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怎麼辦?

執著203950944


農村村民個人之間的土地糾紛經常遇到,多數是邊界糾紛。

首先應該知道,個人之間的土地糾紛的解決,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前置程序”的問題。

什麼叫“前置程序”?就是必須先由行政機關做出處理後,法院才能夠受理,否則不能受理。

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雙方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找村委會和鄉鎮司法所進行調解。當然,這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程序。

法律上的程序必須是行政機關,也就是鄉鎮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司法所可以鄉鎮政府的名義,對土地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行政決定。

這個行政決定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是可訴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是以鄉鎮政府為被告,以糾紛對方為第三人進行起訴。法院經審理行政案件,做出維持或撤銷行政決定的判決。對判決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雙方對鄉鎮政府的行政決定沒有異議,經過訴訟期未起訴就生效。糾紛的雙方就應該執行鄉鎮政府的決定。

如果有一方不執行的,鄉鎮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是法院為數不多的非訴執行案件,與執行依據是法院判決的不同。

以上就是村民個人之間土地糾紛解決問題的渠道。至於個人與村委會之間的土地承包權糾紛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而村委會與村委會之間的,甚至我遇到的村委會與駐軍之間的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糾紛,則更復雜,不是靠法律能夠解決的事。


郭押司


這個問題大了,看糾紛雙方是誰,可分為民事和行政,要看具體問題,可能是侵權也可能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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