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偷拍的“證據”有沒有效力?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當兩方對簿公堂時,需要當事人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樣在法院判決的時候,才可能會傾向於自己的觀點。畢竟,判決時主要靠“證據”來支持。

雖然有時候,有些當事人掌握一些“證據”,但這些“證據”是偷錄偷拍方式取得的,並不清楚它的效力。

偷錄偷拍的“證據”有沒有效力?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偷錄偷拍要作為合法證據使用,有三種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個人隱私以及個人的生活不受干擾等;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採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三是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偷錄偷拍行為,也在禁止之列。

總之,偷錄偷拍的證據並不是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合法合理,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干擾他人的生活,更不能違反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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