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看似“肝膽相照”,實則“引火燒身”——從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明明是仗義相助,卻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還要賠償各項經濟損失64905.72元。

順便被叫上幫忙的,也被判了一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

那麼

問題來了,正主呢?他又做了什麼?到底被判了多久的刑期?

答案是,原本應當是主角的朱某遜,人雖然被抓到了,也被移送審查逮捕了,最後經審查,卻被以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小夥伴們驚呆了吧?

而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案情回顧

2015年12月20日凌晨,案件的主角朱某遜與劉某的朋友等人在泉港區某酒店門口發生糾紛,後劉某到場勸架。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朱某遜看到場的人越來越多像是要搞事情,於是也拿出了手機,叫他的朋友過來幫忙,並在電話中說:“我在泉港某酒店門口被幾個人圍住了,你下來看一下!”

其朋友朱某海叫上了隔壁房間的刁某強,兩人各持一把菜刀一同前往現場,並對劉某一方持刀比劃。後經在場人員勸解,朱某遜與朋友三人退至酒店門口公路旁。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不一會兒,雙方再起衝突,劉某突然從酒店一樓拿了一個滅火器噴、砸刁某強。刁某強、朱某海遂持菜刀一同追砍劉某,致劉某右股四頭肌腱斷裂、右膝髕韌帶斷裂,經鑑定此次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志傑以案說法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被害人劉某系被朱某海、刁某強打傷,朱某遜能否與之構成共同犯罪,系本案據以定罪的根本問題。

根據共同犯罪理論,構成共同犯罪需要兩名以上嫌疑人主觀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觀上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朱某遜之所以被認定無罪,有以下幾個理由(摘自朱某遜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審查逮捕意見書》):

首先,朱某遜與朱某海、刁某強之間沒有共同的犯罪聯絡。

根據朱某海、刁某強的供述,朱某遜在電話裡只說自己被圍住,對方有十幾個人,讓朱某海過去,並未讓朱某海叫上他人或者帶上工具,也未授意朱某海傷人。根據刁某強的供述,二人帶上菜刀系因朱某海認為朱某遜跟人打架,實際上雙方只有爭吵並未動手,包括朱某海、刁某強到達現場後馬上拿著菜刀對其他人比劃,都是基於對現場情況的判斷錯誤而導致的。

其次,朱某遜並不希望傷害結果的發生且不存在放任行為。本案中朱某遜看到朱某海、刁某強帶著菜刀前來,且與被害人劉某一方發生爭吵的時候,有主動積極的勸架行為。根據多位證人提供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監控視頻,朱某遜在這過程中和其他人一起拉勸朱某海、刁某強,且已經拉到了二十米外的公路路邊,此時雙方糾紛已經基本平息。後因被害人劉某用滅火器噴刁某強,矛盾才會激化,進而導致被害人劉某被朱某海、刁某強砍傷。在劉某被砍傷後,朱某遜有攙扶劉某到酒店一樓、然後交給其朋友並囑咐送醫院的行為,可見朱某遜主觀上並不希望劉某受傷。

最後,朱某海、刁某強的行為已經過限,且被害人劉某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

在朱某遜持續拉勸的情況下,作為朱某遜召集而來的人,朱某海、刁某強應當立刻停止過激行為,而不是繼續激化矛盾。在朱某遜拉勸的過程中,被害人劉某拿滅火器噴刁某強,進而使雙方矛盾升級,這種突發情況已經使場間的局勢和後續的發展脫離了朱某遜的控制和認識,現場矛盾的中心已經由朱某遜與被害人一方轉移至刁某強、朱某海與被害人一方,朱某遜在存在持續拉勸行為的情況下不應當為此負責。

本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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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本案罪與非罪,其實就在於三個關鍵詞——“非授意”“勸架”和“攙扶”。假設去掉這三個行為,那麼可想而知,朱某遜也要為他叫過來的朱某海、刁某強的故意傷害行為負責了。

檢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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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工作生活中,發生矛盾糾紛在所難免,如何處理這些矛盾糾紛,才是一個人智慧的體現。本案中朱某遜雖然也做錯了事,遇到事情使用不合理的方式解決,但其後面的補救行為,卻是教科書式的,不僅讓自己逃離了犯罪的漩渦,還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小夥伴們還是可以學習學習的。

文稿|莊傑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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