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哪些財產損失能夠得到法院的保護?

交通事故中的哪些財產損失能夠得到法院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

此處所謂的“財產損失”是指因交通事故侵害機動車等財產權益所造成的物質損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相關規定,《交通安全法》所稱的“財產損失”是指: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中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持保守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支持。但是我認為,並不排除在少數極端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要非常慎重,嚴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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