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新規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新規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依據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和資產中所佔股份和份額比例的不同,分為四種類型,即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在1986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均實行的是審批制,2015年5月8日商務部發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已失效)實施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實行備案制。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前,即2015年5月8日前,外資企業的設立實行審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資企業的設立,應當經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外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後,即2015年5月8日以後,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資企業的設立實行備案制度。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在營業執照簽發後30日內日,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外資企業的變更程序

外資企業的變更程序,不同之處主要是外資企業經營期滿延長經營期限的程序。

與外資企業的設立程序類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前,即2015年5月8日前,外資企業延長經營期限實行審批制度;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後,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實行備案制度。

在2015年5月8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外資企業經批准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准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即先獲得延長經營期限的批准,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而在2015年5月8日之後,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發生變更的,外資企業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結合《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企企業應當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再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外資企業完成備案的,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同時失效。

外資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未按期備案的處理方式

根據現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基本信息、投資者基本信息等事項,應當按期辦理備案手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審批制修改為備案制,提高了外商投資營商環境的便利化,也簡化了行政程序,屬於立法及執法的進步。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新規


專業: 蘭州財經大學民商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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