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決:離婚約定房產贈與子女,未過戶不能認定贈與關係成立

《離婚協議書》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後但並未辦理過戶至該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將房屋產權證書交予子女,贈與關係亦並未成立,子女對於該房產不享有所有權。

《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夫妻之間對於離婚財產如何處理的安排,而並非是與其子女之間簽訂的書面贈與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未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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