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犯罪活動中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對於套路貸中的共同犯罪問題,可以分以下情形處理:

【1】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協助製造現金支付、銀行走賬記錄、第三方支付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

(2)協助辦理司法公證的;

(3)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等幫助的;

(4)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6)幫助、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套現、取現的;

(7)中介人員長期參與“套路貸”犯罪活動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規定的“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係、獲利情況、是否因“套路貸”犯罪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最後,還有什麼疑問,請關注本人的頭條號“法治觀點”,適時給予解答。

“套路貸”犯罪活動中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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