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事業單位考試:共同犯罪:解決違法事實的歸屬問題

(一)共同犯罪概述

1.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單位;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 必須是犯罪行為,否則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講授總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去犯罪,而不是共同去故意犯罪

2.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過失行為。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只需根據各個人過失犯罪的情況分別定罪量刑即可, 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

Eg:甲用飲料瓶盛放農藥放於家中,因疏忽大意,未將瓶上的商標和說明撕掉,也未在瓶上寫上是農藥。乙誤認為瓶中裝的是飲料,沒有核查,隨即拿給鄰居家的幼兒飲用,導致幼兒死亡。

兩名工人在工作之餘,意欲在工作車間玩紙牌,雙方打牌期間,由於抽菸亂扔菸頭,而導致車間失火,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我國發生共同過失犯罪時,若不能查明犯罪具體由誰造成的,則不判定共同過失犯罪中的任何人有罪。若能查明是由誰造成的,則由其個體來承擔法律責任,沒有共同過失犯罪一說。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2)故意加過失情形

一人故意犯罪,一人過失犯罪,雖然二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不屬於共同犯罪。

Eg:醫生張三故意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王芳在給病人服藥時注意力不集中,沒有發現這一常識性的錯誤,致使病人用藥後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張三是故意殺人罪,王芳是醫療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3)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商場起火,甲、乙不約而同去盜竊商場財物。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4)彼此沒有主觀聯繫的,不成立共犯。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5)實行過限的情形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例如,甲、乙共謀盜竊,乙在院子外望風,甲入室盜竊,但甲還強姦了丙女。甲、乙只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不成立強姦罪的共犯。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6)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行為

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Eg:張三、李四一起從事走私活動,張三將貨物進口後,再交由李四進行銷售,由於張三和李四事前存在通謀,因此,張三、李四屬於走私罪的共犯。

張三從事走私活動,李四是知道的,張三將走私進口的貨物交由李四去銷售,這種情況,李四是否構成走私罪的共犯呢?不構成,李四應當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20安徽事業單位考試:共同犯罪:解決違法事實的歸屬問題

文章轉自:http://wuhu.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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