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勞動爭議官司應當知道的四件事:時間、管轄、舉證、經濟補償

打勞動爭議官司應當知道的四件事:時間、管轄、舉證、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起訴時間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時間不受一年的限制。勞動關係終止的,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起算。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下列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收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舉證責任分配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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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無故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等迫使勞動者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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