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食三文魚標準不服,可要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改正、廢止

■點擊右上角【關注】“安徽拆遷律師高飛”頭條號,發送私信"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2018年8月10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在其官網正式發佈了T/CAPPMA08 -2018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以下簡稱“該標準”),在該標準中明確將“虹鱒”定義為三文魚。該標準一經出臺就引以多方關注,筆者作為從事行政法專業的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是否一經制定就無法改變?作為消費者,是否有法律的發聲渠道?

對生食三文魚標準不服,可要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改正、廢止

第一、2017年11月4日修訂的《標準化法》,對社會團體制定的標準不符合規定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甚至予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是關於對標準化工作進行法律管理的法律,在2017年11月4日之前,對團體標準如何管理沒有明確規定,而新修訂的《標準化法》第三十九條明確了團體標準的管理機關為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一般為省、市、區的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因此該法律賦予了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進行監管的法定職權。

第二、新制定的三文魚團體標準將“虹鱒”定義為三文魚,無論是在歷史背景、還是市場認知上,筆者認為欠妥

  • 首先,在目前三文魚消費市場中,大多數消費者都認為三文魚是大西洋鮭,是海水魚。因為“三文魚”一詞由來,最早取自港臺地區對進口大西洋鮭的音譯,當時商人們在介紹這種魚的時候表明這是“salmon”。但該標準裡所列入的虹鱒,是淡水魚,同科不同屬,將虹鱒定義為“三文魚”,忽略了歷史背景,忽略了消費市場認知。
  • 其次,因滲透壓問題,生食淡水魚感染寄生蟲的風險遠大於海水魚。雖然在標準4.6.4中,三種寄生蟲的感染人體階段(吸蟲囊蚴、線蟲幼蟲及絛蟲裂頭蚴)進行了限定,要求不得檢出,同時預包裝產品的標籤標註原料魚產地以及種名。但是對於原料魚產地以及種名標籤,作為大多數的終端“生食三文魚”消費者,通常是無法查看到的。而在該標準出臺前,就有很多商家以虹鱒冒充三文魚刺身,該標準的出臺,會導致商家可以堂而皇之的以將“虹鱒”冠以三文魚的名義推上消費者的餐桌。但是商家能否按照標準規定的冷凍方式殺滅寄生蟲不得而知。畢竟,被投訴人制定的為“生食”標準,對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影響遠遠大於“熟食”的標準,其更應考慮到標準制定的安全性。
  • 最後虹鱒魚的營養價值、口感並不低於“三文魚”,沒有必要突破市場認知強行認定為“三文魚”,亦可直接制定虹鱒魚的團體標準,規範養殖過程和冷凍處理,包裝,物流規範等。行業標準是用來規範企業自身的生產的,不是用來給商業行為做背書。強行認定只會導致消費者不敢吃,對於我國虹鱒魚、三文魚的市場,並不會帶來積極的作用。

第三、消費者可以作為投訴人,要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隊標準進行核查,履行其監管的法定職責。如怠於履行或對投訴結果不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了,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可以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沒有作出處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因此,消費者如認為制定的T/CAPPMA08 -2018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違反了《標準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沒有增強產品的安全性,反而是在降低三文魚食用的安全性,可依據《標準化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相關法律規定,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投訴。
對生食三文魚標準不服,可要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改正、廢止

結論: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是否一經制定就無法改變?

  • 答案:並不是。消費者可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一般為省、市、區的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進行投訴,要求主管部門對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進行審查。如其的確沒有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也沒有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主管部門可以要求責令限期改正甚至是廢止該標準。
  • 如行政主管部門未予以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服,消費者可以依法起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其履行監管的法定職責。

附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十二條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並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團體標準進行投訴和舉報。

  •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5)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安徽拆遷律師高飛原創文章。高飛律師,安徽大學法學碩士,安徽國恆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合肥市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電視臺特邀嘉賓律師、安徽徵地拆遷律師團隊核心成員,辦理了大量全省各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農村宅基地拆遷、集體土地徵收、廠礦企業及經營性房屋拆遷維權等專業性行政案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