組織沒錯,而且平日裡也會協助鄉鎮政府的工作,但是他跟普通村民一樣,只是起一個帶頭組織協調的作用,做任何的管理職能。

如果有村委會要徵收村民的土地,農民完全可以不同意,因為他們無權徵收,可以協助上級政府工作,但是沒有徵收的權利。

而政府徵收就不一樣了,鄉鎮政府來徵收土地都是根據國家整體發展規劃來實施的,徵地是為了搞建設,而且都會給補償,補償一般分為地上附著物補償和土地補償,在我們這裡土地補償的標準一般是一畝地每年1000元,一直到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為止。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主要是根據不同的種類來進行補償,房屋大多數是根據評估價格來補償,地裡的樹木要根據是初果期、盛果期和什麼品種等等來具體補償。

補償標準都是統一的,如果有個別村民不滿意,那也不會影響徵地進程,滿意不滿意都得服從,因為這是整體規劃和統一賠付,不會因為個別人的反對而變動。不過大多數村民還是希望被徵地的,你都比較滿意賠付標準,因為可以從中獲得可觀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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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依法管理本村集體土地和其他財產,若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項,需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經2/3以上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才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注意:徵收村民的農田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且要給予合理補償,長安區這邊徵地補償大概是5-6萬元/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徵收農民的農田時,要依法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制定土地徵收協議與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需要經過村委會討論通過並蓋章,經村黨支部和監委會通過,由村委會集中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經一半以上與會代表簽字才能生效。

綜上所述,村委會無權徵收農民的農田,這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組織實施的,村委會只是提供戶籍、土地等資料,配合地方政府執行徵地工作。

村委會單獨徵地屬於違法行為,村民可以要求上級政府進行調節解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甚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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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利代表村集體,與國家進行徵地買賣土地交易,村民個體沒有權利與國家進行徵地買賣交易,為什麼?

我國是以憲治國,憲法大於一切法律,一切法律都要服從於憲法,不能超出憲法,憲法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資源管理,除了國有制,剩下的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承包權,經營權,流轉權,沒有所有權,沒有所有權,國家不會與個人形成,徵收土地合法交易,只有村委會有土地所有權,因此,村委會與國家鑑定的,土地徵收買賣協議,才是合法有效協議,離開村委會之外,土地徵收買賣合同,都是不合法的。

哪麼村委會怎樣來代表村民,行施自己的權利呢?我們有村民委員會自制法,通過超半數以上的,黨員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或超過半數村民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才會與國家正式鑑定,合法的土地證收協議,交易成功,如果是村委會己經通過了以上程序,超過半數村民不同議,那麼村委會代表村民的土地徵收交易失敗,國家可以另選他村進行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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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利徵收村民的農田嗎?為什麼?

村委會作為最基層的機構來說,根本沒有那個權利來徵收村民的農田,即便是鄉鎮或者縣級政府也沒有這個權利啊。


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需要經過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的。特別是徵收基本農田、以及徵收農田面積超過三十五公頃的情況,是需要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的土地徵收,需要經過省和自治區政府的批准才可以。所以,村委會這一級的機構無權徵收村民的土地。

那麼村委會在徵收土地時候的作用是什麼呢?村委會在有徵地、拆遷的時候的作用就是配合上級機關完成被徵用土地的性質、面積、承包權等等。同時,也要配合上級機構完成拆遷補償的協調工作,最後就是配合上級機構完成徵地、拆遷合同的簽字,以及補償款的發放。這就是村委會在拆遷或者徵地時所起到的作用。

因此,村委會一級是無權徵收農民土地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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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地產律師,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一、“徵收”的定義

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即徵收是要改變所有權的。依照現行土地制度,農田本來就歸村委會,發包給農民耕種,因此不存在徵收的必要,沒有徵收的權利。

二、土地收回權

但是,如果該承包戶註銷,為了不浪費土地資源,村委會有權將該土地收回。注意,村委會行使土地收回權必須要符合法定要件,是嚴格受到限制的,不是恣意妄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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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村委會沒有權力征收農戶的土地,土地是國家,委託村委會基層組織,轉入農戶,有他耕種和使用,農戶有一定的經營權力,但是可以扭轉和發包給他人,沒有買賣的權力,作為村委會徵地必須縣政府和國土資源局批覆,有縣政府批文,徵地的用途,是否辦廠和修路,否則其它相目,不但這樣,而且還要作圖說明,防止講的和施工相目不互,以免糾紛,這樣有文件和批覆,屬於合法徵地。不經過相關部門批覆,誰便徵用農民的土地都屬於違法形為,不必濫用職權,尊紀守法,維護農民合法經營權和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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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謝對京平律師的關注。您的提問裡包含三組關鍵詞——村委會、徵收村民農田、為什麼,以下京平律師就從村委會的職責、有權徵收主體、注意事項等方面綜合分析,並給予建議。

1、村委會的職責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也就是說,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國家基層政權組織,不是政府的派出機關,我國最低一級政府是鄉鎮人民政府。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為指導關係,不是領導關係。所以說村委會不是政府機構。

2、有權徵收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就是徵收拆遷的實施主體應該是市,縣人民政府。

同時《徵用土地公告辦法》中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不難看出,作為農村基層組織的村委會,是無權組織實施徵收拆遷工作的, 徵收主體必須是有權政府,並且發佈土地徵收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也只能是有權政府。

3、注意事項

村委會是村民訴求的首選通道和依託對象,在村民心中有著重要的位置,同時應注意村委會不是政府機構,是無權徵收農村的土地房屋、無權發佈徵收公告以及補償安置方案,也無權私自收回土地,無權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無權私自買賣流轉土地。

拆遷補償是對村民的合理補償,是對日後長久生計的一種保障,提示被徵收人,如果自身權益被侵犯,請一定及時諮詢,及時依法維權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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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以前也遇到過一個案例。

那個時候國家還在收農業稅。也就是說,農戶每年在自己家的承包地上進行耕種,是要給國家交稅的。這個張三不想面朝黃土背朝天,於是就跑出去打工,人年輕工作機會也多,漸漸就不怎麼回老家了。

家裡地荒蕪了。好好的一塊地沒有耕種,在當地老人李四眼中,是非常可惜的,於是跟村委幹部商量,就自己來耕種,每年需要上交的農業稅,也是李四上交的。

十多年過去了,張三突然知道了國家政策,有土地居然還有糧食直補這個東西,每年還有收益,哈哈哈,想起自己家的土地來,找到村上,說自己沒得到糧食直補款,要求村裡給補上。

他自己不種地,反正有土地就有糧食直補款,認定這一條了。

接到張三的申請,我們也翻閱了國家法律,請了法律顧問來諮詢土地的情況,總之弄的高大上,也回覆張三糧食直補誰耕種誰受益等等。可是張三白白沒有了土地,也不甘心,最後一次協調,張三的父親就說只想要個低保就行了。這個問題就好解決了。沒有專注於解決土地問題,走了其他途徑,平息了張三的不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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