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新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新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比例的不同,分为四种类型,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均实行的是审批制,2015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已失效)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即2015年5月8日前,外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经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即2015年5月8日以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备案制度。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日,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外资企业的变更程序

外资企业的变更程序,不同之处主要是外资企业经营期满延长经营期限的程序。

与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类似,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即2015年5月8日前,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实行审批制度;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备案制度。

在2015年5月8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先获得延长经营期限的批准,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而在2015年5月8日之后,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发生变更的,外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结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企企业应当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外资企业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未按期备案的处理方式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基本信息、投资者基本信息等事项,应当按期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提高了外商投资营商环境的便利化,也简化了行政程序,属于立法及执法的进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新规


专业: 兰州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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