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沒錢回購員工持股,怎麼辦?

大股東沒錢回購員工持股,怎麼辦?

股權激勵的實施

本次的主角翁志驊在2010年10月進入愛立特公司工作,由於他工作表現出色受到愛立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明峰的器重。為了對優秀員工進行獎勵,同時也為留住人才、激勵人才,劉明峰設立了濱之綠公司作為員工持股平臺,實施開展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即受激勵員工通過受讓持有濱之綠公司股權間接持有愛立特公司股權。

翁志驊是本次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之一,2014年11月翁志驊從濱之綠公司股東劉明峰處以人民幣799680元的價格受讓了濱之綠公司8.4%的股權,間接持有了愛立特公司0.4913%的股權。同時,根據濱之綠公司制訂《股權管理辦法》:

(1)若日後翁志驊離職,應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給濱之綠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

(2)轉讓價款按其入股時投入的資金加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股權回購缺資金

2017年6月23日,經過翁志驊與愛立特公司協商一致,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後,翁志驊多次要求劉明峰、愛立特公司及濱之綠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劉明峰表示同意回購股權,但是表示自己目前資金困難,無力支付轉讓對價,而愛立特公司和濱之綠公司則表示其沒有義務回購股權,導致股權轉讓一直無法辦理。

說好的股權激勵是獎勵優秀員工,但是現在股權卻砸在了手裡,這下要怎麼辦呢?彆著急,我們來看看明律師是如何點評的~

大股東沒錢回購員工持股,怎麼辦?

明律師點評

股權是否可以出售?

依據濱之綠公司制訂併為翁志驊所接受的《股權管理辦法》規定:翁志驊離職時,應將其持有的出資股權轉讓給濱之綠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該規定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規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因此,翁志驊與愛立特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其有權要求將其持有的濱之綠公司股權進行轉讓、返還股權管理辦法規定金額的股權轉讓款及相應利息。

由誰來接盤股權?

在之前的溝通中,劉明峰均明確表示願意受讓翁志驊的股權並支付相應價款,這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同時劉明峰作為愛立特公司和濱之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由其回購股權的做法也符合交易慣例。因此翁志驊要求由劉明峰來回購股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濱之綠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其股東之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在法律上與愛立特公司並無關係,因此翁志驊無權要求愛立特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同時,濱之綠公司的公司章程、管理辦法也都未有關於強制要求回購股權的規定,也未與翁志驊簽署過有關承諾回購股權的文件,因此翁志驊也無權要求濱之綠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綜上所述,翁志驊只能要求劉明峰來回購他的股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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