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手續不齊全,拆遷時地方認定違建,補償難道真的要泡湯了?

相信不少朋友都遇到過這種情況,政府為了促進某地經濟發展,招商引資時大開綠燈,同意在土地上先建設房屋、廠房,後續再補辦手續。而一旦這個產業不吃香了,涉及到徵地拆遷時,就會想方設法把開發商“趕走”。

甚至個別地方政府直接因其缺乏相關手續,認定其建築物為“違建”、“大棚房”、“危房”,以便降低補償甚至不補償。這種做法不僅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地方的公信力,違背了誠實信用的行政原則。

最近,哈爾濱的開發商楊先生就遇到了這種事。

企業手續不齊全,拆遷時地方認定違建,補償難道真的要泡湯了?

招商時開綠燈批手續,徵收時又被算成違建,補償眼看要泡湯

2009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縣為了繁榮經濟,成立了相關的招商局進行招商引資,並且提供很多優惠政策,如減免稅收、財政獎勵、銀行貸款優惠等。

楊先生是外地的一名開發商,在考察情況之後決定去該縣進行開發建房。相關部門熱情接待,為其辦理了部分手續,併為其項目一路“開綠燈”。很快,當地將郊區一塊佔地65萬平方米的農業園區出讓給楊先生修建農家樂和小別墅。

2010年該項目建設完畢,正式投入使用經營,並一直經營了8年。

2018年當地進行風景區開發,楊先生經營場所也處於開發地塊。

10月份的時候,一紙公告送到楊先生手中。這份公告並不是徵收,而是拆違,零補償。徵收方將其經營場所的建築認定為違法違規的“大棚房”,限令其在七日內自行拆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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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不服,他認為這些建築物是在合法用地範圍內建設的,之前跟有關部門申請過,而且相關部門多次視察也沒有提出任何問題。這麼多年一直合法經營,非常配合當地各項工作。現在突然就給定性為違規的“大棚房”,於情於理說不過去。

那麼,楊先生的房屋是否屬於“大棚房”?

律師觀點:經營場所土地有合法手續,不能以違建名義拆除

首先,楊先生的經營場所並不屬於大棚房。大棚房是以農業大棚為名進行非農業建設,屬違法建設。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時,在旁邊和內部建設“配套用房”,對外租售或開展商業經營。而楊先生的經營場所並沒有建於大棚內,也未私自違法佔用農用地。

其次,楊先生的經營場所從取得土地到建設經營,取得了部分合法的手續,而且還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了土地轉讓款,在事實上得到了當地政府的同意和支持。因此,其經營場所具有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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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推斷,當地政府下發的“大棚房”認定書,違背了誠實信用的行政原則,損害了當事人權益,並不合理。

不服零補償,楊先生選擇法律途徑維權

同時,多年來的經商經驗,讓楊先生擁有了較強的法律意識。在和當地徵收方協商不下來的情況下,他不願屈服於違法徵收,立即諮詢了愛土拆遷律師。

通過對楊先生的經營場所圖片、證件資料以及當地提供的手續進行分析,以及事件來龍去脈的系統瞭解,律師初步判斷,當地徵收並不合法。律師隨即建議楊先生不要輕易妥協,並收集徵收方下達的徵收文件,注意徵收方的拆違動向。

經過多次溝通交流,獲取了律師的專業分析建議後,楊先生當機立斷,選擇了法律途徑維權。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對接推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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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民營經濟及企業主合法權益,拒絕違法徵收

今年以來,高層多次表態,支持和鼓勵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依法保護民營企業主的合法權益。最高法和最高檢也明確表示:“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各類訴訟主體,司法機關要平等對待,不因為企業規模不等就有偏見,不因為所有制成分不同就有偏頗。”

因此,企業的行政訴訟案件是會平等對待,地方違法徵收的行為也會得到遏制。

當然,我們也必須提醒各位企業主:在進入地方招商引資項目時,面對突然從天而降的各種政策優惠,大家一定要爭取獲得相應的手續,讓自己的經營擁有合法化的基礎,不能簡單依靠人情關係來經營。畢竟“人走茶涼”、“新官不理舊賬”的事,現實中確實存在。

另一方面,地方也應當尊重企業投資帶動一方經濟發展所做出的貢獻,為企業提供更人性化也更加法制化的投資環境和經商環境。這樣不僅有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有利於體現地方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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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面對地方的違法徵收,企業主一定要積極收集相關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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