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要收集哪些“證據”才有利於自己?

證據是一個訴訟活動中最為重要的環節,也是整個訴訟過程中的“王牌”,儘管我國法律對證據進行了規定,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卻並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往往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當前,證據分為“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而整個案件的關鍵點在於對“主要證據”的認定問題上,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在訴訟過程中經常會看到因為“主要證據不足”而最終面臨敗訴情況的發生的原因,

那麼“主要證據不足”又該作何解釋呢?

拆遷中,要收集哪些“證據”才有利於自己?

首先,我們應該界定何為“主要”。實踐中主要看此證據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直接影響案件的進展,是否對案件的性質產生決定性的影響,甚至直接對案件的結果產生最終的影響力決定此證據是否為本案的主要證據。

其次,“不足”又該如何解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足”是指所有的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支撐整個案件,能否充分印證待證事實及觀點。

行政訴訟中主要證據不足通常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對行政行為責任主體認定的證據不足,該情況在徵地拆遷業務方面比較少見,因在徵地拆遷業務中所涉及的責任主體主要是政府等各個相關部門,因此,責任主體不難確定。當然也有一些案件,從生活常理、邏輯、受益對象上講能夠推測和判斷為某一部門,但因沒有直接證據從而難以直接認定責任主體,就需要代理人在訴訟中靈活把握,抓緊要點。如律師代理的福建莆田強拆案中,因某部門偷拆,當事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其所為,律師全方位的提出,在徵收的背景下,當事人房屋距目前在建工程距離較近,拆除需運用大型機器,拆除需要費用,當事人除存在拆遷補償糾紛之外與他人無糾紛,進而從拆除當事人房屋的受益對象來論證責任主體。

二是對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因為證據不足導致現有事實認定不清,從而影響整個案件的事實判斷,最終直接導致訴訟結果受到影響。律師提出在其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會遇到以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而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這類情況在行政訴訟中也較為常見,出現這一情況的主要問題主要是由於證據鏈條的缺失所導致,這也就是徵地拆遷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要啟動政府信息公開程序的原因,在徵地過程中,因為一些部門的徵收程序不合法,被徵收人所能掌握的信息少之又少,這樣的情況對被徵收人維權是極其不利的,因此,律師只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程序獲得相應的材料,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在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對維權當事人的訴權產生影響。

最後,是證據的“三性”問題,在訴訟中“三性”主要指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關於證據的三性問題,缺乏任何一個特性都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因此,律師在處理證據問題時,往往要經過嚴格的分析,然後將最終的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證據提交,避免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一些行政機關應訴的工作人員在訴訟中對證據不進行篩選,提供大量的與案件無關的證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不具有關聯性”,這樣的行為往往會導致法官、律師的工作量加大,而且對於案件最終的結果毫無意義。

然而,對於一個真正滲透在案件裡考量的律師來說,能夠決定一個案件勝訴與否有諸多因素:

1、案件基本事實是否清楚

2、證據能否證明該事實

3、證據材料是否充分、完整、無爭議

4、證據有爭議的話,舉證責任在哪方

5、律師訴訟策略是否可行,思路是否清晰,是否最佳方案

6、法官如何認定事實和證據

7、對方訴訟策略和節奏是否可預測

8、當事人有無隱瞞的、自認為無關的不利情況

9、有沒有案外因素在影響(比如維穩需要、政治任務)

10、典型案例對此案有無消極影響

在這樣一個專業領域中——證據“為王”,因而在對證據的收集方面也不能馬虎,所以在案件中,我們要和律師默契搭檔做好證據收集的關鍵環節。

那麼,問題就來了,到底證據是如何收集的?我們又要收集哪些東西作為證據呢?

一、基礎的公示文件

《條例》規定,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六大證據收集,總結如下:

1、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6、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等。

行政機關公開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積極主動高效地向全社會公開百姓最關注的信息,避免“公開的信息群眾不關注、群眾關注的信息不公開”。

當然,很多時候有些未公開的文件材料,如果不願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情況有選擇性地就上述信息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收集的公示文件

八大證據收集

1、房屋徵收公告;

2、新建建築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3、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以及房屋的實際地點、位置和裝修(如果遇到強拆);

4、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拆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條款等等;

5、拿到的有違協商內容的安置補償款或過渡期安置補助費的有關憑證;

6、提供準備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7、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築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

8、不能簽訂書面拆遷協議的原因、理由及強制拆遷的證據保全材料。

對此,在這裡提醒被拆遷人,在遇到措手不及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尋求律師的幫助,找專業拆遷律師幫助大家來維權,其次,所有的案件的審理都必須遵從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一定要樹立起證據意識。增加維權勝利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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