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十人犯尋釁滋事罪領刑

10人在公共場所毆打他人,導致兩人輕微傷,打人者的行為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近日,東寶區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了這起案件,10人分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或緩刑,其中一人被撤銷之前的緩刑,兩罪合併執行2年10個月。

荊門十人犯尋釁滋事罪領刑


案件回放:兩人公共場所遭毆打

間追溯至2017年12月6日11時許,城區華僑賓館門口停車場發生一起毆打他人事件。兩名當事人從該賓館旁邊一單位出來,遭到一夥人的堵截,隨後遭到這夥人的毆打。

兩人被毆後,多處受傷,財物受損。事發後,警方快速出擊,現場抓獲一打人嫌疑人。隨著警方介入,其他涉案人相繼歸案。

法院審判:十人犯尋釁滋事罪領刑

此案中被打的兩人為外地律師,事發於公共場所,同時案發後此事件在網易、新浪新聞等網站傳播,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公安機關完成前期偵查工作後,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10人移送公訴機關提起訴訟,東寶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今年,東寶區人民法院審判認定,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系我市一拆遷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某、肖某合夥承接了城區土門巷片區棚改項目部分房屋徵收動遷工作。

2017年12月5日晚,周某得知該片區部分拆遷戶已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將於2017年12月6日上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遂邀約鄧某、肖某等人在城區天鵝廣場一餐館吃飯,預謀糾集人員於次日到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圍堵拆遷戶談判。爾後,肖某、鄧某電話邀約多人參與圍堵。

2017年12月6日上午,周某、鄧某、肖某等十餘人先後聚集到城區華僑賓館門口停車場守候。當日11時許,拆遷戶委託的顧律師、王律師庭審結束準備離開荊門。周某、鄧某、肖某等人在華僑賓館門口停車場堵住兩位律師要求談判,兩律師未予理會。周某動手打了顧律師一耳光,鄧某、肖某等人見狀也上前對兩位律師進行拉扯、推搡、追打,致兩名律師受傷,手錶、衣服等隨身物品損壞。

當日下午,周某安排鄧某、肖某在天鵝廣場一餐館請參與毆打律師的多人吃飯,並給了鄧某2000元,讓其安排參與人員吃飯分錢。

經鑑定,顧律師、王律師兩人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顧律師受損手錶市場維修價格為4400元,王律師受損長袖襯衣的市場價格為179元、長褲市場價格為214元。

案發後,周某、鄧某於2017年12月6日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肖某等兩人於2017年12月7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其他3人分別於2017年12月8日、12月17日、12月27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周某、鄧某、肖某等十人的親屬與當事人顧律師、王律師達成了和解,並共同賠償了顧律師、王律師的經濟損失。

原審認為,被告人周某、鄧某、肖某等10人結夥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兩人輕微傷,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鄧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等。

法院判決10人犯尋釁滋事罪:6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1人此前犯罪被判緩刑,且在緩刑期內再次犯案,遂撤銷緩刑,兩罪合併執行2年10個月;另外3人被判緩刑。

此案為何構成尋釁滋事罪?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軍分析認為,《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微傷的……

很顯然,之所以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這與他們的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的要件有關,對他們以此罪進行判處也就順理成章。

劉軍提醒市民,中國是法治社會,遇事絕不可逞強抖狠行兇,表象看起來是打架的“小事”,實則已逾越一般違法行為,升格為刑案,面臨被追刑責(記者 王清華 通訊員 東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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