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的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民間借貸的依據

一般來說,借貸糾紛應該是有借條、收據、出借款項的憑證,這樣的證據法院一般還是會採信,但是有的借貸糾紛,基於好朋友、好同事、好股東、好親戚等特殊身份關係,同時礙於所謂的情面情分,很多小額的借款是現金借貸而且還沒有任何書面憑證,此時要想獲得法院的支持難度很大,自己舉證責任難度係數增強。此時應該怎麼處理呢?有的出借人就找借款人進行朋友間、家長短的溝通,並對相關借款的事情予以了私下偷偷錄音或者錄像,誠然這樣的方式固定了借款的時間、地點、經過、利息約定及還款時間等事項,對最終起訴至法院準備了證據,但是這樣偷錄的證據最終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出借人心裡是不確定的。

此時我們就需要分析偷錄的證據是否具備合法性的特徵,刑事上雖然有非法證據排除,但是合同糾紛還是屬於經濟糾紛案件,應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來執行。

該法第106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條就規定了並列的三項,對此我認為非法證據只有在規定的“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之下才適用,對於之外的或者沒有列舉的事項應當是可以當證據來適用,也應當作為定案的基本事實。

對於列舉的廣義非法證據範疇具體在實踐中如何掌握和運用,這就需要法院、仲裁的實踐來掌握,我這裡有兩個民間借貸的案例分享一下:

一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A借給B人民幣10萬,B向A出具了收條,後雙方發生糾紛,A訴至法院要求B給付欠款及利息,B在庭審中表示錢實際未給付,合同未成立,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法院最後以未提供證據證實已經履行了借款駁回了A的訴求。該案因為沒有其他輔助證據予以證實借款已經完成,導致了案件的敗訴。

另一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M出借Q人民幣16萬,有收條,2萬轉賬有記錄,後雙方發生紛爭,M起訴至法院要求給付16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Q表示只借了2萬,其他14萬並沒有實際借款,法院讓雙方在第一次開庭結束之後繼續補充證據,在第二開庭中M提交了一份訴前M與Q之間的偷錄的錄音對話證實借款已經現金給付完畢,後該案法院支持了M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因為偷錄的證據讓法院認定了借款的事實真實,該錄音系輔助證據佐證了全案的基本事實且該錄音不屬於非法證據範疇,M自然就勝訴了。

上述兩個案例說明,證據對主張訴求很重要,同時說明了證據的合法性、取得方式更重要。有民間借貸糾紛的朋友,在蒐集證據時一定要依法組織證據,確保獲取證據的渠道正確、合法。

另外知曉法院在處理該類型案件時掌握的原則、尺度也很重要,相關高院對此也有認識和理解,比如案件性質、偷拍偷錄的損害後果及其社會危害程度的認識,在公共場合的偷拍偷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來說就小於在個人領域諸如住宅中進行偷拍偷錄的社會危害性。如偷拍偷錄的目的、動機以及主觀過錯程度,當事人故意將偷拍偷錄的照片視頻發到網上,然後將網上的評論也作為支持其事實主張的證據,那麼該照片或視頻及其評論都不能被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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