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社保將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不繳或少繳社保的企業將成為嚴查對象!
萬一用人單位還是心存僥倖
不給員工繳納社保,該怎麼辦?
別擔心,人社部放大招了!
10月16日,人社部發布了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
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意見》中列舉了
6種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情形
被列“黑名單”後
將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
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
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
等方面予以限制!
什麼是社保“黑名單”?
“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工作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社會保險信用記錄,負責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報等管理工作。
這6種情形擬入社保黑名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相關失信信息及時交由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名單公示和數據上報等操作。
納入社保“黑名單”後,如何懲戒?
《意見》中提到,社保“黑名單”信息將被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 等方面予以限制。
建立失信行為限期整改制度。 因發生(一)、(四)和(五)項規定情形被納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經辦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督促失信主體在3個月內整改。
整改到位後,失信主體可提請經辦機構確認,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整改不到位的,經辦機構應啟動警示性約談程序。
經辦機構應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體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警示性約談。約談記錄(包括拒絕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等情形)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懲戒期限有多久?
社保“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納入聯合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① 相關失信主體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
② 相關失信主體未改正失信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以上6種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
③ 已移出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再次發生6種規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單”期限為2年。
目前,社保“黑名單”辦法
正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中
趕緊轉發出去,讓老闆看看
不繳納社保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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