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告何某自2006年12月起在原告李某豆漿店打工,後原告將該店的麵點製作方法傳授給何某。2008年8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員工聘用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1年,並約定如解除合同,何某兩年內不得在該市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違約,賠償違約金1萬元。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何某離開原告豆漿店到該市另一家豆漿店從事類似工作。
為此,原告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隨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1萬元,並自合同終止之日起兩年內停止侵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何某于于判決生效5日內支付給原告某豆漿店違約金1萬元,被告何某在2011年8月13日前不得在該市任何與原告豆漿店相同或者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與原告豆漿店相同或相似的食品。
律師說法: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迴避,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均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被告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履行競業限制的約定。
溫馨提示:
依據目前的勞動合同法,競業禁止條款是雙方約定的,屬意思自治,勞動者審查勞動合同需慎重。
閱讀更多 程功杜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