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頁證據等電子證據怎麼取證、舉證?

人們的日常生活與交流中,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一旦涉及糾紛,這些內容是否能夠成為訴訟證據?2015年2月4日,最高院發佈的《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了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電子數據的內容易遭到人為篡改,必須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被法院認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頁證據等電子證據怎麼取證、舉證?

(一)手機短信、微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機短信、微信應當庭出示,並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書面摘錄會作為庭審時書記員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以自願申請短信公證,並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在法庭出示。這裡建議舉證方作短信保全證據公證,公證後的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公證人員會對短信的內容、存儲短信的設備進行拍照或攝像,以方便法院客觀採納事實。

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等“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是可以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容易刪改的特性,因此一般情況下手機短信不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官會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一般需符合以下條件:

1.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相對應;

2.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有關聯關係;

3.手機短信的位置未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仍在發(收)件箱中;

4.手機短信的內容完整,與其他證據無矛盾,與待證事實相關聯;

5.必要時申請鑑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刪改的特性,還存在運營商不提供個人隱私信息等問題,短信一般情況下不單獨作為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還須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由於真實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據此類短信、微信截圖認定案件事實。但如果雙方對此短信、微信聊天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或者該截圖經過了公證,則該電子數據基本能滿足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要素。但除真實性要素外,舉證人仍須證明該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即證明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中另一方的真實身份。如2012年出臺的《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四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保全網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的,公證人員應當告知其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則保全的電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證據效力。為破解此類證據關聯性障礙,當事人在簽約時,應當約定明確當事人所擁有的微博或微信等賬號,並明確該微信或微博等賬號的發言即為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頁證據等電子證據怎麼取證、舉證?

二、電子郵件

(一)電子郵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髮件、收件以及郵件提供人是誰,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什麼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的時間點及郵件具體的內容。庭審出示電子郵件證據時,若當事人雙方均無異議,則可以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進行演示,並且下載打印紙質文件。如已經對電子郵件作公證的,可以不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二)電子郵件審查要點

儘管電子郵件以電子信息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後不易識別,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用戶,其互聯網的帳號、密碼、用戶名在相對時間內也是唯一的。法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真實有效性:

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對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員進行對質;

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郵箱一般是從網絡服務商處購買的,或者是免費註冊的,一般而言購買的郵箱更加可靠;

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電子郵件如果經國外網絡服務商或國際郵件轉發器發送,須經過一定的時間才能到達,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可以請求網絡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存儲環節直接保全證據。或者進行鑑定,請鑑定機構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頁證據等電子證據怎麼取證、舉證?

三、網頁證據

(一)網頁證據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一方應當提供網址、時間,並將網頁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向法官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還需要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舉證方也可以只出示網頁紙質件。若對相關網頁已作公證的,可以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二)網頁證據審查要點

若訴訟雙方對網頁證據真實性發生爭議,而該網頁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時,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可要求相關網站提供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環節直接保全證據,或請專家作鑑定,針對網頁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真實性、有效性等提出意見。由於網頁信息更新較快,時效性較強,因此訴訟中應注意及時對網頁證據進行保全,一般可通過公證、攝像、下載等方式固定網頁。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建議將進入所需取證網頁的過程全程截屏或屏幕錄像,以便法院能全面審查網頁證據的內容。

綜上,日常使用的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須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其關鍵點在於必須確定該電子數據本身的真實性、核實數據收發主體的真實身份,以滿足案件關聯性要求。另外,如有必要,建議對電子證據進行公證,以提高電子證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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