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等电子证据怎么取证、举证?

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内容是否能够成为诉讼证据?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但是,电子数据的内容易遭到人为篡改,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被法院认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等电子证据怎么取证、举证?

(一)手机短信、微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微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书面摘录会作为庭审时书记员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以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这里建议举证方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后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以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容易删改的特性,因此一般情况下手机短信不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官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相对应;

2.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有关联关系;

3.手机短信的位置未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仍在发(收)件箱中;

4.手机短信的内容完整,与其他证据无矛盾,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5.必要时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短信一般情况下不单独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还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由于真实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据此类短信、微信截图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双方对此短信、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该截图经过了公证,则该电子数据基本能满足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要素。但除真实性要素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如2012年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为破解此类证据关联性障碍,当事人在签约时,应当约定明确当事人所拥有的微博或微信等账号,并明确该微信或微博等账号的发言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等电子证据怎么取证、举证?

二、电子邮件

(一)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收件以及邮件提供人是谁,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什么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的时间点及邮件具体的内容。庭审出示电子邮件证据时,若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则可以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进行演示,并且下载打印纸质文件。如已经对电子邮件作公证的,可以不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二)电子邮件审查要点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法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真实有效性: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邮箱一般是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或者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购买的邮箱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电子邮件如果经国外网络服务商或国际邮件转发器发送,须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到达,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可以请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直接保全证据。或者进行鉴定,请鉴定机构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等电子证据怎么取证、举证?

三、网页证据

(一)网页证据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一方应当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向法官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还需要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举证方也可以只出示网页纸质件。若对相关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以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二)网页证据审查要点

若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直接保全证据,或请专家作鉴定,针对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真实性、有效性等提出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较快,时效性较强,因此诉讼中应注意及时对网页证据进行保全,一般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方式固定网页。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建议将进入所需取证网页的过程全程截屏或屏幕录像,以便法院能全面审查网页证据的内容。

综上,日常使用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须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其关键点在于必须确定该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核实数据收发主体的真实身份,以满足案件关联性要求。另外,如有必要,建议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以提高电子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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