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手续不齐全,拆迁时地方认定违建,补偿难道真的要泡汤了?

相信不少朋友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政府为了促进某地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时大开绿灯,同意在土地上先建设房屋、厂房,后续再补办手续。而一旦这个产业不吃香了,涉及到征地拆迁时,就会想方设法把开发商“赶走”。

甚至个别地方政府直接因其缺乏相关手续,认定其建筑物为“违建”、“大棚房”、“危房”,以便降低补偿甚至不补偿。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地方的公信力,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行政原则。

最近,哈尔滨的开发商杨先生就遇到了这种事。

企业手续不齐全,拆迁时地方认定违建,补偿难道真的要泡汤了?

招商时开绿灯批手续,征收时又被算成违建,补偿眼看要泡汤

2009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县为了繁荣经济,成立了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且提供很多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财政奖励、银行贷款优惠等。

杨先生是外地的一名开发商,在考察情况之后决定去该县进行开发建房。相关部门热情接待,为其办理了部分手续,并为其项目一路“开绿灯”。很快,当地将郊区一块占地65万平方米的农业园区出让给杨先生修建农家乐和小别墅。

2010年该项目建设完毕,正式投入使用经营,并一直经营了8年。

2018年当地进行风景区开发,杨先生经营场所也处于开发地块。

10月份的时候,一纸公告送到杨先生手中。这份公告并不是征收,而是拆违,零补偿。征收方将其经营场所的建筑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大棚房”,限令其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完毕。

企业手续不齐全,拆迁时地方认定违建,补偿难道真的要泡汤了?

杨先生不服,他认为这些建筑物是在合法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之前跟有关部门申请过,而且相关部门多次视察也没有提出任何问题。这么多年一直合法经营,非常配合当地各项工作。现在突然就给定性为违规的“大棚房”,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那么,杨先生的房屋是否属于“大棚房”?

律师观点:经营场所土地有合法手续,不能以违建名义拆除

首先,杨先生的经营场所并不属于大棚房。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对外租售或开展商业经营。而杨先生的经营场所并没有建于大棚内,也未私自违法占用农用地。

其次,杨先生的经营场所从取得土地到建设经营,取得了部分合法的手续,而且还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土地转让款,在事实上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同意和支持。因此,其经营场所具有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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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推断,当地政府下发的“大棚房”认定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行政原则,损害了当事人权益,并不合理。

不服零补偿,杨先生选择法律途径维权

同时,多年来的经商经验,让杨先生拥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在和当地征收方协商不下来的情况下,他不愿屈服于违法征收,立即咨询了爱土拆迁律师。

通过对杨先生的经营场所图片、证件资料以及当地提供的手续进行分析,以及事件来龙去脉的系统了解,律师初步判断,当地征收并不合法。律师随即建议杨先生不要轻易妥协,并收集征收方下达的征收文件,注意征收方的拆违动向。

经过多次沟通交流,获取了律师的专业分析建议后,杨先生当机立断,选择了法律途径维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对接推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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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民营经济及企业主合法权益,拒绝违法征收

今年以来,高层多次表态,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明确表示:“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诉讼主体,司法机关要平等对待,不因为企业规模不等就有偏见,不因为所有制成分不同就有偏颇。”

因此,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会平等对待,地方违法征收的行为也会得到遏制。

当然,我们也必须提醒各位企业主:在进入地方招商引资项目时,面对突然从天而降的各种政策优惠,大家一定要争取获得相应的手续,让自己的经营拥有合法化的基础,不能简单依靠人情关系来经营。毕竟“人走茶凉”、“新官不理旧账”的事,现实中确实存在。

另一方面,地方也应当尊重企业投资带动一方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为企业提供更人性化也更加法制化的投资环境和经商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体现地方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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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面对地方的违法征收,企业主一定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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